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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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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土地税,汉初(公元前 200年左右)定为收获的1/15,几十年以后,减 
  为1/30,并延续几个世纪而没有变。除去这些主要的税目之外,还有商业税, 
  财政紧急时候还有资产税。 
       土地税可以用部分的收获物缴纳;人头税在前汉时期缴纳现钱,但至少 
  从公元1世纪中叶以来,以实物缴纳的情况日益增多。一般是用一定长度的 
  麻织品,但有时也用绢或大量的丝。 
       应注意的是,地主阶级的大量佃农既不向政府缴纳人头税也不缴纳土地 
                            ② 
  税,而只向地主交租。地租一直是很高的,一般为收获的一半或2/3,当中 
  央力量强大时期,甚至国有土地的租额也是这样。 
       关于劳役,原则上是到达一定年龄(这在几个世纪的过程中有所不同) 
  的男子,从15到23岁之间起,理论上到56或60岁为止,必须在本县服一 
  定期限的劳役。这种劳役大多是公共工程,其中经常包括维修政府建筑物如 
                                                    ① 
  官廨或仓库等,有时是筑路、挖河或修堤。遇到水灾,劳工就填塞决口,有 

④ 关于帝国的行政组织,见上面第2 章《地方组织》和《地方的变化和刺史》,第7 章《郡与地方政府》, 

第8 章《地方行政管理》。 
① 关于税制的详情,见下面第10 章《税制》。 
② 关于土地占有者阶级的情况,见下面第10 章《农村社会结构》。 
① 关于公元前132 年黄河决口后使用劳役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40 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 页;《史记》卷二九,第1410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3 卷, 
第5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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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服劳役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直到堤坝修好。法令还许可雇人代替, 
  这表明这个制度只需要征用可征用的劳动力的一部分。② 
        秦代文书表明,在地方一级,男丁如不应征报到或从工地逃跑,要受笞 
                                                      ③ 
  刑;如携带政府的工具逃跑则受罚更重。官吏在下列情况下都要受惩处:如 
  不登记适龄服役的男青年;任用他们为“随从”而不去服劳役;或在同一时 
  期从同一户中征集一个以上的人服役。④ 
        另一个对所有男子的义务是服兵役,但看来,应征者也仅是所有应服兵 
  役男子的一部分。应征的士兵头一年在本郡服役,第二年在保卫首都的军中 
  服役或在边境的戍军中服役;诸王国征集的士兵,整个服役期间都在该王国 
  境内。⑤ 
        这个制度只在汉朝的前200年实行,到了后汉征兵就不实行了。征兵在 
  以后的朝代暂时恢复。后世的军队大部分是由志愿兵和异族雇佣兵组成的。 
  但不管这些军队的成分是异族还是土著,总有一套用于军队的法令和规定, 
  虽然史料中只提到很少的几条。 
                                                                            ① 
        在考古材料中发现了很多条法规和大量的应用实例。这些发现物表明, 
   当时要求精确的登录制度,包括建立库存物资和装备的清册,以及年度的和 
  半年一次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规定,如每年的射箭考试中 
                                ②                                         ③ 
  对成绩良好者的授奖, 获得路条需要行为良好的证明,对因父母丧葬而准 
                 ④                                                          ⑤ 
  假的文书,税务报告,缉捕伪造文书者和逃犯的通知等。 总之,这些材料 
  虽是片段的,但也显示了受到一套法令和规定控制的一个官僚机器的工作情 
  况。 
        虽然敦煌和居延发现的汉代材料证明了这些法规的实际应用,可是这百 
  多条法规的实例却是写在秦代文书上的,因而可以肯定地推断,它们在汉代 
                ⑥ 
  依然有效。由于这些法规是属于一个低级地方官员的,所以它们提供的是最 
  下层机构的行政细目,而没有触及其它的重要方面。这些材料的有关刑法部 
                                        ⑦ 
  分,主要集中于盗窃、窝赃,用大量的不同器物(如,从缝针到戈矛)进行 

② 可雇人代服役事,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162 页以下。 
③ 《睡虎地》,第207、220、221、278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43、D144、E6)。 
④ 《睡虎地》,第131、143、147、222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2、C20、C25、D175 )。 
⑤ 关于服兵役的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7 页。 
① 这些遗物基本上是手写的残简,在中国西北的敦煌和居延附近的不同遗址发现;关于这些文书,例如见 

沙畹:《斯坦因在东突厥斯坦发现的中国文书》(牛津,191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发现 
的中国文书》(伦敦,1953);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劳榦:《居延汉简考释》(台北,196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1980)。最近居延出土的汉简尚待刊布,其 
中包括大量的完整文书。另外还应加上湖北睡虎地的秦代文书;后者中的法律文书已由何四维译出,收于 
 《秦法律残简》中。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8 页。 
③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10 页。 
④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83 页;何四维:《1975 年湖北发现的秦代文献》,第107 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73 页;何四维:《诸王之乱》,第318 页。 
⑥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 页以下、第333 页。 
⑦ 《睡虎地》,第150—173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D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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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斗殴等事,而几乎没有提到杀人。此外,还有几条对未得到官方允许而擅自 
   杀婴和伤残或杀害别人的儿童或奴隶等事的处理。⑨ 
                                                               ① 
         在具有大量文牍工作的行政事务方面,特别注意于对官方文书的处理; 
  例如,他们的离任到任时间必须仔细注明;应收到而没有收到的信件必须追 
                                                                ② 
   查;所有的公文必须按时发出,拖延要受罚。另外一些条例对地方下级机关 
   人员的任免时间也作了规定。它们规定对任职而不称职的官员也要予以处 
         ③                                                                        ④ 
   罚。特别要避免任用那些以前被免职并永不叙用的人员。 
         秦律中有很多关于谷物贮存、分配口粮和仓库管理等的条例。对谷物的 
                              ⑤                                      ⑥                        ⑦ 
  情况要作定时报告,对于收进来的谷物的堆放、登记、库存账目、防止浪 
                  ⑧            ⑨ 
   费和偷盗、处罚舞弊 等事,也有详细的规定。还有一个关于应在什么时候 
                                            ⑩ 
  核查和怎样核查的单独规定。 因此就制定了所有的仓库都必须有衡器和量 
   器,(11)而且这些工具要每年测验一次;(12)衡器和量器如有损失,则要受 
   罚。(13)如计量工具不准确,有关人员则要受罚。(14) 
         对于每亩(约450平方米或约一英亩的1/10)所用的不同种子(如谷子、 
                                                     ① 
  豌豆、黄豆等)的数量也有严格规定,这可能因为汉代的习惯是贷种给农民。 
  ②按一定标准的原粮,舂成白米的数量也有规定,这可能是作为女犯人的劳动 

           ③ 
   定额。舂出来的米发给犯人作为口粮,定量按照工种对男子、妇女、儿童各 
                        ④ 
   有详细的规定。我们有相当多的关于汉代在西北边境敦煌、居延一带戍军的 
   口粮的材料;这些材料表明,汉代实际应用的规定与秦代的十分类似。⑤ 
         除去谷物之外,牛、马也是秦律中的项目;这些牲畜受到定时的检查, 
  如果主管人对它们不精心照料和使它们受伤,也要受罚。⑥ 
         由于中国学者如劳榦、严耕望,日本学者(这里仅举几个人)如加藤繁、 
   森谷光雄、滨口重国、镰田重雄、大庭脩、宫崎市定等人的艰苦的研究,文 

⑧  《睡虎地》,第185—190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64—D76 )。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载《通报》,45        (1957 年),第19 页。 
②  《睡虎地》,第103—104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5—96 )。 
③ 汉代官吏荐人不当而受罚事,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93 页注5、第278 页。 
④  《睡虎地》,第127 页以下,第130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C1、C4)。关于“废”这个术语,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90 注5。 
⑤  《睡虎地》,第24 页 (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 
⑥  《睡虎地》,第35 页以下、第9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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