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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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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所思。此处的“走狗”一词,已不再是“供人役使、助人作恶”的惯常贬义,而只剩下郑板桥对徐渭甘拜下风、追随其后的虚怀若谷与虔诚景仰之意了。
  二
  “犬子”,顾名思义,即其子如犬。古人以“犬子”呼小儿,表示爱称。《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少时好读书,学击剑,故其亲名之曰犬子。”后人将此解释为“爱而字之也”,说明这个称呼包含着对孩子的爱。后来“犬子”由爱称衍化为对自己儿子的谦称;再后来,又衍化为对别人儿子的蔑称,如《三国演义》第七十三回:“吾虎女安肯嫁汝犬子乎?”爱称也好,谦称也好,蔑称也好,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趣称”——将儿子称为“犬子”,既体现了人与犬的亲密关系,又说明了小孩与小狗的活泼可爱。此俗蔓延民间,百姓多以“阿狗”、“阿黄”(即黄狗)为自己孩子取名,既亲切又顺口;据说以“狗”为孩子取名还暗含吉祥平安之意。
  古代与“狗”相连的官名,亦颇有趣。比如“犬人”,乃《周礼》秋官之一种,是掌管相犬、牵犬以供古时祭祀的官;“犬监”为汉代所置,是专管皇帝猎犬的官职,又叫“狗监”。《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蜀人杨得意为狗监,侍上”;还有个奇怪的官名叫“狗中”,《史记·李延年传》:“延年……及事狗中。”以上职官,皆可通称“狗官”。不过等到《水浒传》问世,“狗官”便成了草莽英雄们痛骂贪官、坏官的通用语,动不动“待俺拿刀杀了这狗官?”此语与“掌狗之官”完全不同。
  “狗不理”作为包子品牌,其名令人称奇。初闻乍听时,甚觉不解——既然狗都不理(不食),人还吃么?人若不喜吃,怎么又如此生意红火呢?岂非自相矛盾之论乎?后来才知道它的出处,绝非字面意义所解,而与创始人名字有关。
  清咸丰年间,河北武清县一农家,四十得子,为求平安取名狗子。狗子十四岁来津学艺,在一家面食铺做小伙计,心灵手巧,练就一手蒸包子的绝活,后自立门户开了家包子店。他创制了口感柔软、鲜香不腻、色香味形均独具特色的包子,引来津门内外顾客络绎不绝。由于生意十分兴隆,狗子忙得顾不上跟顾客答话,这样一来,顾客都说“狗子卖包子不理人”,日久天长,“狗不理”成了品牌铺名。后来,袁世凯统军,将“狗不理”包子带进皇宫献给慈禧,太后膳后大悦,曰:“山中走兽云不燕,腹地牛羊海底鲜,不及狗不理香矣!”从此,“狗不理”名声大振。
  “犬儒”和“犬儒学派”是语言中的舶来品,指古希腊哲学中的一个流派。此派中人生活清苦、衣食简陋,故时人讥之为“犬”。他们主张视名利为身外之物,号召克己自制,于物欲无所奢求。生活似“犬”而又满腹经纶,故称“犬儒”,煞是有味。
  说到狗与趣诗的关系,不能不提到“打油诗”的来历。明·杨慎《升庵诗话》讲到唐代有一个人叫张打油的喜欢作诗。有一次他心血来潮,以“狗”为由头,戏作《下雪》诗一首:“江上一笼统,井上黑窟窿。黄狗身上白,白狗身上肿。”此诗是“打油诗”的开山之作,自此人们把通俗游戏的顺口溜通称为“打油诗”,又称“打狗诗”。
  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国统区流传一首讽刺诗《颠倒歌》:“东西逛,南北走,出门看见人咬狗,拿起狗来打砖头,又怕砖头咬了手。”内容涉狗,荒诞中颇有情趣,亦堪称趣诗。

  司法是一门艺术

  
  ? 丁国强
  司法是一门艺术,这并不是从表演和修饰层面而言的。司法和艺术一样,都是反对急功近利的,而追求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司法的高境界是自由的境界。此时,法律不再是处理纠纷、调节利益的权宜手段,而是实现公正和谐的一门艺术。技术理性可以通过系统刻苦的法学学习和司法实务操作获得,而司法艺术的造就却靠的是天赋和灵感。
  法学是务实和世俗的。重视眼下利益,讲究现实成本,这些无疑都是与艺术的本性相悖的。当下中国法律话语的勃起是建立在文学话语边缘化的基础上的,带有鲜明的反乌托邦色彩。“二十年前门庭若市的文史哲相继飘落凋零,而法学院却后军突起,招生的分数一年高于一年。‘法律的治理’已经代替‘文学的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导模式。”〔1〕人们强烈急迫的趋利心态遮蔽了司法作为一种自由实践的意义。人们已不再对温暖而渺茫的文学承诺感兴趣,而是急于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我的欲求。这种急躁的心态却大大压制了司法诉讼的游戏性质。在美国,“人们把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作为一种游戏来‘玩’”〔2〕。“他们明确地将法律比作一场游戏、一种伎俩,像一次对弈,简言之,像一个运用自身的资源、展示自己的技能实现相互竞争的个人利益的竞技场”〔3〕。这种状态更近乎艺术境界。自由意味着法律规范下的统治,而法律规范的运转又无处不闪烁着自由的火花。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认为法律中存在着游戏因素。他说:“一旦我们认识到,不论法律的理想基础是什么,法律的实施(换言之即讼事)如何正酷似竞赛,则法律与游戏间可能存在的密切联系就将我们变得明显起来。”〔4〕这种游戏心态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而未带有不严肃和玩弄权力的意思。游戏是严肃而神圣的,是人类向审美境界的一种努力。所以讲,只有怀有游戏冲动的人,才称得上是一个完全的人。而那些被游戏所抛弃的机械生存者,则只不过是一种单向度的人。正如席勒所言:“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5〕因为,游戏放飞了想象的翅膀,拓展了心灵的空间,游戏中的人必然是一个诗人。而诗也同样是法律的本源状态,也是人发展到极致的必然结果。维科说:“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6〕诗性智慧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这一历史事实表明,法律与诗有着某种妙不可言的联系。
  司法操作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抗诗性思维和浪漫情趣的过程,“法律就是在案卷制作、整理、装订等等这样的琐事中完成了它的想象的统一性,它对生活的想象的覆盖和穿透,发现了自身被实施、被拓扑的证据。法律对案件程序、实体、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最终落实为案卷制作的合法性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实现的证据还要到卷宗中去寻找”〔7〕。审判就是司法权力借助于法律知识和技术运行的过程。这中间要消耗很多的智力和精力。但是,法庭并不是一台机械运转的机器,正义的实现并不能和精密的程序与严格的行动划等号。吴经熊强调法律作为艺术的意义时认为:“与在音乐中一样,在法律中美感是透过比例和有秩序的节奏而出现的……正义是人际关系上的美,而美是现象世界的正义。”〔8〕司法是一种从容的秩序操作,它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现实的纠结,更重要的是扩充人们生存的意义世界。吴经熊认为,法律大师也会像那些创造出伟大而普遍受人承认的作品的艺术大师那样,能够制定合乎正义的法律,并作出平衡的判断,而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则是“丰富的情感、广阔的眼界与精细的分辨力”〔9〕。司法的自由度来自司法者的专业才能、司法经验和人文素养,它并不排斥理性和逻辑。司法者无法像艺术家那样随心所欲,而是要按部就班,遵循合理程序和路径,顺从正义生长的规律,以获得一种超乎技术层面的从容。
  古罗马法谚曰: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之所以称之为艺术,而不是冠之以技术、事业、职业之类的名号,是因为法律有着和艺术更多的相似性。法律和艺术的成果都是在运用规则的过程中创造的。完成一个慑服人心的高明判决和创作一件艺术品一样,需要付出厚积薄发的巨大努力。伟大的法官和艺术家一样都不可能是速成的,个人才华和人格魅力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而难以效仿的过程。司法作为一门艺术是潜藏在法律大师心中的无以言传的一种东西,很难描述,也很难把握。正如钱钟书所说:“大学问家的学问,跟他的整个性情陶熔为一片,不仅有丰富的数量,还添上个别的性质。每一个琐细的事实,都在他的心血里沉浸滋养,长了神经和脉络,是你所学不会、学不到的。”〔10〕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法律经验又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由此来看,司法的艺术性质决定于司法者的内在修养和历练。
  一个把司法审判当成一门艺术的法官必然是一个致力于公正的精英法官,因为他会把法律规则转化为心灵律条而有机地运用。更重要的是,他必定不是一个唯利是图的市侩,而是一个对司法事业充满热爱之情、把审判当成人生最大乐趣的敬业法官。这种快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动力。我们很难设想一个面对案件审判就畏难发愁、心存敷衍的法官会积极地去寻求正义的结果。贺卫方教授认为:“我们的法官管理制度使得人越来越觉得自己无关紧要,自己只是官僚机器里毫无个性的一个螺丝钉。”〔11〕“法官们会想,我不是一个很有权力的人,我也不是一个很能够体现自己才华的人,我不是一个能够对这个社会有所影响的那种人,我不能通过自己卓越的判决来影响法律制度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的变革,并且名垂青史。”〔12〕由此可见,让司法成为一门艺术,不仅要靠法官的个人气质和魅力,更需要一个能够激发法官追求正义的激情和灵感的空间。一个“只为稻粱谋”的例行公事的法官是体会不到司法的美感的。舒国滢主张:“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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