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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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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熟悉和掌握车船使用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2.了解确定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的种类、数量、座位数、载重吨位、领用牌照的时间等;
  3.了解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情况;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确定企业申报数与帐面是否一致;
  6.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7.检查车船使用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核发了完税凭证标志;
  8.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五、检查问题的汇总及处理
  (一)检查人员完成对企业或个人的检查之后,必须依据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税种,按企业或个人)分别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根据所查问题,按照规定会签局内相关科股室后,报县或县以上税务局领导审批,并完成《税务查结审批表》;
  (三)向企业或个人发出税务初审意见书;
  (四)按照税务初审意见书所提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企业或个人确认书,并对企业或个人所提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完成《内部研究意见表》;
  (五)根据企业或个人确定的情况及内部分析、研究的意见,下达《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六)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编写偷税、漏税、避税案例,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六、帐目的调整
  为了改正企业财务差错,准确反映企业成本核算,保证财务核算资料与税收管理资料的一致性,防止企业明补暗退,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检查处理之后,应根据检查调整的结果,要求企业对有关偷、漏税问题所涉及的会计帐目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1.本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有关会计记录;
  2.上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可分别情况作以下调整:
  (1)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前,直接调整上年度的会计记录;
  (2)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后,直接通过财务成果帐户进行调整。
  3.以往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直接调整利润。

  七、归档上报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历史地、全面地掌握企业或个人的纳税情况,便于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为了便于上级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检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本地区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复议问题
  对企业和个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进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其它问题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各税种详细检查内容和程序,以适应检查工作的需要。
  有关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的审查调整内容和程序,除审查内容可比照本规程外,有关审查程序仍按1992年10月29日国税发(1992)242号《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办理。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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