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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管理结构及内部财务报告制度是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通常,主要报告形式的确定需要基于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一是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二是企业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报告所采用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一般是根据其经营风险和报酬确定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形式,而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企业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报告所采用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通常表明了该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但存在以下两个例外:
1。如果企业采用了“矩阵组织结构”,即,在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内部报告时,既使用业务分部信息又使用地区分部信息,对此,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而以地区分部为次要报告形式。企业采用”矩阵组织结构”,通常是因为其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的影响。例如,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分部包括会计和审计、咨询和税收服务等,在世界各地区有不同的业务总监对各国、各地区等的业务履行管理责任。该事务所也划分地区分部,如划分为北美、拉美、欧洲、非洲、中东和亚太地区等,同样存在业务总监对各地区业务负责;在每个地区,也同样存在会计和审计、咨询和税收服务等。
2。如果企业在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内部报告时,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企业应当评估产品或劳务差异以及经营地区差异哪个对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影响更大,并据此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即,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产品和劳务相关,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地区相关,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这样处理是与分部报告的目标相一致的,即分部信息主要是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有更深入、更细致的了解,以便从整体上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对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合理的预期。
二、主要报告形式下分部信息的披露
在主要报告形式情况下,不论作为报告分部的是业务分部还是地区分部,都应当按规定披露下列分部信息:
(—)分部收入
分部收入包括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企业在披露分部收入时,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尽管按照定义规定,一个分部必须从其外部客户获取大部分销售收入,但分部仍可能通过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收入。可以归属分部的收入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即,直接由分部的业务交易而产生;二是可以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即将企业交易产生的收入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配,按属于某分部的收入金额确认为分部收入。
分部收入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
1。利息收入(包括因预付或借给其他分部款项而确认的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以企业整体为基础来计划和管理投资、融资行为的,与某个分部的经营无直接关联。因此,利息和股利收入通常不是其个别分部的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预付或借给其他分部款项而确认的利息收入与此相同。但是,如果某个分部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资产的借贷或投资,那么该分部的经营就主要是金融性质,分部收入将包括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以及出售投资和清偿债务实现的利得等。对此类分部,这些项目就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在实务中,其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的分部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2。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企业实现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长券长款收入、罚没收入收益等。由于分部利润(亏损)采用的是日常经营收入的概念,与日常经营收入无关的营业外收入就不应包括在内。
3。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企业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包括出售投资获得的收益以及债务清偿所获得的收益两部分。由于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范畴企业的日常活动范畴,因此也不应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但是,如果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则处置投资形成的净收益属于其日常经营收入范畴,就应当包括在分部收入之中。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非金融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范畴,因此,不应当包括在分部收入之中。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包括可以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企业在披露分部费用时,折旧费、摊销费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单独披露。
与分部收入的确认相同,这里可以归属分部的费用也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即,直接由分部的业务交易而发生;二是可以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即将企业交易发生的费用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配,按属于某分部的费用金额确认为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
1。利息费用(包括因预收或向其他分部借款而确认的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等,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3。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5。所得税费用,因为企业所得税通常是针对企业整体而不是针对某一部分。
6。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通常是企业整体税收政策所考虑的内容而非某一分部活动所考虑的,如目前许多企业以总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商业银行以一级法人主体(总行)集中纳税等。因此,分部费用通常不包括所得税费用。
关于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与整个企业相关,而非与某个特定分部相关,因此不应当包括在分部费用中。但是,有些在企业层次上发生的费用是由企业代某个所属分部支付的,当这些费用与分部的经营活动相关、且能直接归属于或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时,则属于分部费用。例如,W公司有A、B两个子公司,分别经营业务A和业务B。A公司发生了一笔管理费用,金额为10 000元,由W公司代为支付;W公司发生了一笔管理费用,金额为50 000元。A公司发生的费用虽然由W公司代为支付,但该笔管理费用可直接归属于A业务,因此应属于A公司的分部费用。AB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是作为整个集团发生的,不符合分部费用的定义及确定条件,因此,W公司发生的50000元费用不属于分部费用,不能分配到A公司和B公司。
(三)分部利润(亏损)
分部利润(亏损)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因此,不属于分部收入的总部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以及不属于分部费用的所得税、营业外支出等,和分部费用的项目,在计算分部利润(亏损)时不得作为考虑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分部利润(亏损)与企业的利润(亏损)总额或净利润(净亏损)包含的内容不同。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单独进行披露。如果企业需要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通常,分部资产与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费用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即:
1。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相应的应收账款、贷款、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
2。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固定资产。
3。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无形资产或商誉的摊销额或减值额,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无形资产或商誉。
(四)分部资产
分部资产包括企业在分部的经营中使用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以及能够以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即按照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具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对于不属于任何一个分部的资产,应当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通常,分部资产与分部利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