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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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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资产阶级的这种革命派形象,现在我们看来或许不胜惊讶。对于现代西方读者来说,商人阶层的可敬是不言而喻的。 “商人”一词早已成为平常用语,我们使用起来总是脱口而出,而绝少想到曾将这些人置于经济活动中心达许多世纪之久的法律体制。    
  但是,约在公元1000年左右,商人在西欧初次出现时,其形象却有所不同。他们被称为 Piespoudreux——“泥腿子”,因为他们带着货物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从这个镇到那个镇,从这个集市到那个集市,从这个市场到那个市场,一路售卖货物。在封建领主的大厅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对象。那时候的许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骑士的骁勇善战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们如何掳掠商人。利润,即商人买进卖出的差价,在那时的社会被认为是不名誉的,那个社会赞誉的是高贵的杀伐之功,敬重的是——用当时一份特许状上的话来说——“全仗辛苦和勤劳”过活之人。获得利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人们因此认为,商人的灵魂是要进地狱的。对商人的憎恨来得稍晚,贵族需要现钱打仗和维持生活风采时,才发现商人比他们有钱得多。    
  然而,就大部分情况来说,商人财富和势力之增长,乃是经由武力冲突而造成,其办法在地位已确立的阶级看来,简直是在闹革命,若按博玛诺瓦所言,实该处以长期监禁甚至死刑。商人为了保护自己及货物免遭贵族恣意蹂躏掠夺,感觉到必须确立保护经商的条件。一个或者几个人,配备精良武器,又娴熟于使用武器,就能够横越欧洲经营香料、丝绸之类轻便商品的生意,这类货品既值钱又便于携带,且交易时就可换得现款。这还是贩卖。若要从事有秩序而又是经常性的 贸易 ,那就得要有一种制度,既可保证人身安全,又使得贷款、保险和汇兑都可能办理。相对于进口货物贸易的 制造业 ,则须有较高技术水准,也须有更受社会保障的商务制度。    
  新兴资产阶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三方面。首先,就人们在封建生活环境下能够谈论法律的程度而论,那不是闭口不谈贸易之事,就是对之抱敌对态度。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商人乃是社会的弃儿,他将法律体制 ——即发布各种受到习惯力量支持的命令的那个体制——看作是敌对和异己的。普通商贾贩夫,谋求与这种制度妥协,从而牟利。随着商人的人数增多和力量增加,这阶级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就谋求证明在平衡的封建体制之内,贸易有其正当地位。他们也还谋求与封建法律协调,和寻找其虚弱之点。    
  其次,商人扩大了活动领域,要创建一些商业机构 ——市镇、港市和港口、货栈、银行、制造厂等等,这样他便越来越在这片或那片领地上,同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发生直接冲突。商人阶级同那些用以保护封建当权者而保持着的法律和习惯,继续不断地发生摩擦。从禁止或者限制向家族以外的人出售土地的规章——它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成为商品——直到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结社的大多数方式遭到禁止,冲突日益加剧和扩大,一直到资产阶级逐渐发现封建法律体制再也不可能屈从于他的意愿,便以某种付得起的代价来顺应迁就,或者逃避。    
  最后,商人也有一些为本身而订立的法律,他们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是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起初,他们成立了一些审判所,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执,后来又从教会和世俗两方面的王公权贵那里,强索或者骗取到种种让步,以便建立自由贸易地带。最后 ——这经历了数百年——他们横扫各国,夺取权力。资产阶级制订法律的过程包括在契约、所有权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拟订和实施各种专门法规,这些法规,乃是在下列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动的自由认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为谋求法规能与比较自由的贸易相一致而进行斗争的人,并未宣称他们谋求付诸实行的那些原则是他们发现的。对传统的尊重不许可他们如此主张,而且,为法王菲力普三世御用写文章的博玛诺瓦还曾发出警告说,未经国王授权,严禁标新立异。毋宁说资产阶级寻求的是,对旧法律形式和原则,主要是古罗马的,赋予一种新的商业内容。    
  资产阶级同法律相关的上述要素,并非与明确的历史时期相对应:从11世纪直到资产阶级于17至18世纪期间夺得权力,它们在西欧的每一个国家里出现。封建体制的崩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间点缀着许多突然的和猛烈的起义,借用狄德罗的隐喻来说:    
  大自然和我圣三一之神的统治(地狱之门也不能反其道而行) ……是静悄悄地建立的。异乡神来到本地神的祭坛旁,卑恭地屈居一角之地。他慢慢安顿得稳固了。后来在一个晴朗的早晨,他用手肘推了邻居一下——叭哒!——那偶像便躺倒在地上了。    
  这里应当说明一件事。在本书的探究中、正如聪明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出的, “法律”(l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是:(一)有权势者制订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 应该 制订出来的规则;(三)一个民族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革命集团所发布的告示;(五)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订的规则。但是,在日常语言中,法律也可指所有这一切,因此我们只能指望根据上下文,来弄清其意义。在本书最后一部分,我们将试图较为充分地讨论,在权力关系正在经受革命性变革之时,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二、新法制的背景    
   资产阶级在18世纪为其本身设计的法律体制,主要是根据和承袭六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 罗马法 :它以各种形式再兴,并仍在遗留有其帝国军事扩张痕迹的整个西方世界具有古老文明的权威性。罗马法律思想曾产生种种法律关系形式,用以适应和促进与帝国各地通商。    
  二、 封建法 ,或称 封建领主法 :是规定臣服、统领、利用和保护等特殊关系的法规,这些关系是以领主和其臣属之间的封建人身约束为特征的。    
  三、 公教法 :是西罗马天主教会的法规,教会认为它对世俗贸易的控制可以变化,但控制力始终很大。    
  四、 王室法 :是推动建立早期现代国家者为求巩固势力而制订的法规,资产阶级则是这些立国君主的早期同盟,尽管这种同盟不牢固。    
  五、 商人法 :是由罗马法衍生、但数百年来为适合专业商人需要而修订过的法规。在封建时代为某种身份的人制订一套专用法规的思想不像现代那么不稳定;因此中世纪商人争取一种由他们自己制订,为他们在城镇和各地每年每季集市上专用的法律。    
  六、 自然法 :资产阶级的主张虽已早露端倪,但到17世纪才充分发展。它认为,最能为自由贸易服务的那一套法规,是永远正确,符合上帝旨意,也显然是明智的。    
  这六类法律反映出各种现实权力格局。封建权力关系乃是七拼八凑而成,其间有若干世俗和宗教领主你争我夺,为取得每一片可耕或可居住土地及其居民进行剥削的权利而争斗。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所以中世纪商人在订约的同时,要考虑到好几种法律,而且急于获知,哪一个法庭有足够权力可使他的对方付清账款或者交付货物。1448年有一个来自格拉斯(今法国南部),名叫奥吉耶的杂货商,渴望向尼斯地方一个商人购进一批货物,他同意若因合同涉讼,可诉请以下法庭裁判:埃克斯账务审议厅(一所王家法庭);巴黎小城堡王家法院;格拉斯的市属法庭:马赛的商人法庭;教皇及教廷议事厅法庭;以及尼斯公爵直辖市法庭。这些法庭中的每一个法庭都可能要按照一种不同的法律来审理该项交易,而为奥吉耶起草合同的律师则须保证交易合法,也就是说要在上述每一个法庭中均可受到保护。    
  正因为商人奥吉斯若不对各类法律的判例都有些了解,他就难以着手进行大宗买卖,所以我们要简论这几类法律。     
  罗马法    
  到公元1000年时,西罗马帝国已消失了600年,但西欧人仍沿着可以回溯到凯撒奥古斯塔时代 ——即公元 1 世纪时的——道路走。罗马城市、罗马港口和罗马教堂的许多废墟,装点着各地的风景。受过良好教育的商人,——及其律师——都曾听说,随着罗马的征服,罗马法律和罗马商业随之而生,这包括以强制履行契约为手段而有买卖自由。就连主张用古代地方习俗来统治臣民的领主,有时在不知不觉中也承袭一些部分来源于罗马法学家的原则。对于教会以及期望君临全球的俗世君主,罗马帝国提供了一个有意识的组织模式。为了了解中世纪商人,我们必须从这些罗马制度里选出一些来仔细考察。    
  就法律是一种受到国家权力支持的体系,我们不主张把罗马社会规定为第一个法治社会。中世纪的法律家也明白,情况不是这样,而且他们都能接触到关于更早期的社会,包括古代雅典社会的书面记载。但是,罗马不同于更早期的社会,它留下了一批丰富而又互不相同的法律文献。罗马商业导致一些中世纪商人及其律师认为有用法律的产生。而且,罗马法律后来又开始像我们还将见到的那样,得到教皇体制在俗世与宗教两方面的支持。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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