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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王葛鸣相信这次政府是诚意十足的,咨询的手法亦很好,详列每一建议的利弊,好让市民自己作抉择。
或者诚如布政司钟逸杰所说,法律必须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市民必须愿意举报罪行及作证,法律才可收效。市民对政府有信心,基于政府是否愿意与市民接触,给予正确的资料让市民讨论。这次罗列各项建议及利弊,让市民一起参与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吸引市民参与政府决策,与政府一起面对问题的最佳方法。
这份全称为《讨论文件——有关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实施方法以对付三合会问题的建议》的文件,是1986年4月16日由布政司钟逸杰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表的。由于该文件以征求市民的意见、建议为修改法律并确定其最后结果的依据,故一颁布就在社会公众中间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界顿时热闹起来,上文可说是政府意见的传声筒,下面我们看看公众舆论的反映是怎样的。
以时间顺序的先后来看。1986年4月28日,新青年社会服务处发表题为《协助黑帮分子改过自新》文章,称建议书是“一项积极的建议”,“相信市民对政府灭罪的决心都会深表欢迎”,并认为“此建议书只针对一般的黑社会分子,所执行的条例对市民带来的不便可说极为轻微,但带来的后果却对治安有良好的影响”。在指出该文件的四个大意后,作者提出要讨论最后两点建议(第三点:杜绝三合会经济来源,例如封闭其经营之非法场所及严禁一切贩毒活动,第四点:提供“特赦”机会,让有意改过自新的三合会员脱离三合会)。
文章认为杜绝三合会的经济来源是可以瓦解黑社会势力,但对以经营非法勾当为生的三合会员,此后何去何从便是一大问题。“讨论文件中指出,本港现时至少有50个三合会组织进行规模的赌博、色情及贩毒活动。一旦这些不法组织瓦解,他们赖以为生的职业被禁止时,他们的去向便值得我们优虑,而他们的人数相信也会十分庞大。”
“这些三合会员要在社会上找一份职业是十分因难的,况且他们在以往贩毒及色情场所的收入十分可观,揾钱容易,他们又怎么会习惯以辛勤工作来换取微薄的薪酬。当他们失去组织依靠时,三合会员便会各自渗入每一角落,另行发展,直接个别向市民进行恐吓、打劫,社会治安便会霎时间呈现紧张气氛。”
文章认为建议书中的监管条例即三合会分子要定期到警暑报到,限制出入一般娱乐场所,再犯则罚款5万,监禁两年的规定“不足令三合会员改过自新,不再犯罪。因为当会员不能进入色情场所时,他们为生汁仍会挺而走险,监禁、罚款并不足以阻吓他们。而且监管他们亦需大量人手,存在很多技术困难,因此如何令三合会会员改过自新便是另一问题。
“衣、食、住、行是人生的基本需求,一个改过自新的三合会员,他即时要面对的是可容身的地方,及一份职业以换取生计。三合会上层分子,或可以金盘洗手,而中下层分子以往生活奢侈,挥霍成性,没有积蓄,单是监管并不足以防止他们重蹈覆辙,因此在初期,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对他们会起极大的帮助。在重新投入社会的过渡期,他们极需要社会的援助”。
“此建议书的积极性值得我们赞扬,长远来说对社会治安一定有良好影响,但当务之急,是提供三合会员一些改过自新的有效方法”。“
“我们提议加强辅导工作,令三合会员改过自新,而职业介绍及工作辅导对他们更是实际的帮助。有些机构也协助释囚找寻职业,改过自新,但有黑社会底而未犯刑事的部分黑社会员,他们的出路便是另一个问题。他们极需一个职业溶合辅导的机构来协助他们改过自新。”
文章说,新青年社会服务处一向的工作是透过工作来辅导行为略有偏差的少年。透过工作、奖励计划、生活津贴等来帮助他们度过“过渡期”,以及纠正他们错误的行为及观念。“我们是一个提倡工作与输导的新社会服务形式,或可帮助有需求的一群。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很乐意提供意见给有兴趣参与此计划之机构及有关部门参考,亦愿意协助有三合会会员身份的少年改过自新,贡献社会。”另一篇意见书是由善导会(THEH。K。DISCHA-RGEDPRISONERS′AIDSOCIETY)提出的,题为《对付三合会问题的意见》。内容为:“本会基本上对讨论文件所揭示的精神表示支持。盖固香港之犯罪问题特别三合会问题的确非常严重,因此本会赞同政府及有关当局应从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打击三合会活动,以维法纪。但可惜整份文件只着重研究设立法例限制及严惩三合会分子,而未有触及刑罚当中康复教化之基本功能,以致削弱刑罚之最终目的。尽管如此,有关当局提出一份详尽之报告书,自有其价值之一面。此在于表明政府对三合会在本港之非法活动,一如市民一样,感到深恶痛绝而决心加以铲除。”
评“讨论文件”之各项建议:(甲)警方监守行为:本会对于提议重新推行警察监管条例感到十分关注。从本会在60年代至70年代期间辅导部分警方监守行为个案之经验,发觉此项制度虽可有效地阻吓过犯,但同时亦能损毁被监守行为者之日常生活。根据本会受助者过往经验,警务人员在执行此法例时,所持之态度及手法,是否恰当,往往会影响此计划之成败。很多时候,“被监守行为者”的身份在执法人员探访时被泄露,以致他们受到家人及朋友歧视,甚至因而被雇主猜忌而最终遭解雇。故此,要此项监管制度获得成功,执法人员必须谨慎及适当地执行法例,兔使被监守行为者之个人尊严受损害,更而影响其正常就业及起居生活。
虽然现时警队在处事及执法方面,比诸60年代显得老练及通达,但也难保警察监管令之重施会否如以往一样被不适当地执行,因而妨碍被监守行为者之康复。我们提议当局应施行一项经改良之警察监管行为计划,我们称此为“康复监管计划”,在此计划下,受监管者按时到警局报到,惟不必接受警务人员之探访,盖此种探访工作由社会工作者执行。以确保其所报之住址及工作地点乃属正确。而社会工作者,则需定期向警方提交有关被监守行为者之行为表现报告,以供警方参考。
为确保施行监管令之建议是出于公平,本会建议“康复监管令”须由一群彼严格挑选的专业人员,例如社会工作者、感化宫等合力作出建议。而监管令要由法官明令宣判。使过犯明白此乃整体刑罚之一部分,免使他们有一种受双重惩罚的感觉。
(乙)对三合会分子的行为施加限制:讨论文件认为消除青少年对三合会可能产生之盲目崇拜及错觉,建议政府应对三合会过犯施加若干行为限制,使其在被判后最少两年内不得进入某等场所,本会对此限制能否产生效能表示怀疑,并相信当此限制实行时必带来颇多复杂的技术问题。本会觉得限制中涉及之电子游戏机中心、桌球室及赛马会场外投注站等,其本身作业可视为合法,故其不应被理解为三合会问题之根源。至于其他限制,如禁止携带传呼机,本会对此建议更表怀疑,因现代科技日新月异,黑社会分子在遇有需要时大可转而使用无线电话。此外,如个别过犯因工作时需要携带传呼机,则此项限制无疑是剥夺他们某等工作机会,此对辅导他们日后过一正常生活有重大障碍。
(丙)设立“脱离三合会声明”制度:对于建议使那些觉悟前非之三合会员可以申请一种“脱离三合会声明”,本会非常赞成及支持,此举可帮助他们在法例上洗脱三合会成员之污点,以使他们重建新生。本会更认为对申请者之任何资料应作最严格的保密处理,而且有关当局不可以此制度作为向申请者获取更多三合会资料。因为,这会使有心作此声明人士碍于“出卖友伴”之忌讳而裹足不前。此外,为增加三合会分子对此声明制度有信心,政府应委任一独立委员会持行此制度,以表客观。
(丁)大陪审团制度:照美国各州对付有组织及严重罪行集团之经验来看,大陪审团对于协助侦查此等集团之非法活动确起着重大作用。不过在此制度下,疑犯会丧失个人在司法制度之下的若干权利,诸如需接受秘密调查,及不能随便引用避免自陷于罪之权利等。因此,本会认为政府应在考虑设立大陪审团制度之法例时,多征询有关专业人士意见才作定论。
(戊)使更多赌博合法化:“讨论文件”提议使更多赌博合法化,作为打击三合会控制非法赌博之方法。本会对此意见表示反对。尽管我们明隙三合会主要经济来源来自经营非法赌博活动,但我们觉得让更多赌博活动合法化终非正确解决问题方法。盖此会影响社会风气及民生,从而带来更多难以预计的社会问题及由此产生其他罪恶。
建议:严惩三合会首领及主脑:目前三合会活动之猖獗,很多人归咎于刑罚之过轻,以致形成不能对三合会分子产生阻吓作用。其实以现时法例规定,“任何人士如被接三合会分子罪名成立,如属初犯可被判罚款2000元,并入狱3年;又如属第二次或多次犯该罪向被判罚,则可被判罚款5000元,并入狱7年”。细观此刑罚不可谓不重,但何以对三合会分子未能产生阻吓作用,此或许由于颇多三合会分子被定罪后,其刑罚多为罚款而很少被判以监禁,故造成他们对刑罚之轻视。但若从法官的角度看,由于大部分被控之三合会分子是街头匪帮及初阶段会显而非幕后策划首脑,所以多数不愿太过严惩那些恣意自称三合会分子之无知青少年。因此本会认为当局必须加紧现有检控及刑罚尺度,特别是对于三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