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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中期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下列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取消分段)(1)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2)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中期、年初至变更中期末损益的影响数;(3)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中期损益的影响数。
在会计实务中,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进行调整时,通常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一)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的处理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则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取消分段)在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第1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度第1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则应当披露第1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二)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的处理
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如第2季度、第3季度等,其会计处理相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第1季度而言要复杂一些。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取消分段)在财务报告的附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主要有:(1)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2)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3)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4)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此外,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新准则与200l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除章节体系、个别词句调整外,没有实质性变化。此外,在适用范围上,原准则仅限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适用所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首次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中期和可比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的财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二)企业以前年度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则在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新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新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三)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
(四)对于首份中期财务报告的“年初余额”、“上期金额”,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四)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指企业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为了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区别,将其称之为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是通常由若干个法人(包括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编制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下简称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
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一些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人为地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的发生。
本章着重讲解了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等问题。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控制的定义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付诸被投资单位执行。并付诸实施。
2。控制的内容是另一个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3。4。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4。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实际行使,也可以不实际行使。有权力实施控制力并不一定意味着有能力实施控制力。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定义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如图34一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P公司和S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如图34-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P公司和S1公司、S2公司、S3公司、S4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相互依存的,有母公司必然存在子公司,同样,有子公司必然存在母公司。
1。母公司的定义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从母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母公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须满足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有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可以只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