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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采用实际费用分摊时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27000)=18000(元)
应纳税额:
(18000…7500)×24%+7500×5%=2895(元)
税负为:
2895元/18000元×100%=16.08%
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25500=6500(元)
应纳税额为:
6500×5%=325(元)
税负为:
325元/6500元×100%=5%
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32500)=15500(元)
应纳税额为:
(15500…7500)×24%+7500×5%=2295元
税负为:
2295元/15500元×100%=14.8%
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元…30500元=18500元
应纳税额:
(18500…7500)×24%+7500×5%=3015(元)
税负为:
3015元/18500元×100%=16.3%
该年内该企业的利润总收入为:
18000+6500+15500+18500=58500(元)
纳税总额为:2895+325+2295+3015=8530(元)
税负总额为8530元/58500元×100%=14.6%
(2)当采用平均分摊法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平均分摊法一般是将一定时期内费用发生额与利润分摊,使单位产品销售收入所含费用和利润均等。依照这一做法,该加工厂的每次销售收入所实现的利润及所纳税额就会发生变化。
平均单位销售收入所含费用的税额变为:
第一季度利润收入为:
45000…(45000×0.663)=15165(元)
应纳税额为:
(15165…7500)×24%+7500×5%=2454(元)
税负为:
2454元/15165元×100%=16.1%
第二季度利润收入为:
32000…(32000×0.663)=10784(元)
应纳税额为:
(10784…7500)×24%+7500×5%=788.16(元)
税负为:
788.16元/10784元×100%=7.3%
第三季度利润收入为:
48000…(48000×0.663)=16176(元)
应纳税额为:
(16176…7500)×24%+7500×5%=2457(元)
税负为:
2457元/16176元×100%=15.2%
第四季度利润收入为:
49000…(49000×0.663)=16513(元)
应纳税额为:
(16513…7500)×24%+7500×5%=2538(元)
税负为:
2538元/16513元×100%=15.4%
全年共纳税额为:
2454+788+2457+2538=8273元
总税负为:
8273元/58638元×100%=14.1%
(3)不规则摊销法。这是指生产者根据自己需要进行的费用摊销,因而它无什么共同规律可言,但更加灵活。当企业所得过高时,为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往往使成本中所含费用过高,以冲减利润;当企业利润低的时候则少摊,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情况是较少见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抵消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不是短期经营,而是长期从事某一种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期内(如1年)发生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那么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额过高的现象,从而实现有效的避税。
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时,很多企业采用此法进行避税,但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我国实行统一税率33%,这种避税方法就不灵了,这也说明国家税务机关也在不断进行税制改革,逐步提高反避税的措施。
'案例二十四'
江西君山电子公司属台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从1997年5月开始,共10年,按税法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该企业2000年7月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需进行一次大修理,按照设备技术资料及说明书,到时所需资金为270万元。根据《会计基本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采用预提方式,即从1997年5月开始,每月提取大修理基金270÷3÷12=7。5万元
借:制造费用 75,000
贷:预提费用——大修理基金75,000
另外,每年末企业存货提取减值准备,该企业年末存货为620万元,按5‰计提:
620万元×5‰=3.1万元
借:制造费用 31,000
贷:坏账准备 31,000
根据2000年4月27日财政部“财会字'2000'06号”文件《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企业可以对“存货”和“长期投资”在年末按5‰~1%计提减值准备,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费用分摊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账户检查可运用审阅法、调查法等对产品销售费用进行如下审查:
(1)费用项目是否合法、合规,销售费用中所包括的实际费用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从费用的项目上划清了销售费用同其他费用之间的界限。
(2)费用的数额是否真实、可靠,审查时应检查是否存在不属于销售费用的项目和内容;在属于销售费用的项目或内容中,还要进一步审查开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费用的结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查企业有无任意多转、少转或不转销售费用,从而造成利润不实的情况。
(4)各项具体费用是否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对此进行审查,尤应注意明细账与总账、明细账同有关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具体审查销售费用开支具体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具体地说,也就是要查明企业费用的分类是否正确划分以下六个方面的界限:一是划清成本费用与资本性支出、营业外支出界限,重点应查明有无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二是划清本期成本费用与前后各期成本费用的情况;三是划清产品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重点查明各相同项目,如工资费、折旧费等是否按发生的地点和用途进行归集;四是划清不同产品生产成本的界限,重点查明企业有无以盈补亏、掩盖超支、人为调节费用成本的行为;五是划清产成品与在产品成本的界限,重点查明两者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正确,有无利用在产品成本人为调节产成品成本的行为;六是划清库存产品成本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以及已销产品成本的界限,重点查明有无多转或少转销售成本、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四、费用分摊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二十五'
南京市国税局对南京金猫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反避税时发现,该企业一条已使用的生产线的运杂费、安装费9482.72元直接列入制造费用。而按税法规定,该支出应计人生产线的成本,并分别摊人在产品、库存产品和已销产品成本中,经查这三项应分别分摊1422.40元,2370.68元、5689.64元。该情况发生在反避税当年。
'案例解析'
按税法及相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应调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补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9,482.72
贷:生产成本 1,42240
产成品 2,370.68
产品销售成本 5,68964
借:所得税 1,877.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877。58
若本案例中是对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状况进行反避税,则应调整上年损益,相应地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9,482.7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89.64
生产成本 1,422。40
产成品 2,370.68
借:所得税 1,877.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77.58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有最低的比例限制,并且该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筹集。但对于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不予列支。
'案例二十六'
永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合同规定1998年底注册资金应到位50%,1996年6月30日全部到位。但实际上,到1998年底,其注册资金仅到位600万美元,这时企业另借款800万美元,发生利息支出100万美元。该企业将全部利息支出均计人本期“财务费用”,予以列支。
该企业1998年底应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实际到位600万美元,差额400万美元。企业实际借款800万美元,其中有400万美元应被视为注册资本,与其相关的利息支出将不予列支。因此其发生的利息支出50万元(即100×400800)应从当期“管理费用”中转出,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相应增加所得税额。
'案例二十七'
税务人员在审查深圳连达电子有限公司大修理业务时发现,该企业大修理实行预提费用制度,且费用已提足。当期发生大修理费12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案例分析'
实行预提大修理费用的企业,其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冲减预提费用。该企业的做法是制造费用虚增,生产成本虚增,挤占了成本。
如果是年度内发现的,应作如下调账分录:
借:预提费用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