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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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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缮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缮之言劲也,善也。)
  '疏'注“缮之”至“善也”○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王之用弓、弩、矢、ゅ。”亦是武事,故在此也。云“缮之言劲也,善也”者,以其所掌弓弩有坚劲而善堪为王用者,乃入缮人以共王,故郑为此解之也。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郑司农云:“槁读为刍槁之槁,箭谓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槁,古老反。,如字,沈古旱反。)
  '疏'注“郑司”至“槁人”○释曰:在此者,职云:“掌六弓、八矢、四弩。”是军事所用,故在此也。先郑云“箭谓之槁”,按《冬官·矢人》云“以其厚,为之羽深”,後郑云“读为槁,谓矢,古文假借字。”则此槁人非直掌矢槁,兼主弓弩矢ゅ等,而云槁人者,以槁为主耳。故云“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谓之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右者,参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焉。○乘,绳证反。)
  '疏'注“右者”至“右焉”○释曰:此戎右并下仆驭在此者,皆是防卫之官,故皆在此。云“古者参乘”者,若在军为元帅,则将居鼓下,将在中,御者在左。若凡平兵车,则射者左,御者居中。若在国,则尊者在左,御者亦中央。其右是勇力之士,执干戈常在左右。故云古者参乘也。云“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者,按《巾车》玉路有五,按下文仆亦有五,惟此戎右已下有三,不见玉路、祀之路之右,又不见木路、田路之右,故以田戎相类,齐祀相因,故以类相兼,故戎右兼田右,齐右兼祀右。若然,仆有五,不兼者,仆难於右,是以六艺之中有五御,而不言右也。按《巾车》,玉路居前,戎路在後。此右在前,又戎右大夫,齐右下大夫,道右上士,戎右官又尊者,夏官主事尚威武,故戎右居前,使官尊也。
  齐右,下大夫二人。(充玉路、金路之右。○齐,侧皆反,下“齐仆”并注同。)
  '疏'注“充玉路之右”○释曰:充玉路为主,故云齐。按《曲礼》云“立如齐”,注“齐谓祭祀时”。则齐虽施於祭前,当祭时亦名齐,故得兼金玉二路。而郑不言,亦以其齐同故也。
  道右,上士二人。(充象路之右。)
  '疏'注“充象路之右”○释曰:在朝所以行道,是以名车为道车。以中车五路差之,上已有玉、金、革、木之等,此道右当充象路之右可知。不兼而官卑者,以其上四事简,故使兼。此道右每日视朝,行事繁,故不兼。以其事卑於齐戎之等,故官职卑也。
  大驭,中大夫二人。(驭之最尊。○驭,音御。)
  '疏'注“驭之最尊”○释曰:在此者,亦是卫守之事,在此宜也。云“驭之最尊”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与下同名仆,而谓之大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仆在前者,以其仆虽驾驭为难,仍非武事,故退戎仆於後,进大驭於前也。仍尊戎仆在齐仆之上,而使中大夫为之,与戎右尊卑同也。
  戎仆,中大夫二人。(驭言仆者,此亦侍御於车。)
  '疏'注“驭言”至“於车”○释曰:上大仆已下言“仆”,并是侍御之官称仆。今此驭车之人亦言仆者,在车亦是侍御之类,故云“亦侍御於车”也。
  齐仆,下大夫二人。(古者王将朝觐会同,必齐,所以敬宗庙及神明。○朝,直遥反,後“朝觐”皆同。)
  '疏'注“古者”至“神明”○释曰:齐而敬神明者,按《曲礼》下注云:“春夏受贽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是朝觐敬宗庙。按《觐礼》及《司仪》,会同之时,设方明於坛上,设六玉以礼方明之神,是会同敬神明。《巾车》云:“金路,建大以宾。”则金路主为宾路。宾路则诸侯与王行朝觐会同之礼,故郑以朝觐会同以释齐也。
  道仆,上士十有二人。(王朝朝莫夕,主御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音暮。)
  '疏'注“王朝”至“之道”○释曰:按上齐右见下至齐仆皆三人,唯戎右与道仆人数多者,则戎右有所斩杀,故《左氏传》晋缚秦囚,莱驹为右,使莱驹斩之,故人多也。道仆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来往驾脱,难而且烦,故人最多也。郑云“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释人多之意。云“王以与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释称道之言也。
  田仆,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仆”○释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时之田,兼有园囿游猎及取鲜兽之等,亦是事繁而难,故亦特多也。
  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驭夫”○释曰:按其职云“掌驭贰车、从车、使车”之等,驭仆之类,故亦在此。驭夫总六十人,按《校人》:“三乘为皂,皂一趣马。三皂为系,系一驭夫。”则马三十六匹一驭夫,计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则六十驭夫。又驽六丽一师,六师一趣马,六趣马一驭夫,则一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驽千二百九十六匹,则驭夫三人,并前六十三人,与此不合者,盖此《序官》脱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校之为言校也,主马者必仍校视之。校人,马官之长。○校,户教反,字从木,若从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乱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释曰:在此者,以马共军所用,故其职云:“凡军事,物马而颁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马多故也。○注“校之”至“之长”○释曰:云“校之为言校也”者,读从《曲礼》与《少仪》效马、效羊,取效见义,以其养官畜者必效见之。故郑云:“主马者必仍校视之。”仍者,相仍有时数数程见之也。云“校人马官之长”者,与下趣马至圉人为长,有事皆取长官法度。
  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趣马,趣养马者也。郑司农说以《诗》曰“蹶维趣马”。○趣,七口反,刘清须反,注同。皂,才早反。趣养,清须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卫反。)
  '疏'注“趣马”至“趣马”○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正良马而齐其饮食”,是以郑云“趣马趣养马者”,故在此也。先郑说以《诗》云“蹶惟趣马”者,彼《诗》是剌幽王之诗,其诗臣名蹶,惟作趣马之官,权宠之例,引以证趣马是官名也。
  巫马,下士二人,医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贾二人,徒二十人。(巫马,知马祖、先牧、马社、马步之神者。马疾若有犯焉则知之,是以使与医同职。)
  '疏'“巫马”至“十人”○释曰:巫知马崇,医知马病,故连类在此也。有贾者,治马死生,须知马价,故有贾人也。○注“巫马”至“同职”○释曰:“马祖”之等,并在下文。有人犯者与为崇,巫则知之,为之谢过。必与医同职者,巫言无崇,则是时气,及损伤付医治之,故二官同职也。
  牧师,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主牧放马而养之。○牧,旧音目,刘音茂,沈音木。)
  '疏'注“主牧放马而养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牧地”,是放马,故与校人连类在此也。
  人,下士,闲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之言数。○,所求反。数,色主反,数之同。)
  '疏'注“之言数”○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十有二闲之政阜马佚特”之等,故与马官连类在此也。
  圉师,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马匹一人,驽马丽一人。(养马曰圉。四马为乘。良,善也。丽,耦也。○圉,鱼吕反。乘,绳证反,注同。丽,如字。)
  '疏'“圉师”至“一人”○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养马也。○注“养马”至“耦也”○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养马刍牧之事,以役圉师。亦是为马,故亦连类在此也。
  职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职,主也,主四方之职贡者。职方氏,主四方官之长。)
  '疏'注“职主”至“之长”○释曰:在此者,司马主九畿,职方制其贡,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贡赋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长”者,与下诸言方者为长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土方氏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疏'注“土方”至“土地”○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与职方连类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国之土地。
  怀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怀,来也,主来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注“怀来”至“其物”○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故与职方连类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注“合方”至“之事”○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达天下之道路,通其财利,同其数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连数在此也。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训,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道,音导,下同。)
  '疏'注“训道”至“之民”○释曰:在此者,按其职云:“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故注云“教导四方之民”,故连类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国之形体。)
  '疏'注“形方”至“形体”○释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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