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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玛诺瓦所写,并非布鲁日或巴塞隆纳这等贸易中心地区的习惯法,但他也认识到书面协议作为契约 “一种证明方式”的价值。他引述了各方可以用书面协议来使契约生效的三种方法:贵族可以加盖印章;平常人可将契约带回居住之地请求当地领主或王室官吏(郡守或者有权行事的公证人)加盖印章;教会司法官员虽然一般专管教会司法权限以内诸如遗嘱之类的事务,但也可对契约加盖印章。博玛诺瓦建议采用的一些契约格式,反映出他所受的法学训练,以及不断推动和扩大契约在经济生活领域的各种力量。他详细举例说明了放弃保护照顾未成年人、债务人等等的契约用语,也列举了放弃“声明一般性放弃(权利)是归于无效的那种法律”的照顾的各种方式。(他同时指出,被强迫同意的抗辩可凌驾于放弃(权利)的条款,并且王室法庭也能以“凡国王中意施行者即须作为法律”为由而搁置放弃条款。)
律师和诉讼:法律专业出现
专门词语和专门手段开始产生影响,使人意识到法律机构已与公众疏离。一般人民的立法作用开始减弱,随后便在它曾短暂发扬的城市环境逐渐遭淘汰。法律本身作为一系列条规和准则,以及将之付诸实施的复杂程序,成了一个专业阶层的行业。博玛诺瓦告诉我们,咬文嚼字乃是律师的专长。他描述了不愁业务清淡的法律专业和法庭体制。我们已经见到草拟契约的公证人。律师( loiers,亦称avocats或procureurs)增加则标志法律专业演变的一个新阶段。(封建时代的习惯既已在契约和商业法领域被取代,它们就倾向于仅只在家族关系范围内残存。就连公社式的城市法规,也都如我们所谈到的被新法律学取代了。)
公证人可以代表订约双方,将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律师则与此不同,他乃是偏袒某一方的敌手。律师是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他被授权代表当事人行事和发言,并协助制定直接作用于诉讼委托者的命令和判决书。代理观念乃是法律体制和贸易发展中必然的一步。在13世纪以前代理人是不能代表某个商人行事而不造成个人责任的。然而,博玛诺瓦看来似乎承认了一个较新的原则,即代理人一经指定,他在契约上签字只不过是为他的委托人造成责任而已。
事务代理的普遍原则与适用于律师的诸原则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可见之于使用同一个词 ——procureur——来表述两类代理人。代理这一概念的新颖,可见于须在法庭中行使并须经法庭登记在案有关律师才能出庭,那种颇谨密的特定代理权,亦可见于博玛诺瓦的陈述所称,律师必须“以其委托人名义出面”行事。为有助了解实际运作,博玛诺瓦举了一个委任诉讼代理权的例子:
仰各知照,克勒芒郡郡守谨致意于所有获见或获悉此函之人。今有某地之皮埃尔向本官当面申请委派,兹已委定某地之约翰为其一般兼特定代理人,作为原告兼可作为被告,代诉一切不论是向宗教裁判官、教皇使节、代表、副代表、公断人、监护人、查帐官、调查官、郡守、市监、市长、执法吏和其他任何教会与俗世法官,及其法曹和代行其职权者,主动提出或被人提出之为他辩护和对他指控、以及控告不论教界和俗界一切人等之讼案。准此特向该约翰授予全权及专门委托,裨使回答、复录、听取中间判决和最后判决,提出上诉,进行其上诉,凭皮埃尔灵魂之名以一切方式发誓,表明意见,接受对他有利之裁定,出示证据和依法律手续传讯证人并办理此等手续,以及在有关动产、不动产和所涉及之物虽属不动产性质但被依法视为动产之案件中,办理该皮埃尔若到庭必将照办或能办之事务。准此同时亦授权该约翰在其为彼辩获之所有时期以内,代彼签署彼所愿签之文件,其效力一如皮埃尔本人当场所签。准此该皮埃尔在本官前当面许诺,凡由该约翰所作之发言或所行之事或由约翰所签之名,彼均将以其全部财产担保郑重予以承认。为证明以上各节,本官特应该代理人请求,加盖克勒郡郡守官印于本代理权状。神恩第 ……年谨具。
这份代理权状的措词既反映出公教法影响,也反映罗马法影响,博玛诺瓦可能是从一份教会档案中抄录下来的。律师这一专业,从其为一群又受管制而又受过正式训练的从业人员这个意义来说,是在13世纪晚期出现的。英、法两国的君主都曾为这门职业立法,限定只有经司法官员批准者方可从事法律工作。这种立法 ——英国是在 1292 年,法国是在 1274 年和 1278 年——反映出一种渐进的发展过程。最先委派别人代表自己的,大概是经常涉讼的地主和商人,但是据传此外也有一些人是带着朋友和顾问上法庭的。
罗马法日益通行,又新增了王室立法,再加上贸易越来越复杂,这一切都导致受过训练律师的需求。上文假设的那位聘请了律师约翰的皮埃尔若要打官司控告理察,就须经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以谋胜诉。
首先,约翰必须选定一处法庭来告状。如果被告是一位教士,约翰就得到教会法庭 ——“向教士的教区主教”或教会上级——去告。他在那里要办一套虽然复杂但却颇具条理的书面诉讼程序。皮埃尔的讼词须用书面进呈;理察也须用书面作出相应“抗辩”,列举法律依据说明该案应缓办的理由(推延抗辩),或者举出法律依据和事实要点部分驳倒或全部推翻皮埃尔的要求(绝对抗辩)。皮埃尔将有权提出“答辩”,对被告所提抗辩中的各点加以反驳。在教会法庭上,那位教士可以对皮埃尔进行反诉,要求抵销或扣除其对皮埃尔具有的某种债权。诉讼程序当即由此依据书面进行,证据亦须以书面说明的形式提出。
如果理察不是教士,皮埃尔的问题就比较复杂。如果理察是城市居民,可以到公社法庭告他,而且大概只能到那里去告。如果理察是国王的市民,并居住在国王直辖市内,那就要到王室法庭告他。 “特权人物”——他只能够在国王的法庭、而不能在领主法庭受控诉——这一概念,是在 13 世纪开始出现的,我们发现它悄悄进入城市习俗志,在法国尤其如此。城市居民、大学生、王室官吏、受到特别保护的行商——所有这些人都可能是仅只接受王室司法长官审讯的。在克勒芒郡,王室司法长官就是郡守菲力普·博玛诺瓦本人。
然而,如果理察和皮埃尔之间的纠纷在于农村土地,而且那片土地既非位于任何一个城市的领地境内,亦不处于国王的直接司法管辖之下,又如果他们两人谁也不是特权人物,那末,皮埃尔就可到相当的领主法庭去告状。但是,哪个领主法庭相当呢? “被告安歇和栖身之地的领主”是有司法裁判权的,再不然,就土地案件而论,土地位于其领地境内的那位领主有权审判此案,不管涉讼各方来自何处。
讼案本身不论是向郡守提出,还是向领主法庭提出,均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审理。13世纪常被采用的是战斗裁判:圣路易曾在1260年试图废止这种审判方式,至少也要在王家直辖领地内废止,而代之以讯问和作供的制度:博玛诺瓦特别指出,只有刑事案件才许可依法进行决斗。但在王家法庭和封建法庭中,通常一桩有关契约的案件中如果一方指称对方或其证人说谎,就可能变成刑事犯罪问题。于是便要暂停审判,来就作伪证问题进行合法决斗。
即使皮埃尔如果愿冒与理察决斗的危险,能够找到一处法庭去告他,而且有把握提出一个可被接受的要求,他也还会再遇到一个障碍。他若不能迫使理察在对其进行宣判的合法时间内出庭,就无法获得对他的判决。多得惊人的中世纪诉讼程序法,专门就须经何人和何种手续才能使被告出庭答辩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如果理察有一位律师,传唤他可能比较好办,因为律师代诉委托权状要在法庭存档。若原先存档之处以外某个法庭需要这份权状,则须抄一份副本附加证明送去;原件本身具有通告的功能,这功能可以由于原件从首先接受它的那个法庭调出而受损害。
司法传讯概念是同司法裁判权概念联在一起的,对理察须到他居所去控告,就是因为只有他的领主有权要求他出庭受审。理察乃是他领主的 “仆人”这个封建观点,对司法诉讼程序起决定性作用。博玛诺瓦甚至将司法传讯与传召参加领主军队打仗和传唤服封建徭役放在同一章一并讨论。与此相同,在原则上一切土地都是由于一位领主而得保有,因而领主是唯一有权审判“有关”土地案件的。
传唤理察另一个可选择的办法,就是拘捕他,这是一种对某几类行为和某几伙人才可施行的办法。所有贸易中心地区的习俗志,都谈到拘捕权问题,一般说来,对城市居民是限制或禁止采取这种办法的。反之,由于城市担保市民的偿债能力,债权人倒也受到了保护。
理察一旦被传唤,他有权作数次拖延,期限均已确定,或许他能作无限期拖延,那就须由皮埃尔再度提出对他的传唤。但法庭对延期的正式请求在程序上规定如此明确,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丧失延期之权。如果理察派人去到法庭应传,而他的代表未到庭,那末,雷夏就算是 “缺席”,从而输了这场官司。 13 世纪的诉讼实用手册,都满载对律师的提示,教导他们该怎样拖延诉讼才不致被判缺席。然而,对于这类策略,博玛诺瓦却似乎是抱法官的而不是律师的观点看法,因为他不仅不肯讲述那套伎俩,而且还告诫说:“法官若不赶紧进行审判就是有罪。”这使人联想到圣路易曾训令郡守“应听取向他们禀诉之事……以期朕之臣民不致因担心麻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