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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2-10-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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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是权威者的命令,还是“神”的命令?正当权利(right)是权力赋予的,还是自然赋予的?正义来源于实存法(positive law),还是自然法?这是两个互相对立的观念,各自都有很长的历史。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许比生活于小型社会的古人更易迷惑,因为小社会的秩序是自愿选择、自然形成的,而大社会的秩序里却往往渗入了强制的因素。古人也许比我们更明白地意识到:人类有规则的社会生活独立于并先在于任何政治权威的出现。   
    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直到十七世纪,有一批思想家,他们的理论被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在持续两千年的岁月里,他们思索着人的天性、人的理性、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帮助我们理解法何以是自然法;权利何以是自然、天赋权利;自然法秩序中的自明真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
一、自然法关于人的天性
    自然法不是自然科学中所说的自然规律,虽然两者在英文里基本上是同一语词(natural law和law of nature)。自然规律是描述性的,属于事实领域的知识;而自然法是规范性的,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属于道德领域的知识。但与后来休谟告诉我们的常识有所不同的是,自然法理论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是从“是”(事实)里推出“应当”(规范价值)的,我们是靠考察我们作为人所具有的自然本性来认识什么是善,以及我们应当做什么的。   
    比如,亚里士多德观察到同类物种的种子总是成长为同一的成熟型态,不同动物的卵子在出生之前就展现出了成熟时的有机体,蝌蚪总是变成青蛙,而不是乌龟。因此,他总结出来:自然界有一种秩序,引导植物和动物的生长以达到一个目的,即它们的成熟状态。蝌蚪的目的就是生长成为成熟的青蛙。不同的物种有不同的天性、特点与能力。一只好松鼠,就是一只健康而且平衡能力良好、知道如何觅食和贮存食物的松鼠。同样,一个好木匠就是手艺好的木匠,好琴师就是通过不断练习、演奏起来轻松自如的琴师。万物都有自己的目的,人也不例外,人应该努力实现自己的目的,使自己变得优秀。在古希腊,美德(virtue)一词意味着优秀(excellence),优秀是过和不及之间的适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天性就是追求快乐、福气和兴旺。这也就是应当,就是终极善〔2〕。   
    圣托马斯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也是从人的自然倾向中推出善来的。他认为人们自然倾向于的事物,应当被认为是善。首先,人和低等动物身上有一些一样的自然倾向。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法律应该予以承认;人具有异性相吸、生儿育女的倾向;人和不少动物一样,喜欢过群居生活,因而他具有避免伤害一起生活的人的自然倾向;人也和动物一样,可以通过生理感官去了解世界,并通过吸收外界的营养来使自己生理成熟。不过,人有一种有关知识和理解力的理性能力是动物所不具备的,即人有寻求了解有关上帝的真理的自然倾向,亦即一种避免无知的欲望。所有这些自然倾向就是善,就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而自然法又是永恒法中人所参与的一部分。理性的善的命令也是自然的,就像自我保存的本能和性本能一样。“每个人的理性都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举。” 顺应人本性的自然倾向也就是人的道德责任。那些不合理的、反社会的、犯罪的行为在托马斯看来并不是人的正常本性的表现,而是对人的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正像自我保护是自然本性,而某些人在某种情况下的自杀冲动则是病态偏离〔3〕。   
    十七世纪的霍布斯与洛克同样用人的天性需要来解释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与“自然法”。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与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某些情感:对死亡的强烈恐惧;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想通过组织起来的劳动而得到物品的欲望。由于上述情感在自然状态中无法满足,于是产生了“自然法”,以满足上述需要〔4〕。   
    天性之为天性,就在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洛克解释人为什么平等的理由就是人都是全知全能的上帝造的,属于同一物种,有同样的器官和同样的能力。这种人的同一自然本性就是他们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原因。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里把这种天性上的同一写得非常生动:“难道犹太人没有眼睛吗?难道犹太人没有五官四肢,没有知觉,没有感情,没有血气吗?他不是吃着同样的食物,同样的武器可以伤害他,同样的医药可以疗治他,冬天同样会冷,夏天同样会热,就像一个基督徒一样吗?你们要是用刀剑刺我们,我们不是也会出血吗?你们要是搔我们的痒,我们不是也会笑起来的吗?你们要是用毒药谋害我们,我们不是也会死吗?那么要是你们欺侮我们,难道我们不会复仇吗?要是在别的地方我们都跟你们一样,那么在这一点上也是彼此相同的。”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所谓自然权利所保障的,就是人的天性自然的需要。生命与财产的自保,不受强制的自由,就是人的天性,人的自然需要。而当一个人孤独生活时,无所谓权利不权利,只有与他人结成社会,为了使他人尊重,这些天性的需要就变成了权利。天赋、自然的东西就是生来就有的东西,好比我的眼睛,不是谁给我的,是我生来就有的,我自己不会伤害自己的眼睛,但因为与他人结成社会,就要求别人尊重我自然拥有的东西。   
    当然,争议马上就会出现。什么是人的天性?贪婪是不是人的天性?攻击性、侵略性、以强凌弱、以众欺寡是不是人的天性?人以强力压迫对方以获得自我优越和自我肯定是不是人的天性?凭什么照上面那样解读天性与自然?柏拉图笔下的卡里克利斯不是说弱肉强食才符合自然法则吗?斯拉雪麦格不是说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吗?亚里士多德不是也认为奴隶制符合自然吗?霍布斯不是认为人对人是狼,充满了仇恨吗?弗洛伊德所分析的杀父娶母剧中儿子与父亲不是有天然的敌视吗?尼采的权力意志不是体现出非使一个人处于奴役状态,方能满足“自我”对权力的意志吗?凭什么自然法理论可以仅将天性往人的本性中的“积极”的方面靠,而故意省略另一面?   
    我的回答是:以上所说,确实是人的天性。   
    所谓天性,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无法人为改变、根除的东西,我们可暂时压抑住某种天性的表现形式,甚至将自然欲望压抑到“潜意识”中去,只是由于我们有另一种更基本、更强烈的自然倾向的缘故。我们可能由于自保的天性而压抑住我们的攻击性、侵略性,由于喜爱社交的天性而压抑住我们的权力意志。但天性之为天性,就在于只要条件许可,它就会顽强地冒出头来,所以有“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或“男人有钱就变坏”之说。任何社会制度,都并不会创造或根除人的天性,它只是决定如何掌握人的天性,决定着人的天性能否表现出来或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今天,人们不是借着恐怖片、动作游戏、体育竞技活动以宣泄着自己暴力的天性或权力意志吗?所以,我认为贪婪、好斗、侵犯性、权力意志等可以统称为人的反社会性天性。它们确实是人的天性,不管这些词有着如何的贬义,社会对它的评价如何。
    那么,问题就是,为什么有些天性就成为自然权利,有些天性就要被压抑呢?自然法理论有充分的思想资源回答这一问题。
二、自然法关于人的理性
    野兽、鱼、鸟互相残杀,古希腊诗人说那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法律是众神之首宙斯赐给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人性如果是可以变为天使的,人就不需要自然法;人性如果是没有理性的,人就不会敬畏和遵守自然法。   
    人和动物拥有许多共同的天性,但我们也有完全独特的地方,理性就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的能力。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两种理性: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是我们认知事实真理的能力,例如数学和几何学;后者是引导我们进行选择和行动的理性。亚里士多德和圣托马斯都认为,无论在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中,都有某些原则是不证自明的。例如在思辨理性中,“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逻辑同一律和数学与几何学公理〔5〕。
    圣托马斯把法律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反映的是上帝对宇宙的总体计划,只有上帝自己才知道永恒法是什么。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启示给人类的语录。人法是人所制定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那么,什么是自然法呢?虽然凡人无力知道永恒法的整体,却可以凭靠上帝赋予其的理性能力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阿奎那把这种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部分称为自然法。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他确信,上帝赋予我们的理性能力使我们能分清道义上的善良与邪恶。因此“趋善避恶”是自然法中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它是不证自明的〔6〕。
    圣托马斯是十三世纪中叶的人。要真正了解自然法,我们还要回到古希腊罗马的历史以及斯多葛派的学说那里去。   
    公元前330年,亚历山大在规划一个由他统治的希腊人与波斯人组成的帝国。在这个帝国中,希腊人与波斯人被鼓励互相通婚并平等地服兵役。虽然亚里士多德建议亚历山大作为领袖去对待希腊人,作为主子去对待波斯人,但亚历山大拒绝了这个提议,因为他相信在一个包括了希腊人与波斯人的帝国中,必须有一套对两者都适用的法。作为一个希腊人,亚历山大让波斯人相信,这套法律体现了某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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