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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负责法律改革。经过10年的努力,对旧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起来。封建法制演变为近代法制。法制变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变革。一、司法独立。光绪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审判事务;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部设总检查厅,成为最高检察机关。这个改革使司法终于独立,过去司法行政混一的体制崩溃了。二、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被引进。废除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衙门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宣统元年,开始筹措经费,建立审判厅,培训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准赴地方审判厅控诉;再不服,准赴高等审判厅上告。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建立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和公审、回避、陪审、辩护等制度。三、监狱制度改革。设“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改变以往以监狱惩罚罪犯的传统。光绪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随即在一些省府州县也陆续筹建。
新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经过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颁布《破产律》,三十四年(1908)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钦定行政纲目》,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诞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统三年编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拟订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经清廷审核,清朝就已灭亡。
折狱与释纷
清朝专门负责审判的,中央一级有刑部官员,地方上有按察司的官员。由于行政与司法混一是封建社会法系的一大特点,皇帝是一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一国最高司法官,县令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一县的大法官。行政长官兼管司法,要判案,还要解纷。
下面是两组文章,记叙皇帝、督抚、臬司、县令折狱、释纷情况,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行政长官的才德和思想,并反映出吏治的优劣。
第一组是三篇关于折狱的短文。三篇文章有个共同特点,就是用对比。第一篇比较了嘉庆帝、刑部和伊犁将军审案。在给赵继昌定刑的问题上,刑部显然是轻判而嘉庆帝量刑准确。刑部之所以轻判是由于他们对赵继昌的罪行只看到表面,没有看到实质。嘉庆帝比刑部高明,还在于他看到了翰林院的管理责任,而刑部只是就事论事,没有看出翰林院也有问题。第二个案子,是伊犁将军错判。这个伊犁将军观念僵化,没有看到邢杰强奸儿媳,这已经是犯了罪,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已经不存在。邢吴氏的反抗完全是自卫。嘉庆帝看出了变化,“翁媳之义已绝”,终于纠正了刑部的错误。第二篇反映唯心与唯物思想在办案中的表现及其不同结果。滋松县原县令是唯心思想,他不是先取证,而是断定作案的人肯定就是尸场附近的人干的,于是他把20多名无辜之人抓起来,关了多日,真正案犯查不出来。代理县令李静庵是唯物思想。他先是取证,最后找到作案的人,放出无辜者。取证当然要吃苦耐劳,李静庵“冲泥”、“冒雪”终于破了案。两种思想后面还有两种作风和对人民态度的对比。想当然、简单化是官僚作风,是草菅人命的态度,办案当然省力,但绝不能把案子办好。深入调查,是实事求是作风,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作风,需要“冲泥”、“冒雪”,最后终于把案办好,无辜终于获得自由。第三篇《胡氏杀夫案》中,截然不同的办案道德形成鲜明对照。一种是打击罪犯,保护无辜;一种是为了自己,不惜陷害无辜。遂宁县县令徐钧和幕僚张友是后一类,臬司张集馨和委员李象昺是前一类。徐钧为了保自己的官位,不去缉捕罪犯,却陷害受害者,并屈打成招。他们的心多么狠毒啊!读这篇文章应该注意该文最后一句:“州县不可靠,臬司真不易为也。”州县既不可靠,那么像徐钧那样的害民官吏,不知有多少,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又不知有多少。
第二组是三篇关于释纷的短文。第一篇说的纷争源于双方各自局限,只知一时的江面宽度,并把自己了解的那一时宽度看成永恒,无视了水面宽度是变化的。陈树屏肯定双方都存在一定情况下的正确,自然取得皆大欢喜、纷争立解的结果。第二篇说的纷争起自“鼓噪”一词,裘孙制府通过释词正名,终于使裘安邦放弃了官司。这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分析纷争的症结,对症下药,释纷并不难为。第三篇是袁枚凭借其才学快刀斩乱麻解纷的故事,告诉我们,学识对于调解人民之间的纷争有很大作用。
第一组
嘉庆帝审案
嘉庆五年,嘉庆帝审查了刑部送来的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有个属于汉军籍叫赵继昌的读书人,混上一个庶吉士。所谓庶吉士是选入翰林院庶常馆学习的新进士。三年后通过考试授予官职。他请假多年,住在村里。因为文理不通,不敢参加甄别性的考试。
赵继昌以前认了一个姓赵的姑娘为义女并调戏成奸。这个“义女”后来嫁给一个叫袁凤瑞的。后来赵继昌多次奸污袁赵氏。为了达到永远占有她的目的,他伪造了一份袁凤瑞欠他钱的借据,逼他休了袁赵氏。赵继昌收纳袁赵氏为妾。
刑部认袁赵氏与赵继昌通奸,是袁赵氏父母贪财,怂恿她做出丑事,不可以良家女论。而赵继昌收纳她为妾,是在袁凤瑞休赵氏之后,性质与强占人家妻女不同。他们援引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人罪例,判他到烟瘴地方充军。
刑部将案卷呈送嘉庆帝。嘉庆五年五月,嘉庆帝仔细审阅案卷,下谕:
一、赵继昌文理不通却成为庶吉士,如严加追究,可以构成大案。事属既往,姑免追究;
二、如果是袁赵氏在袁凤瑞责备她的不端后自行离婚,赵继昌买袁赵氏为妾,还不算强夺,可减轻对他的处罚。但实际上是赵继昌诬陷袁凤瑞,逼迫他休妻接着就买袁赵氏为妾,这与强占他人之妻无异。判赵继昌去烟瘴地方充军太轻,应比照强夺良人妻女,奸占为妻罪例判为拟绞候,进入秋审。
三、该犯是告假庶吉士,在村里久住。管理旗务的参领、佐领失察,应该按规定给予处分。翰林院掌院及教习庶吉士的大臣,有稽查训课的责任。赵继昌告假到期应催他销假,参加考试。看出他文理荒谬,不能应试,即可据实取消他的资格。为什么任他借请假拖延时间,借职官声势奸淫肆横?当时的掌院和教习,均不合格,要求刑部取消他们的职衔,一并论处。
嘉庆帝判案准确,改判合理。他从该案看出政府官员的问题并作出了恰当的处理,很是难得。而总督和刑部却对案件性质认识不清,量刑失当。
嘉庆帝判案准确不止一次。嘉庆十七年(1812)西北地区有个叫邢杰的企图强奸儿媳邢吴氏,儿媳反抗,强奸未遂。咬掉邢杰嘴唇一块皮。六月伊犁将军晋昌拟判邢吴氏问斩。嘉庆帝审查时纠正了这个判决,改判邢吴氏免于治罪。他说:“蔑伦行奸,翁媳之义已绝。”他援引了乾隆时的一个案例:江苏省有个叫蔡通的撞见他叔叔与蔡通自己的老婆行奸。气急的蔡通刃伤他的叔叔。开始拟判蔡通绞决,经刑部讨论,认为蔡通是捉奸,刃伤胞叔,应当从宽赦免。邢吴氏是女子,突然遭到强暴,情急之下,咬掉她公公的嘴唇皮,其情节与无故干犯尊长完全不同。
冒雪破案释无辜
乾隆时湖北松滋县发生了一个案子:有个叫王五子的小孩死于野地,丢了耳环、衣服。县令把尸场附近20多人抓去审问多日,都查不出来。后来上司派李静庵做代理县令,接过案卷。
李静庵先到尸场查看后便冒着雨雪,带领几个精干差役微服出行。他们来到一家卜筮草店,问近日来卜卦的人是多还是少。卜者说:“少。前些日子本地有个十六七岁名叫鲜旺儿的童子来测字。我检出‘鸱鸮’的‘鸮’字,我开玩笑地对他说:‘你有枭首之象。’他显得很紧张。”李静庵追问那人详情,卜者说,那人曾做过一个人的义子。因他游手好闲,品行不端,被赶出家门。李静庵又问那人住处,卜者又告诉了他。
李静庵率差役寻到卜者讲的地方。李静庵让差役突然喊一声:“鲜旺儿!”马上就有一人从草丛中跳出来,惊问李静庵是什么人。李静庵说:“我是你的邻居呀,隔了几年,你就不认识我了?现在我要到某村去,路不熟,你给我们带路,我们给钱。”鲜旺儿开始觉得路远,天色也不早了,不愿去。但看见白花花的钱,就答应了。李静庵又说:“你把你的东西带上,免得丢了。”鲜旺儿就从草丛中拿起一个小袋与他们同行。到了一个客栈,李静庵让差役翻看鲜旺儿的袋子,发现有当票。李静庵马上让鲜旺儿把所当的东西赎回来。赎回来的东西竟是耳环和衣服。李静庵让死者家属来认看。死者家属一见马上号啕大哭。有了赃物,但鲜旺儿还死不承认。李静庵用饮食引诱他,他才承认。李静庵急让人把20多名无辜放了出来。有人为此作诗颂扬李静庵:
不是冲泥亲冒雪,无辜枉累廿三人。
“冲泥”是踏泥而行的意思。
胡氏杀夫案
道光二十八年(1848)四川遂宁县县令徐钧上报了一个杀夫案:县里有个姓胡的妇女与她小姑杀了她(胡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