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自然哲学-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在过去关于有机界有目的性的讨论中,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论点:当我们发现了一件工具,我们就下结论说该工具是为某一确定的目的而制作的;类似地,从有机自然的有目的性这一特点,我们必然要推论到造物者(神,隐得来希)的存在。然而,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立具的目的在其本身之外,有机体的目的则在有机体本身之内,而且在于其本身的保持。没有证据表明有机体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调节不是由纯粹物理定律决定的。当生物学家对此答复说:物理学的盲目的力和定律对生物学是不够充分的,有机界的力是有目的性的;则我们也可以回答说,用这种方式来区别这些力是荒谬的。    
  力的原始概念本身就包含了目的的观念,但这种被赋予了人的特点的概念已被物理学的纯化作用所废除了,因为人们认识到,这样做没有能说明任何东西。同样,假定支配着有机物的那种有目的性的力也没有能说明任何东西。有目的性的力这一概念的内容不是空洞无物就是被赋予了人的特点。    
  虽然如此,某些科学家,就象活力论者约翰内斯·赖因克,仍然保留着这种混乱的观念。赖因克认为当他引入一种生命原理来代替生命力时,他已取得了进展。他的原理不能应用于原子而只能应用于极复杂的结构物。引入了一些新的力,这些力被假定为不同于物理学上的力。赖因克把组织性、生殖和心灵当作生命原理的基本要素,而且认为生命原理与能量原理是等同的。他试图把生命自律建筑在目的论的基础之上,引入了一种目的论的力,这些力造成了特殊类型的事件——目的论的而非因果性的事件。赖因克还谈到支配者,这指的是一些有目的地起作用的力或定律,因果性事件是从属于它们的。身体的每一部分,例如眼睛的每一部分,而且还有整个眼睛,最后以至整个有机体都有它们自己的支配者。但是这种支配定律的观念是不能应用于自然科学的。因为只有当自然律被看作类似于人类的戒律时,才可能对它们应用高级与低级、长官与部属这类相互作用的关系。只要认识到自然律不过是事件实际进程的普遍描述,这种被设想为控制一切其他力的支配者的概念就还是悬而未决的。如果活力真的是存在着,那么它们不是比物理力更高级,可以说,它们与物理力是同等级别的。    
  杜里舒也认为物理定律用来解释有机事件是不够充分的。他试图用一系列论点来证明生命自律,其中最重要的论点是主张有机体不是机器。他用实验表明,如果把那种处在有机体的某个部位时会发育成眼睛的细胞,移植到另一个通常是生长耳朵的部位去,那么这些细胞长成的是耳朵而不是眼睛。因此,有机体的各个部位是可以互换的。杜里舒把这种系统称为诣势系统。现在,机器可以指两种不同的东西,一种是无例外地遵从物理定律的系统,另一种是其中每个零件都有一个确定功能的系统。杜里舒把一个概念转换成另一个概念而没有证明这两个定义是等同的。而他整个的论证要依赖于这两个概念的等同。    
  杜里舒的第二个证据是基于目的论的一个特例,其中,感受性的问题占有一席之地。尸体以一种确定不移的方式发生反应;与此不同,有机体能在不同条件下对外界刺激发生不同的反应。刺激和反应在其各个部分中并不都是均匀同质的,它们只有作为整体来说才是如此。在无机自然中,相同的刺激总是引起相同的反应;在有机自然中,按照杜里舒的说法,情况就不是这样。他用电报作为例子来说明这点:电文“约翰在家过完了一天”引起一种确定的反应,该反应既不依赖于电报的外观,也不依赖于电文的措词:但假如修改一字(把“一天”改作“一生”)就会引起一个全新的反应。对这类例子,杜里舒谈到一种“有机体反应的历史基础”。针对这一论点,我们可以说,这类例子并没有排除用相同的方式在无机领域和有机领域内解释反应的可能性。即使在无机领域,刺激的极小差别也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为了解释有机体中刺激与反应的不同,只要设想一种十分复杂的机械装置也就行了。    
  杜里舒有一个想法是正确的,而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杜里舒认为:在所有证明生命自律的实验中,主要之点是要在十分相似的条件下发育出十分不同的东西来。现在,假如没有可感知的不同——亦即,存在于空间的东西并无不同,那么就必须假想一个新的原因,这一原因由于它的非空间性而与物理事物相区别。任何物理事物都一定处于空间性的坐标系内。假想的非空间性原因被杜里舒指称为生命的内部自律——或者换个名称,叫隐得来希。为了证明生命自律就一定要表明,有机体中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的时刻能发生不同的事情。但是,上面所给出的细胞移植(眼睛——耳朵)的例子并没有提供这种证明,因为该例中决定发育的是不同的环境;因此,这是一种空间性的处理,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有非空间性因素的存在。    
  在有机界中,无论我们考虑生殖、遗传、明显自发动作等现象还是考虑任何其他事实,我们找不到什么问题是专门科学——生物学,以及间接地,化学与物理学——所不能解决的。这些问题中没有一个会造成任何原理上的困难——认识论的困难——以至于其解决需要哲学的帮助。对于遗传性的问题,的确有人说过,一个拥有其全部特性的完整的个体如何能包含在象人类精子那样微小的物体之内,那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从认识论的观点看来,这并不难于理解——它根本不是什么奇迹,——因为一切量值的相对性告诉我们,物质的最微小的粒子所可能有的相互区别正如人体所可能有的一样多——亦即具有无穷的多样性。一切所谓的生命现象之谜,可以说,仅仅只不过是量方面的困难:它们并不是由生来分隔的领域之间的联接所产生的。这样,对于自然哲学而言,有机体不过就是一些特殊的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它们被包含在物理世界图象的完美和谐的秩序之中。    
  关于量子论与生物学的关系,请参阅石里克的论文《量子论及自然之可知性》(《论文集》维也纳1938;再版于《定律、因果性和概率》维也纳1948)。           
《自然哲学》 
莫里茨·石里克著 陈维杭译       
附录一 必然性与力(第三章的补充)    
   在思想史的初期,自然概念的内容更多地用人性的形式来表示。其时,原因被看作是一种努力,一种奋斗;人们认为这种努力或奋斗,可以说,根据必然性从其自身中排出了结果。因果关系被设想成是联结原因与结果的真实环节——这是休谟在他当时即已抨击过的观点。到了晚近的阶段,那种认为结果是由原因通过某种决定之类的东西而不得不产生的神秘观念,被马赫称为拜物教的残余。马赫整个地抛弃了因果概念而代之以“函数的”依赖关系(模仿数学中使用的术语)。但是实际上这仅仅只是名称的更换而已。很难理解,为什么自然中的实在的依赖关系,只能仅仅被当作数学上的逻辑概念性的关系而不能被指称为“因果的”关系呢?特别是原因与结果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和拜物教不发生关系。    
  在我看来,远为危险的是拟人论或拜物教;它们是那么容易和自然津这个词联系在一起。“律”这个字容易引人误解,因为它本来使用于人类社会,指的是一种统治机构的法令,用以强迫被统治者接受某种一定的行为类型。“律”这个字正是在这种用法上被借用过来的。但是自然律则决不是加于自然的一种法令,决不是对事物实施什么所谓强制并要求事物加以服从的。自然律只是一种单纯的公式,它描述自然的实际行为而不是规定自然应当成为的模样。    
  因果性的概念包涵着必然性的概念,从而自然律的概念也包涵着必然性的概念。但必然性概念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呢?它不再指强制之类的东西(这是“自由”的对立物,它意味着有意识的存在物的努力或奋斗),而是指一种规则性(这是“偶然”或无规律的对立物)。这儿,必然性指的就是普遍有效性,既不多些也不少些。这句:“A    
  必然随着B 而发生”就其内容而言和句子“每一次只要状态B    
  发生,状态A即随之而发生”是完全等同的。前者没有比后者多讲了任何东西。由此可以看到,在自然界,只有当相同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重复发生时才存在因果性、定律或必然性的问题。只有当相同的(或至少,类似的)过程能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发生时,陈述“A    
  每次都随着B    
  而发生”才有意义。自然的均匀同质性乃是定律概念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个观点应该说没有什么地方可以使人感到奇怪了——因为全部知识,并因而也包括了自然律的构写,都是以世界上各种类似性(同一性)的发现为基础的。    
  和那种由于原因及必然性的概念所造成的错误相比,类似的错误也往往作为另一个概念的后果而产生,——这就是“力”的概念,它有时甚至被拿来与原因的概念相提并论。即使在今天,人们有时还相信力是自然事件的真正原因,并从而不自觉地想象有某种类似于意志的东西在那儿竭力奋斗并指向某一目标或目的物。由于观察到手一松石块就以一定的加速度落到地上,人们就把这归因子地球的“重力”,正是这个地球“力图”把石块拉向自己。基尔霍夫,尤其是马赫,十分正确地指出,象这样的拟人论的概念,不管从力这一概念的起源来看是如何容易得到解释,它们与物理学却是毫不相干的。力这一概念的起源无疑是来自肌肉的用力�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1) 踩(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