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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卷,第
12章。
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
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
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
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
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罗马法律②规定,除了最重大的叛逆罪而外,不得没收财产。仿效这项法
律的精神,把浚收限制在一定的犯罪上,这当然是很明智的事。布丹③很正确
地说过,在地方的习惯规定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的国家,没收应当只适用
于取得的财产。
第十六节权力的授与
在专制败体的国家,权力是全部授与了受权力委任的人的。宰相就是专
制君主本身;每一个个别的官吏就是宰们本身。在君主政体的国家,权力的
行使就比较不那样迅速;君主授与权力,但又加以节制①。他对权力分配的方
法是,当他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与别人时,就必定抬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
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首长虽由省长管辖,但由君主管辖的地方更
多些;军队里个别的军官对将不的服从不能大于对君主的服从。
多数的君主国家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指挥权稍稍广泛的人,不得隶属于
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
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在役。
这种情况和专制政体是不用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有
特权和头街的话,那末国里必将有本身就是尊贵的人。这便和专制政体的性
质相连背了。
如果一个城市的长官并不受省长的管辖的话,那末每天都需要一些折衷
办法使双方能够融洽。这种事情从专制政体来说,是荒谬的。加之,如果这
个个别的市长可以抗命的话,省长怎能由他本人来替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之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专
制君主的权威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无论在哪里法律都是明智的,并
且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即使是最小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
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
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憧的东西表示他的
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
志。
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衣示意志的人们就必
然也是象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
第十七节礼物。。
①从我看来,稚典共和国似乎太爱没收财产了。
②关于确定了的“犯人的财产”。见《法典,关于充公的财产,即犯人的财产》。
③布丹:《论共和国》,第
5卷,第
3章。
①这样经过节制的权力就“犹如太阳神的光辉正在下落时,总是柔和的”
58。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①,不接受臣民的任何请求,如果他们不送
礼物的话。这些君主,甚至建他们自己所给人的赏赐,也要受贿赂。
但是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
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浚有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唯一的联系就是,这
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最后,在这种政体之下,事务是很少的;
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去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杭祈就
更少了。
在共和国里,礼物是可厌的东西,因为品德不需要它们。在君主国里,
荣誉是比礼物更强有力的鼓舞力量。但是专制的国家,既没有荣誉又没有品
德,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柏位图②主张,履行职务而收受礼物的人要处以死刑。这是属于共和国的
思想。他说:“不管是为着好事或坏事,都不应当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③,就是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④,假使这些礼物一年不
超过一百埃巨的话。浚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
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
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
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
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
为这种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元首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年制的国家,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
生活上的好处,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而外,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赏赐。在君
主国甲唯一占支配地位的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原来应该仅仅限于以荣誉
为基础的名位。但是有名付就有奢华,有奢华就必然有需求,所以君主就不
得不寅赐一些可以获得财富的名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支配地位。
品德本身就是一个鼓舞力量,并排除一切其他的力量,所以国家的奖赏只是
表扬这种品德而已。
君主国和共和国颁发重寅,就是国家衰朽的标志,这是一般性的规律。
因为重赏证明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败坏,君主国的荣誉的观念已经失掉了力
量,共和国公民的称号已经减低分量了。
最坏的罗马皇帝就是那些寅赐最多的皇帝,例如:卡里古拉、格老狄扁
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惭、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
好的皇帝,象奥占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
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等,都是节俭的人。当好皇帝在位的时候,国家的
原则又有了地俭,荣誉的财主代替了其他的财宝。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第
80页。
②柏拉图:《法律》,第
12卷。
③《法典》,第
6卷,第
2节,茹利安法“惩办勒索”项。
④拉丁文作
Dluntiscula,即微不足道的赠品之意。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的意见是:在共和国,
应该;在君主国,不应该。在共和国,公职是品德的标志;是国家对公民的
信托。公民的生活、行动与思想,都应该完全是为了国家,所以不得拒绝担
任公职①。在君主国,公职是荣誉的标志。荣誉订它自己的奇思异想,只有“时
间”和“方式”都适合它的意思,它才能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②对拒绝接受荣街和公职的人,都处以刑罚。这样,他
在不知不党间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统治方法充分地证
明,他并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罩队中接受一个比他从前还低的职位,这是不
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的上尉到下年成了他的中
尉的部下③。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我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牺牲自
己,并做自己本不顾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不管是真是假
——是不能容忍所谓降格的。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完全被人滥用,所以它们毫无区别
地让君主当臣僕
60,让臣僕当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与武职?我认为在共和国
可以同时担任,在君主国就应当分开。在共和国,如果使军职和义职分开,
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身分的话,那是极端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
武两职授与同一个人也是同样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一个人只是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资格才能拿起武器;
因为他是公民,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他要去当乓。如果公民和土兵竟然是两
种截然不同的身分的话,那末那些服兵役而自信是公民的人,便要因此感到
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的唯一目标,只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财富。对这样
的人,应该很小心,不要给与文职。相反地,应该用文官节制他们。应该使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人民的信任,又有武力去滥用这种信任①。
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
61。在那里,我们
看到,人们是如何害怕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分,人们如何把军人的身分和
公民的身分,甚至和官吏的身分粘合为一,使这些身分成为国家的保证,使
人始终不忘掉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之后,把文职和武职分开;这不是武断的做法,而
是罗马政制变化的结果,是和君主政体的性质相符合的。奥古斯都朝代才开
①柏位图在所著《共和国》第
8卷里,把公尺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在所著《法律》
第
6卷里,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金。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②维克多·阿麻德乌断。
③有一些百人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曾经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长说:“伙伴们!你们应该
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2卷,第
34章。
① “伽利耶诺司以武力禁止元老院把军权交给贵族中最显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