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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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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11现金
2112银行存款
3121应收款项
4131有偿资金放款*
5132委托贷款*
6133借出有偿资金*
7141预付工程款**
8151材料**
9161待处理有偿资金*
10171在建工程**
11172间接费用**
12181竣工工程**
二、负债类
13211借入有偿资金*
14221应付工程款**
15231应付质量保证金**
16241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7311本级有偿资金*
18321竣工工程基金**
19331完工项目结余
20341未完项目结存
四、收入类
21411拨入资金**
22421拨入上级财政资金*
23422拨入本级财政资金*
24423乡级财政缴入资金*
25431交入自筹资金**
26432交入有偿资金**
27433交入银行贷款**
28441占用费收入*
29451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0511拨出资金*
31521农发资金项目**
32541占用费支出*
33551其他支出

注:标注“*”号的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标注“**”号的为报账资金专账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专账使用科目;没有标注的为共用科目。
    第五十六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等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应收款项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涵盖项目级次、项目年度、项目区和项目类别等。下同,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委托贷款明确债务后,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数。
   3。本科目应按委托银行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材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2。购入和自筹交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交入自筹资金”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预付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项目全部完工后,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的待核销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贷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级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待处理有偿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直接形成实体工程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摊销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当单项实体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结转已完工工程成本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工实体工程所发生的工程成本。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第172号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不直接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与实体工程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不含多种经营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材料损耗等。
   2。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间接费用应按单位工程预算占全部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单项工程完工分摊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经济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8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经县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工程成本。
   2。工程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项工程名称设置四级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有偿资金的占用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发生应付工程款项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预留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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