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旆ǎ挥辛税炖硪幸滴竦姆椒ǎ扇菪沓汕贤虮市《钭时炯杏谝晃煌蹲收呒辞淌种小! �
在经济扩展中积聚资本的方法,值得首先研究。热那亚在11世纪和12世纪,发展出了 societas
maris(海会)的作法,记录了新类型的近似于其他城市约在此同时以mend或colleganza等其他名称而采取的办法。由一位合伙人拿出三分之二以至全部资本,以供一次由热那亚出发的海上往返航行。此行如果失败,各方承受自己的损失;如获成功则按事先议定的比例分享利润,保证利率可达百分之一百五十。这类契约实际是一种伪装的货款或存款。它带有明显的罗马痕迹,特别是罗马的“委托契约”,但更近似于拜占庭对这类协议的概念。 1163 年有一个名叫斯塔比的商人,在一次“海会”中对加拉桐作如下委托:
斯塔比与加拉桐结 “会”,按照两人的声明,斯塔比入资八十八里拉,安萨多入资四十四里拉。安萨多携带这笔资本以谋增值,前往突尼斯或他将要乘搭之船——即格拉索和吉拉多两人的船——必须前去之其他不论何处。回程时他将把所得利润,汇给斯塔比或其他代理人以供分享。扣除资本而外,利润由两人对半均分。 1163 年 9 月 20 日签订于教士会堂。
附记:斯塔比授权安萨多,将他的钱交由不论后者所定的何船送至热那亚。
在很短时期内,由这种简单两方联合,发展出了两种比较复杂的方式: Loci
(入股)联合和商人钱庄。“入股”乃是对一艘海船投入股本。当时已经有了大型海船,需要吸引许多人的闲散积蓄投入商业,因此,将资本分成许多股份,是很合逻辑的发展。大体上说,“入股”乃是由若干股份持有人,委托一艘船的船长去作一次航行。股份本身是可动产,是能够售让、交换、或用作债务担保的。常常会有很多小额款项,凑合起来购买一股。由后台经营者控制委托资本的用途,乃是海运联合契约的特征。
伦巴底地区一些内陆城市,逐渐变成了由海上运到威尼斯、比萨和热那亚各种货物的票据交换所,在那里发展出许多更为普遍的汇聚款项方式。大大小小的资本,从每一个阶级的成员汇聚起来 ——来自领主的地产、卖得现钱的许多手艺工匠的小作坊、土地不属任何领主的那些农民的现金窖藏,还有的来自工人或农民卖掉某件传家宝换得的小额款项。这些钱都交托给一位钱庄商人,由他资助海船驶往集市或市场所在地,作购售货物的航行。用这种方式托付款项,十分近似于罗马的“寄托契约”(doposit)。
商务契约在此时也开始起变化,一方面反映新法律观念,另一方面反映出拥有资本及其积累手段的阶级日益增长的势力。售让契约作为权利来源,而不是仅仅是所有物的偶然属性,已变得很重要。在封建社会的不确定情况下,拥有财物是所有制的根本;纸上的权利若无体制保证其迅速而毫无疑义地得到承认,是没有价值的。据守着一块自耕地的小农,养了一群羊的农民,弄到一批羊毛的小工匠,他们都将实际拥有视为自己权利的首要特征。与此相同,1000年以前在地中海沿岸,售让契约实际上只不过等于是收据而已,是由卖方给与买方以表示承让货款已付和如实交割了财物所有权。这类最简短的文件往往根本不提及法律规定,有一些只仅仅写上一句警告称,任何人若干扰财物获得者的所有权,必将 “招致上帝的愤怒而与犹大同受永恒地狱之苦”。还有一些则提到,“公教法和罗马法”要求书面证明售让。这类早期文件,都不过是罗马法传统的“化石遗迹”罢了。
然而,到了11世纪末,在意大利西北部以及随后在通往北欧和西欧各条商路沿线,罗马的售让观点又开始在契约中重现。这时期出现的唯一最重要的法律观念认为,契约乃是不同意愿的一种结合,它反映一个、两个、或者更多人的诺言,这些诺言由于存在可对它们予以强制履行的法律体制,因而无需任何其他手续即可具有约束力。具体说来就是,这种较新的契约不需对售出的物品,按照传统惯例办理交割,或者部分举行那种仪式,来使售让成为有效。一次售让约定要用一份书面文字写明和反映出来。这样的契约便使售让者有了交付约定物品的义务,亦使承购者有了偿付价款的义务。这乃是罗马法售让契约的实质,罗马法售让契约原本就是双边约定和基于诚信的,同时却又将达成这种约定与如实交付约定物品和偿付价款分为两事 ——双方同意如实交物与付款才是它的实质。
这一变化十分显著,以致有些初期契约,不满足采用罗马法售让契约的法律语言,而加以补充,例如加上 “仅凭本约之权效”,购物人即可保有售与之物。
如果说,一次售让仅仅在钱款和土地或货物交换以后才算完成,那末,定约各方所需要的就是,保护他们对其所得之物的权利。人们自愿地达成一次售让,便由于互相同意而造成交付土地或货物以及付款的义务,其前提乃是:售让者、承购者、或者 ——更可能地——他们的律师,都意识到存在着某种法制,可迫使双方的义务如实履行。
这样的售让契约同时也造成商务关系。由于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在签字之时完成,签约双方因此可以同意售让未来的货物 ——将要收获的一季水果、尚未抵岸的一船商品等等。这种售让甚至可以涉及远非眼前得见的物品:某人可以同意在某个时期之内,将他全部产品售与另一个人,或者同意购买某一个或一伙商人某种商品的全部存货。从此可以看出逐渐摆脱封建性权力观念的趋势,那原是将权力视为纯个人性和直接行使的,武装领主或其部下常在眼前的一种观念。
此外还有一个更富启示的迹象,表明初兴市民阶层的典章制度中,存在着罗马法的先例,那就是律师出现了新意识,设想出在售让、交换和赠与过程中防止欺骗和强迫的种种可能性。我们如果仅只研究法庭案卷,找出一些线索,看出曾用过一些原则来防止取巧,那就会得到与真实契约所显示的并不相同的情况。在这个时期很多契约中,特别是在法国南部和加泰隆尼亚那些与热那亚和比萨有联系的地区,我们见到有些农民、工匠和其贫穷的人将某项财物,通常是土地,出售、转让、交换、或者抵押举债。这类契约有些还说明,立意售让乃是为了筹得现款,以供朝圣之需;这些都是朝圣活动始兴、或者农民要当徒步士兵追随附近有势力的领主的史料。就无数其他售让契约而言,并无明显动机:在这时期向贸易开放的地区里,似乎曾经有过一次穷人对富人、特别是对教会团体的售让浪潮。有些契约反映出伪装借贷,售让物移交给出借人,隐含着日后偿清借贷还要收回原物的协议。许多这类售让所取得的小额款项,看来都带有这样的前提。或者小土地持有者作为最后一批抵制封建制度的人,已被逼得要将土地出售以后再租赁回来,俾取得资本以投入日益以现金为基础的经济之中。容许这种可能性的客观条件乃是:城市作为市场中心的持续增长,城市文化的独占性趋势,以及农业由于教会团体参与劳动而发生广泛变化。
尽管如此,无可争议的是弱者在与强者签订契约,而律师往往为强者效劳。我们知道,律师当时已开始想到,罗马法中曾有过保护弱者权利的规定,因为它正是在12世纪开始在许多契约中受到详细论述。然而,对弱者的各项权利如此详述,却几乎始终等于是序曲,为的是要在契约中引进一项条款,宣布否认 ——放弃——那些权利:对地位低下者的保护被放弃了;所有一切基于性别的权利被否认了;售让者许诺不以未得到全部价款为由,亦不以所付价款少得可怜为由,而拒绝交付所售之物;或由售让者叙述,如果他的土地价值高于所付之款,他将慨然以那一差额作为对承购者的馈赠。
当时必然曾有种种动机,要给契约加上诸如此类的条款。要写出这类条款,律师 —— 1100 年时最常见的是公证人——就须知道有这样的罗马法律,而且他们还须想到,那种契约在法庭上将会受到挑战,法庭可能会运用罗马法原则宣布售让无效。那些法律家是注意到了会引起诉讼的可能性,表现出这一点的是,签约各方均表示拒绝诉讼程序的延误——这原是罗马法给予定约者的一项权利。最后,那些契约在我们所知的几乎所有情况下,都是用拉丁文写成的,这一点又一次表明,法律是在摆脱普通人民的控制和认识。
因此,根据许多幸存的契约和案卷,我们可以推断出十字军东征所造成的三大后果。第一,意大利各城邦的大商人开始进行斗争,为了争取掌握政府权力,或者争取受保护,以便容许他们从事贸易。第二,这种权力乃是用于认可诸如热那亚 “海会”之类的经商方法,以求能够利用增加了的东方贸易所提供的金融机会。第三,罗马法有关契约和所有权的各项原则得到再现,为扩大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构架。这些发展都是首先、而且是明确地发生在意大利,它们很快便沿着各条贸易路线,扩散到地中海沿岸其他地区。我们首先要描述一下复兴了的罗马法与贸易扩展的联系,然后再对这种联系力求作出解释。
在12世纪开始之际,或许还稍早一些的时候,出现了一本名为《佩特吕抗告录》( Exceptiones
Petri)的书。它写作于普罗旺斯或多菲涅,或是伦巴底——当时尚无印刷术,所有书籍均系手抄本,以致“原作”论争难以判断。但是,佩特吕这本书的内容安排,却近似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