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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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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Huxley所撰写的具有开拓性的著作:TheCourtshipoftheGreatCrestedGrebe(1914);后来在London1968年重版,并由DesmondMorris作序。



②K。Z。Lorenz论著当中最为知名的著作是KingSolomon'sRing;(London;1952)。



③N。TinbergenTheStudyofInstinct,(Oxford;1951)。



④尤请参见I。Eibl…Eibesfeld所著的Ethology(2ndedn;NewYork;1975),特别是WolfgangWickler和UtaSeibt所著DasPrinzipEigennutz(Hamburg;1977);但是,在我写完这部著作正文的时候,我还没有读到这两本著作。与此同时,我还应当提及RobertArdey所撰写的那些具有原创性的但却尚未得到人们充分关注的著作,尤其是他的近作TheTerritorialImperative(LondonandNewYork;1966)和TheSocialContract(LondonandNewYork;1970)。



生物学家总是支持这种论点的现象①之所以令人感到惊诧,乃是因为人们本来以为他们会倾向于赞同某种与他们主张的那种进化观颇为相似但却在一些重要方面大为不同的优胜劣汰的进化观,然而颇为遗憾的是,他们却没有赞同这样的进化观;实际上,复杂的文化结构的形成恰恰是这样一种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的结果。的确,文化进化的观念(theideaofculturalevolution)无疑要比生物进化的观念(thebiologicalconceptofevolution)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Darwin)的生物进化观,如不是直接来自于其同时代的历史法学派和历史语言学派,很可能源于伯纳德·孟德维尔和大卫·休谟的文化进化观,经其祖父伊拉斯谟斯(Erasmus)而得。(原译:我们甚至可以说,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Darwin)适用于生物学的进化观念,也极可能是他经由他的祖父伊拉斯谟斯(Erasmus)而习得的由伯纳德·孟德维尔(BernardMandeville)和大卫·休谟(DavidHume)所主张的文化进化观念,如果说不是他更为直接地从与他同时代的历史法律学派(historicalschoooflaw)和历史语言学派(historicalschooloflanguage)那里习得的文化进化观念。)②然而颇令人惊诧的是,在达尔文以后,那些“社会达尔文主义者”(socialDarwinists)居然需要到达尔文那里去学习那种属于他们本学科较早传统的东西;因此在我看来,他们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问题搞糟了,而这种糟糕的状况则在他们的研究中得到了表现:第一,他们只关注那种在先天性方面更优的个体的优胜劣汰问题,然而我们知道,这种选择淘汰过程极为缓慢,因而对于文化进化来说意义甚微;第二,他们完全忽略了规则和惯例之优胜劣汰进化过程这个具有决定性重要意义的问题。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有些生物学家把进化(evolution)视作是一个纯粹的遗传过程的观点,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③因为他们完全忘记了与这种遗传进化过程相似但却更为迅速的文化进化过程。实际上,正是这种文化进化过程在今天支配着人类的生活,而且还通过向我们提出我们尚未学会解决的难题的方式对我们的智力提出了挑战。



①比如说,读者还可以参见DesmondMorriss,TheNakedApe(London;1967),导论:“【人的】古老的冲动在自己身上存在了千百万年,而他的新的冲动则顶多也只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传递或传播习得的规则的历史很可能有几十万年!



②参见拙文“Dr。BernardMandeville”,ProceedingsoftheBritishAcademyLII,1967,并重印于拙著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LondonandChicago;1978)。



③正如我曾有机会在论及C。D。Darlington著作TheEvolutionofManandSociety的时候所指出的那样,载于Encounter1971,重印于拙著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LondonandChicago;1978)。



然而我必须承认,我在此前根本就没有想到:我对这样一个在某些专家中普遍存在的错误所作的深入研究,竟然能够使我直接洞见到我们这个时代某些最为紧迫的道德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核心。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与专业者有关的问题,但是,我的研究结果却表明,它实是一种构成了某些最具支配地位的错误观念之基础的范式(Paradigm)。我当然希望我自己不得不阐明的大多数观点都是文化人类学家比较熟知的观点——而且强调过文化进化概念的也不只是L.T.霍布豪斯(L.T.Hobhouse)及其追随者①而且还有晚近英国的朱利安·赫管黎爵士②、亚历山大·卡尔·桑德斯爵士(AlexanderCarr…Saunders)③和英国的C.H.沃丁顿(C。H。Waddington)④,以及更为晚近的美国学者G.G.辛普森(G。G。Simpson)、特奥多修斯·多布赞斯基(TheodosiusDobzhansky)⑤和唐德·T.坎贝尔(DonaldT.Campell)等论者;⑥但是,在我看来,当下更为迫切的问题依旧是如何使道德哲学家、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来切实地关注文化进化这个观念的重要性。这是因为长期以来,这些论者一直没有能够认识到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当下的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由设计而建构出来的,而是通过那些在竞争过程中胜出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的普遍盛行而逐渐形成的。



①L。T。Hobhouse;MoralsinEvolution(London;1906)和M。Ginsberg;OntheDiversityofMorals(London;1956)。



②J。S。Huxley;EvolutionaryEthics(London;1942)。



③A。M。Carr;ThePopulationProblem;AStudyinHumanEvolution(Oxford;1922)。



④C。H。Waddington,TheEthicalAnimal(London;1960)。



⑤G。G。Simpon;TheMeaningofEvolution(YaleUniversityPress;1949);T。H。Dobzhansky;MankindEvlving:TheEvolutionoftheHumanSpecies(YaleUniversityPress;1962)以及“Ethicsandvaluesinbiologicalandculturalvolution”;Zygon;8;1973。又请参见StephenC。Pepper;TheSourcesofValue(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53)pp。640…56。



⑥D。T。Campbell;“Variationandselectiveretentioninsocio…culturalevolution”inH。R。Barringer;G。I。BlanksteinandR。W。Mack(eds);SocialChangeinDevelopingAreas:AreinterpretationofEvolutionaryTheory(Cambridge;Mass。;1965);“Socialattitudesandotheracquiredbehaviordispositions”。inS。Koch(ed。);Psychology:AStudyofaScience;vol。6;InvestigationsofManasSocius(NewYork;1963)。



文化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既不是通过遗传承继下来的,也不是经由理性设计出来的。文化乃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learntrulesofconduct)构成的传统,因此,这些规则决不是“发明出来的”,而且它们的作用也往往是那些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所不理解的。确定无疑的是,说文化的智慧(thewisdomofculture)实际上与说自然的智慧(thewisdomofnature)一样,都是有充分理由的——或许二者之间只存有一点区别,即文化智慧方面的错误更不容易得到纠正,因为政府所拥有的权力会妨碍我们纠正这些错误。



在这个方面,正是唯建构主义的笛卡尔式思路①,才使得一些思想家一直只把遗传性的规则或刻意选择的规则当成是“好的”规则接受下来,并且把一切纯粹自我生成的结构都视作是偶然的或无常的产物。的确,所谓“纯粹文化的”东西,在今天被许多人都视作是可以任意改变的、无据的、肤浅的、或者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然而,事实上,文明的发展之所以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人类用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thenonrationalcustoms)约束了自己所具有的先天性动物本能:而且一如我们所知,也正是那些理性不及的习俗,才使得规模日益扩大的有序之群体的形成具有了可能。



①长期以来,我越来越相信,笛卡尔哲学的影响乃是妨碍人们更好地理解持续性的复杂结构所具有的自我调整过程的主要障碍。我没有料到,我的这个信念竟然得到了一位法国生物学家所写的报告的确认;他在这份报告中指出,正是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在法国酿成了对达尔文进化论的“持久顽强的抵制”。见ErnestBoesiger;“volutionarytheoryafterLamarck”载于F。J。AyalaandT。Dobzhansky(eds);StudiesinthePhilosophyofBiology(London;1974);p。21。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文化进化并不是刻意建构制度的人之理性所导致的结果,而是文化与理性得以在其间共存发展的那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那种宣称智性的人创造了自己文化的论点,很可能与那种宣称文化创造了人之理性的论点一样,都是无甚道理可言的。①正如我反复强调指出的那样。恰恰是经由我们从古希腊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关何为“自然的”与何为“人为的”那种错误的二分观,才使得上述错误的观点深深地植入了我们的思维之中。②实际上,那些经由传统上的人之惯例所形成的结构,既不是自然的(在遗传因素决定这个意义上所言的“自然”),也不是人为的(在理智设计产物这个意义上而言的“人为”),而是一个甄别或转换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③当然,指导这个过程的因素乃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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