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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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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注“郑司”至“罢民”○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後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守盗贼,凡囚者”。刑狱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疏'注“戮犹”至“辱之”○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释曰:以隶是罪人为奴仆,故知“给劳辱之役”也。又引“汉始置司隶”云云者,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故举以为况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盗贼之家为奴者。)
  '疏'“罪隶”至“十人”○释曰: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郑云“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役之员数为限。其馀众者以为隶民,故《司隶职》云“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
  蛮隶,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获。)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南蛮之别。○闽,亡巾反,又音文。)
  夷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夷所获。)
  貉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北夷所获。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其馀谓之隶民。○貉,音陌。)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宪,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宪表”至“禁者”○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宪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宪不为法,而为表宪者,又案其职云:“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明宪为表悬,示人使知者也。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
  '疏'“禁杀”至“二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司斩杀戮者,以告而诛之”,是禁民相杀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释曰: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庐,宾客行道所舍。)
  '疏'注“庐宾”至“所舍”。○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达国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庐是“宾客行道所舍”者,见《遗人》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月令》曰“掩骼埋”,此官之职也。蜡读如狙司之狙。○蜡,清预反,注同。蝇,以绳反。骼,更白反。,亡皆反,本又作埋。,本又作,似赐反。)
  '疏'注“蜡骨”至“之狙”。○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又云“凡国之大祭祀,禁刑者、凶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者,案彼注“骨枯曰骼,肉腐曰”。掩亦埋,但骼不同,故别言也。言骼者,凡人物皆是。云“蜡读如狙司之狙”者,俗有狙司之言,故读从音也。若然,《月令》所云是春时,今不在《春官》者,彼《月令》为春时阳,不欲阴之事,故在春,此取禁戒之事,故在秋也。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谓堤防止水者也。○雍,於勇反,刘如字,注同。堤,丁兮反。)
  '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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