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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
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00/1 25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50-250X3。5÷4=3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500/(1 250+31。25)=0。39(元)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一)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二)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三)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数。
【例35一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 X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x10/12)=0。39(元)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例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1。5元,乙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3。5元,假设基本每股收益为4元。如果分别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两种债券都具有稀释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然而,如果综合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人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3。1元,若再计人乙债券则使得每股收益反弹为3。4元,因此,乙债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具有稀释作用,不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一)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二)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三)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
(四)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五)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步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人稀释每股收益中。
(六)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例35一7】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 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 50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4800万份,行权日为20×8年6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3)按币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 750/12 50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
表35-1
净利润增加
股数增加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顺序
认股权证
-
1 600①
-
1
2。6%债券
975②
4 000③
0。24
3
l。4%债券
1050④
10 000⑤
0。11
2 ①4 800-4 800×8÷12=1 600(万股)
②50 000X2。6%×(1-25%)=975 (万元)
③50 000/12。5=4 000(万股)
④100 000Xl。4%×(1-25%)=1050 (万元)
⑤100 000/10=10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票面年利率为2。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表35-2
净利润
股数
每股收益
稀释性
基本每股收益
3 750
12 500
0。3
认股权证
0
1 600
3 750
14 100
0。27
稀释
1。4%债券
1050
10 000
4800
24 100
0。20
稀释
2。6%债券
975
4 000
5775
28 100
0。21
反稀释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35一8】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8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1 6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90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6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2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21 600/9000=2。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600×4÷8=3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1 600/(9 000+300)=2。32(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48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X 9 000 X 80%=17 2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48 000+17 280)/40 000=1。63(元)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 9 000 X80%=16 70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300 X12/600=13。92(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48 000+16 704+13。92)/40 000=1。62(元)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35一9】某企业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5万元和770万元,20X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400万股,20X6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8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