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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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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缺的条件。要使那些供人们消费的商品符合某些最基本的卫生标准(比如说猪肉没有旋毛虫病毒或者牛奶没有结核病菌等标准),或者要使某些用一个意味着自己具有某种特定能力的职称来形容自己的人(比如说医生)真的具备那种能力,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就是用一些一般性的规则来约束所有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人。至于用一种能够得到普遍理解的方式来描述这些产品和服务是否充分的问题,或者说,至于这些产品和服务必须得到确证或鉴定的要件是否是准许出售它们的一项充分条件的问题,很可能只是一种权宜问题。实际上,对于维护法治和保障市场秩序有效运行来说,所需要的乃是这样一项条件,即每个符合明文规定之标准的人都享有得到所需证明的合法权利,而这就意味着当局决不能用控制许可证的方式来调整市场供给的问题。



另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乃是对没收或强制购买(pulsorypurchase)进行调整的问题;一般来讲,没收与强制购买乃是政府为了履行它所承担的某些可欲的职能而必须拥有的一项权力。至少对于提供一个适当的通讯系统来说,这项权力似乎是不可或缺的;此外,在“国家征用权”(eminentdomain)的名义下,这项权力也一直为政府所享有,甚至古往今来都是如此。①就此而言,我们必须做到下述三点:第一,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被严格地限定在那些能够由一般性法律规则予以界定的场合;第二,法律必须对全值赔偿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行政当局所作的决策还必须受制于独立法院的审查。只要这种权力的行使符合上述三项要求,那么这种权力的行使就不会严重干扰市场过程的运行,也不会严重地干扰法治诸原则。然而,下述两种情形却是不容否认的:第一,在这个题域中,自由秩序诸基本原则与政府政策看似无可争辩的必然性之间明确存在着冲突;第二,就妥适解决此一题域中所产生的某些问题而言,我们至今还缺乏适当的理论原则予以支援。



①参见F.A.Mann,“OutlinesofaHistoryofExpropiation”,LawQuarterly,75,1958。



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很可能还存在着诸多这样的领域,其间,政府尚未向个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而如果个人想用最为有效的方式和最有助益于社会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必须得到这样的保护。在这些领域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似乎是保护隐私与隐密(protectionofprivacyandsecrecy)的领域;当然,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今天才凸显出来,实是因为现代人口密度剧增所致。但是显见不争的是,政府至今也未能对这个问题提供适当的调整规则;即使有一些这样的规则,政府也未能有效地实施它们。①对其间的一些领域进行界定或界分,从而使个人免受其邻人甚或整个公众的代表(比如新闻界)的盘问或骚扰,在我看来,实是实现充分自由的一个要件。



①参见AlanF,Westin,PrivacyandFreedom(NbwYork,1968)。我在拙著TheConstitutionofLiberty(p.300)中就全国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会给个人自由造成的影响所感到的忧虑,已经由D.Gould撰写的一篇文章证实了,这太令人沮丧了;请参见D.Gould,“ToHellwithMedicalSecrecy”,载于NewStatesman3March1967。他在该文中指出:



从理想的角度看,我们的医疗卡应当送到卫生部去,比如说每年一次并且把医疗卡上的所有信息都输入电脑。此外,这些医疗卡……应当列出我们的工作(包括过去的工作和现在的工作)、我们的旅行情况、我们的亲属、我们是否吸烟喝酒、吸什么烟喝什么酒、我们吃什么不吃什么、挣多少钱、做何种锻炼、体重多少、身高多少、甚至还要包括定期心理测验的结果,以及许多其他隐私的细节……



准确的记录(由电脑分析)……甚至可以显示出哪些人不应当获准开车,或哪些人不应当获准进入内阁!哎!这哪里还谈得上神圣的个人自由呢?自由嘛,见鬼去吧!我们要么作为一个集体生存下去,要么全部完蛋;如今的医生乃是国家的仆从,就像是病人的仆从一般。消灭一切谎言,并让我们承认所有的秘密都是坏的秘密。



最后,我们必须再一次提请读者注意,为了在有限的篇幅中比较好地讨论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从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角度来展开讨论。然而,我们从我们所确定的一般认识过程中得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结论却认为,把中央政府所承担的许多这样的职能转交给地方性政府去承担是很值得的。的确,我们还必须强调指出,我们应当把最高权力机构的任务严格限定在一个从本质上说极为有限的领域:向所有的个人、组织和政府分支机构实施法律并维续秩序,而把实施所有肯定性服务的责任都交给较小的政府机构去承担。只要那些地方当局在向其居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它们不能改变的法律彼此竞争,那么政府所承担的大多数服务性职能就不仅有可能得到更为有效的践履,而且也极可能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使中央政府能够担当起抵御外敌的任务,人们一直都在努力使它变得强大有力;这无疑是必要的,但也是颇为不幸的,因为正是这种必要性酿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其间,制定一般性规则的任务与提供特定服务的任务都落入了同一个机构之手,而且还致使这两项任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了。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纯粹的市场经济假定:第一,作为实施强力和强制的社会机构,政府的目的乃在于维续市场制度的运行;第二,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发挥正常作用;第三,政府还必须保护市场制度以使它免遭其他人的侵犯。①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①LudwigvonMises,HumanActon:ATreatiseonEconomics(YaleUniversity1949);p。239。







①大约在10年以前;本章就已大致写成;而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也已发表;后来;我又以本章的内容在Chicago和Kiel作了公开演讲(题目是“DerWettbewerbalsEntdeckungsverfahren”载于KielerVorträ;ge;No。56;(Kiel;1969);而最近又以英文收入了拙著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LondonandChicago;1977)。在本书中;我对这份原稿基本上未做改动;因为它在本书中已占据了过长的篇幅;因此;试图对这个论题的新近研究成果作任何的探讨;在这里都是不合适的。然而;无论如何;我还是要在这里提及某些论著;因为它们实际上扩展了我在本章中所阐发一些观点。这些著作至少包括:MurrayRothbart;PowerandMarket(MenloPark;1970);JohnS。MacGee;InDefenceofIndustrialConcentration(NewYork;1971)。D。T。Armentano;TheMythofAntitrust(NewRochelle;N。Y。;1972);特别是IsraelKirzner;petitionandEntrepreneurship(Chicago;1973)。以及ErichHoppmann的文章:MissbrauchderMissbrauchaufsicht;MitteilungenderListGesellschaftMay1976。和收于H。Gutzler与J。H。Kaiser编辑的WettbewerbimWandel(Baden…Baden;1976)。



在某些条件下,竞争能够为不同商品的生产和各种服务的提供实现一种资源配置,而这种配置又能够使某些特定产品组合的产出达到一个“全智全能者”所能实现的产出数量——当然,这种所谓的“全智全能者”,不仅要知道实际上只有所有的人加在一起方可能知道的所有事实,而且还要能够以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运用这种知识。竞争性市场过程(petitivemarketprocess)得以产生这些结果的上述特殊事例,着实令一些经济理论家如痴如醉、极感满意,以至于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中竟倾向于把它夸张成一种典型的范例来对待。结果,人们在主张竞争时往往会采取这样一种论辩,即竞争之所以可欲,似乎就是因为竞争始终能够达致上述特殊事例中的那些结果;甚或只有当竞争事实上达到了诸如此类的结果的时候,竞争似乎才是可欲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人们把主张和赞同市场的论辩建立在“完全”或“完善”竞争(“perfect”petition)这种特例的基础之上,那么由此出发,他们很快就会认识到:第一,上述那种“完全”或“完善”的竞争只是在极少数情势中方能趋近的一种例外情形;因此第二,如果主张并赞同竞争的论辩以竞争在那些特殊条件下所达致的那些结果为基础,那么这种论辩作为一项一般性原则也就很难站得住脚了。据此我们可以说,为竞争所应当达致的结果确立一种完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标准,常常会使人们错误地低估竞争实际取得的成就。



这种完全竞争的模式实是以假设某些事实的存在为基础的,然而就这些假设的事实而言,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会发生下述三种情况:一是除了在为数极少的几个经济生活部门中以外,这些事实实际上并不存在;二是在许多经济部门中,我们甚至没有力量造就这些事实;三是即使我们有时候能够造就这些事实,那也是极不可欲的。这种完全竞争模式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个关键性假设,即任何一种与其他商品有着明显区别的服务性商品,都能够同时由一大批生产者以同样的成本向大多数消费者供应,因此其间的任何一个生产者都不能随心所欲地确定该种商品的价格,因为如果有人试图以高于其边际成本的价格出售该商品,那么他的这种做法只会对那些售价比他低的人有利。在这种理想型的个案(idealcase)中,对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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