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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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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相信多数在特定问题上的意志决定了何为正义者的信念,还进一步使人们产生了一个在今天被普遍视为不证自明的观点,即多数不可能是妄断(原译:专断)的。只有当人们根据那种流行的民主诠释(以及作为这种诠释之基础的实证主义法理学)而认定正义的标准是某项决策得以产生的渊源而不是该项决策是否与人们同意的某项规则相符合的时候,又只有当“妄断(原译:专断)的”(Abitrary)这个术语被任意地(原译:专断地)界定为并不是根据民主程序决定的时候,上述认为多数不可能是妄断(原译:专断)的观点才似乎是一个必然的结论。然而,所谓“妄断的(原译:专断的)”,其真正意指的则是那种不受一般性规则约束的某项特定意志所决定的行动——而不论该项特定意志是某个人的意志还是多数的意志。因此,既不是多数就某一特定行动所达成的共识,甚至也不是这种共识与宪法相符合,而只是代议机构努力把某项关于特定行动的规则予以普遍适用的意愿,才能被视作是一种证明其成员把他们所作的决定视为正义者的明证。然而,今天已不再有人向多数追问他们是否视某项特定决策为正义决策这样的问题了;即使是多数中的个人成员都无法确信,在某项特定决策中运用的一项原则是否还会在所有类似的情形中加以适用。由于代议机构的决策并不约束它在未来的决策,所以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不受任何一般规则约束的。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进行表决,与对那些只对一些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措施进行表决,可以说是性质迥异的两回事。就那些涉及所有人的问题进行表决(例如就正当行为规则进行表决),乃是以一种持久且强势的意见(alastingstongopinion)为基础的;因而也就与那种为了不确定的人的利益(常常也是为了牺牲他们的利益);而对特定措施进行的表决颇为不同——在后一种情形中,投票者一般都知道,这种利益无论如何都是可以用公共资金来分配的,而且每个个人所能够做的也就只有按其偏好来左右这项开支的用途。不论这种制度对于安排地方事物——在地方事物中,所有的人都相当熟悉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来说是多么方便,它在大社会中却注定会产生最为悖论性的结果,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大社会行政管理任务的数量之大。复杂程度之高,实乃是个人所无法全面了解的,即使是那些掌握了较丰富信息的投票者或代表者对此也无能为力。①



①参见Cato'sLettersletterno60of6January1721;上引书;p。121参见WilliamPaley文字(p。21above)。有关Cato'sLetters对美国人政治理想的影响,参见ClintonRossiter所著SeedtimeoftheRepublic(NewYork;1953);p。141:



只要人们去查阅美洲殖民地时期的报纸、图书馆目录和小册子,那么他们随时都会意识到:在殖民地时期的政治理念的渊源中,最流行的,引用最多的,最受尊重的乃是Cato'sLetters,而不是洛克的《政府论》。



代议政府(representativegovernment)这一古典理论认为:



当代表们所能够制定的只是他们本人及其后代也必须同样遵守的法律的时候;当代表们所能够提供的只是他们本人也必须承担各自份额的金钱的时候;当代表们施以损害他人的行为与众人同罪的时候,被代表人才可能指望得到善法(goodlaw),才可能指望蒙受较少的侵害,才可能指望保有必要的节俭①



①见Cato'sLetters;letterno。62of20Januaryl721;p。128:



那种认为只应当考虑多数之利益的观点,乃是一种错误的政府治理观念,因为在社会中,每个人在享用并保护其私人财产权的方面,都有权得到所有其他人的支持;否则,较多的人就可以出卖较少的人,并会瓜分较少的人的财产——在这样的社会中,所有息事宁人的人都无法受到保护,所以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会起来密谋反对多数;再者,在这样的社会中,一个人可以任意地处置所有的人,暴力也会得到赤裸裸的权力的认可。



但是,由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议员主要关注的乃是如何通过为特定群体谋取特殊利益的方式以确保得到并维持这些特定群体所提供的选票,所以选举这些立法议员的选民也就很少会去关注其他人能够得到什么东西的问题,而只会考虑他们自己在这场讨价还价的交易中可能谋得的利益。选民们一般只会同意把某种东西给予他们并不怎么了解的人(而且还常常为此牺牲第三方群体的利益),以作为满足自己愿望的代价,但是他们却根本就不会去考虑这些五花八门的要求是否正义的问题。一般来讲,每个群体都会随时同意用公共资金来满足其他群体的利益——即使是不正当的利益,只要这种做法能够使这些其他群体也同意该群体获得它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那些利益。这种交易过程的结果,显然与任何人的正当观念不相符合,而且也与任何原则不相符合,因为这种结果并不是以功过的判断为基础的,而是以政治权宜之策为依据的。它的目的注定会不断变化,并把瓜分那些从少数人手中勒索来的财物变成它的主要目的。这实是不受约束的“干预主义的”立法机构所采取的那些行动的必然结果;实际上,代议民主制度(represnetativedemocracy)的早期理论家早就洞见到了这个问题。①即使在今天,还有谁会煞有介事地宣称说,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立法机构之所以向如此之多的特殊利益群体提供各种各样的特殊补贴、特权和其他好处,乃是因为这些立法机构认为这些要求是正义的?保护甲方以使其免遭价格低廉进口产品的竞争;保护乙方以使其免受训练较差的业主所采取的让利销售行为的影响;保护丙方以使其不致降薪;保护丁方以使其免遭失业;所有这一切都显然不是出于普遍利益的考虑,而不论这类保护措施的鼓吹者们如何煞有介事地宣称说这就是为了普遍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此外,选民们之所以准备支持这些人的要求,主要也不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样做符合普遍利益,而是因为他们想得到提出这些要求的人的支持。我们在本书第二卷中讨论过的那个“社会正义”神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特定的民主制度的产物,因为正是这种民主制度使得那些代表必须为他们给特定利益群体提供的益处捏造出一个道德上的正当理由。



①关于这个问题,请特别参见R。A。Dahl;AprefacetoDemocraticTheory(Chicago;1950)和R。A。DahlandC。E。Lindblom;Politics;Economics;andWelfare(NewYork;1953)。



一如我们所知,每个想得到多数支持的党派都会因为某些特定群体掌握着改变力量均势的选票而不得不允诺给予这些群体(农场主、农民或工会)以特殊利益;因此,如果多数总是满足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那么人们也就真的会越来越相信,这种做法在某种意义上必定是正义的——就好像这种做法真的与正义(或任何一种道德观点)有什么关系似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现行制度中,每个小利益群体都能够实施它所提出的要求,但是它所依凭的方式却不是说服多数并使多数相信它提出的要求是正义的或公平的,而是对那些已得到人们基本同意的核心群体施以威胁,即如果不满足它所提出的要求,那么它就会拒绝给予它们在试图成为多数时所必要的支持。据此我们可以说,那种妄称民主的立法机构实是因为它们相信使如此之多的特定利益群体在今天享有特殊补贴、特权和其他好处是正义之举而采取了这些措施的说法,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尽管技术高超的宣传偶尔也会感动一些代表特殊利益群体的心肠较软的人士,尽管立法者声称他们一向是基于正义行事的那种说法也肯定会蒙蔽一些人,但是那种被我们称之为多数之意志的投票机器所产生的结果,却必定是与多数人所持有的任何正当观念不相符合的。



有权给予特定群体以好处的议会,肯定会变成这样一种机构,其间,起决定作用的乃是多数之间所进行的讨价还价或交易,而不是就不同主张的是非曲直所达成的实质性共识。①从这个讨价还价过程中拟制出来的“多数之意志”,不过是一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有助于其支持者的协议。正是由于人们意识到了政策在很大程度能上取决于决策者与特殊利益群体之间所达成的一系列交易这个事实,这才使得“政治”在普通大众的心目中变得如此之声名狼藉。



①有关康德这句话的背景材料和上下文,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9章开篇的征引文字和相关注释。



的确,一些品格高尚的人认为,政治领导人应当全身心地关注公益事业,因此,在他们看来,那种不断向特定群体施以小恩小惠或馈以厚礼的做法,都是赤裸裸的腐败现象;而他们所认为的腐败现象之一便是这样一个事实:多数政府(majoritygovernment)所提供的并不是多数真正想要的东西,而是构成多数的每一个群体为了谋取其他群体的支持以求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必须同意给予这些其他群体的好处。情势之所以变得如此,实是因这种现象在今天已被人们视作是日常生活中的当然之事所致;诚然,一些理想主义者对上述那种腐败现象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且认为只要人们再诚实一点,上述那种现象就完全可以避免,但是那些资深老练的政客们对于这些理想主义者的态度却无动于衷,反而只是可怜他们,因为在那些政客们的眼里,他们实在是太过天真幼稚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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