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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厄姆-证券分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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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这一定义中的一些含义还值得进一步讨论。我们说的是一项“投资操作”而不是一种“证券”或一次“购买”,这是有其原因的。认为某一种证券具有的内在的投资特征是不对的。价格自始至终都是基本的影响因素,所以一支股票(甚至是一张债券)在某一价位上可以说是投资工具,而在另一个价位上又变成了投机工具。而且,购买一组证券的操作可以是投资,即使单独购买时其中任意一种都不够安全。换句话说,要达到投资的最低要求,有时必须进行多样化以降低单个证券的风险。(例如,在购买价格低于清算值的普通股时,就应该采取这样的投资策略)。
  我们还认为应该把一些套利和对冲操作归于投资的范畴,即在买人某些证券的同时卖出另一些证券。在这类操作中,安全性是通过将买人和卖出结合在一起而得到保证的。这是对常规意义的投资的延伸,但我们认为这完全是有道理的。
  “详尽的分析”、“安全性”和“满意回报”、以及“有保证”等词语可能都会被指责为不够明确,但这句话的含义已经足够清楚,足以防止任何严重的误解。我们所提的“详尽分析”,当然是指以既定的安全和价值标准进行的研究工作。如果有“分析”得出这样的建议,即以最高收益记录四十倍的价购买通用电器普通股,这种分析无疑应被排除在外,因为它根本谈不_L详尽。
  投资中所涉及的“安全性”不是绝对的。这个词的含义其实是指在通常和可能情况下可以免于遭受损失。例如,一张安全的债券是指它仅会在例外的情形和可能性极小的条件下发生违约。与此相似的是,一支安全的股票也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物有所值,除非有非常意外的情况发生。当研究和经验都表明,存在必须加以考虑的可以感觉到的损失可能性时,我们进行的就是投机。
  “满意的回报”和“足够的收入”相比,含义更为广泛,因为前者除了当前的利息和股息以外,还包括了资本增值和利润。“满意”是一个主观色彩浓厚的词,它几乎可以涵盖各种程度的回报,无论多低,只要投资者肯接受,就能成立。当然,这位投资者应该至少是具有一般理性的。”
  上面提出的投资的定义要比目前常用大多数定义更为宽泛。购买股票可以是投资,使用保证金交易可以是投资,而怀着快速获得利润的目的进行的操作也可以是投资—虽然通常并不如此。这些都与本章开篇时提到的区别标准中的前四个相抵触。为抵消这种表面的松弛性,我们特别强调要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基于详尽分析的安全保障。所以我们在此得出一个结论,即分析的和投资的观点在范围上大体是同一的。
  第5章证券的分类
  人们习惯上把证券分为两大类别:债券和股票,而后者又可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这种分类所采纳的首要标准是投资者法律地位的不同,债券投资者是借款人,而股票投资者是公司的合伙人。债券持有人拥有获得固定本金和利息的优先权;股票持有人则须在享受所有者的利润的同时承担主要的风险。债券从总体而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而股票具有较多获得投机收益的机遇,以抵消其所承担的更大的风险。传统的教科书正是将这两类证券在法律地位和投资特征的双重反差,来作为证券分类的出发点的。
  习惯分类法的弊端:I将优先股与普通股归于一类——传统的分类方法在这一点上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通过投资实践可以了解到,将优先股与普通股归为一类显然是有欠考虑的,前者更应该与债券同属一类。典型的、标准的优先股是因为有固定收入和本金安全性而被购买的。优先股持有人并不公司的合伙人,而是把自己视作优先要求权(相对于一般合伙人即普通股持有人而言)的拥有者。他们只是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的拥有者,他们在投资目标上更象是债券持有人。
  2。认为债券是安全的——将债券与股票分为两类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债券是一种安全的投资工具。于是有投资者就相信“债券”一词就意味着使投资免受损失的某种保障。这种想法不仅站不住脚,在很多情况下更成为严重亏损的罪魁祸首。投资者没有因这个错误观念而栽更大的跟头,完全是因为不诚实的证券发行商恰巧也很少利用债券这种形式所具有的投资声誉做文章。当然必须承认,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要比一般的股票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但这种优势并不是由“债券”这个名称而自然确立的,而是因为当前的大多数美国公司都能诚实并理智地行事,在没有一定的把握前提下不会对某一金融义务做出承诺,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发行的债券都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也就是说,构成安全性的并不是这种义务本身,也不是当企业发生破产时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安全性是建立在举债会司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之上的,并且也是完全由这种能力的大小来衡量的。
  一家一无资产,二无盈利能力的公司的债券和这家公司的股票毫无区别,都一钱不值。在资本投人的风险性方面,债券与股票相比并不代表了更高的安全性,甚至更不具有吸引力。因为债券持有人因为其固定要求权而从公司中获得的收益不可能比他完全地、明确地拥有整个发行公司时所能得到的收益更大。’“这个简单的道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受传统的“债券即代表安全”的理论影响,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仅通过限定自己可获得的收入,就可以得到避免亏损的保证。
  3。名称未能对证券加以准确描述——将证券基本上分为债券和股票两类——或者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三类——还有第三个弊端,即在许多情况下,顶着这些名称的证券都是名不副实的。由于越来越多的证券以非标准的形式出现,带着对三种标准形式修正或混合的特点,这种弊端也就越来越明显。
  简单地说,标准形式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所述:
  一、债券:
  1。拥有在固定日期无条件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
  2。拥有在固定日期无条件收回固定本金的权利;
  3。没有对资产或利润的进一步权利,并且在企业的管理方面没有发言权。
  二、优先股:
  1享有在普通股分红以前按规定股息率分红的权利(因此如果普通股能够分红,优先股就应该足额分红,如果普通股不能分到股息,那么董事会就有权决定优先股的分红方案);
  2。当企业解散时,享有在普通股获得任何支付之前收回规定数额投资的优先权;
  3。在企业中没有表决权。
  三、普通股:
  1。按比例享有企业超出债务和优先股之上的资产的所有权;
  2。按比例享有各项优先扣除之后的所有企业利润;
  3。按比例享有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其他事项的表决权。
  符合上述权利与义务的债券或优先股有时候被称为“普通债券”和“普通优先股”。
  标准形式的各种变体—在今日的证券市场中,不同于上述标准形式的例子俯拾即是。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包括以下这些:收入债券、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或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享有优先权的普通股、不带表决权的普通股,等等。目前出现的一种做法是由持有人决定是否以普通股取代现金作为债券利息或优先股股息。如今大多数债券都带有可赎回的特征,这也可以算是本金到期日固定的标准条款的某种变异。
  至于那些不常见的,各具独特性的变异则是举不胜举了。在附录3中我们罗列了一个相当全面的清单,并都有实例。在此我们仅想提一下大北方铁路公司优先股的突出例子。在相当一段时期,这支股票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一只一般的普通股,还有联合煤气与电气公司的债券,它包含了一个非常狡猾和可恶的圈套,即由公司决定是否将它转换成优先股,所以它们根本就不是债券。
  更令人吃惊的是最近又出现了一批完全不同的证券,它们与标准形式大相径庭,以至于应该有完全不同的名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认股权证—它在1929年以前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并且也带来了不少灾祸。仅美国海外能源公司一家发行的认股权证就达到10亿美元的市值,这个数字超过了美国1914年的国债总额。附录3还列举了一批新出现的证券形式,例如派股证书、股息参与证书等。
  当前的证券种类繁多,各具特色,越发显得传统的以证券的名称进行分类的标准值得争论。传统方式虽然比较简便易行,当然也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我们仍认为应该以一种新的,更灵活更准确的分类法取而代之。我们认为,对证券分析最有用的分类标准应该是证券被购买之后的一般表现—换句话说,就是购买者或持有人合理估计的证券的风险一利润特征。
  建议采用的新分类法—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建议采用如下的方法将证券进行分类:
  一、固定价值类证券:以优质债券或优先股为代表;
  二、变动价值类高级证券,包括:
  1。安全性较高且有获利可能的证券,以优质可转换债券为代表;
  2。安全性不够高的证券,以劣质债券或优先股为代表;
  三、普通股类型的证券:以普通股为代表。
  下面的分类标准同上述比较具有相似性:
  一、投资型债券和优先股;
  二、投机型债券和优先股:
  1。可转换债券;
  2。劣质高级证券;
  三、普通股。
  我们所采用的名称有些新奇,这是为了使我们的分类函盖的内容更广泛一些。下述对各类证券的描述和讨论将使我们更加明了这样命名的必要性。
  三类证券的主要特点——第一类中的证券,不管有什么样的名称,其价值的变化是一个较次要的考虑因素,购买者的初衷是本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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