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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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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诖蚱葡肮咝怨嬖颍╟ustomaryrules)的情况下完成的——自此以后,大量类似的习惯性规则也就不再为人们所欢迎了。那些打破成规的人,亦即那些成为开路先锋的人,肯定不是因为他们认识到了新规则会对他们所在的社会有助益而引进那些新规则的;相反,他们只是率先采取了一些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行事方式,而这些行事方式则是在事后被证明为有助益于那些盛行这些做法的群体的。例如,皮尤博士便极为确当地指出:



在原始人的社会中,“分享”(sharing)乃是一种生活方式。……他们所分享的东西不只限于食物,而且还包括各种资源。这种做法的实际结果是,在这种社会内部,社会成员对稀缺资源的分享大体是按其需求的比例来实施的。这种行为方式可以反映出人类在向狩猎经济过渡的期间所形成的某些先天的且为人类所独有的价值。①



①G。E。Pugh;上引书;p。267;另请参见GlynnIsaac新近发表的论文:“TheFood…sharingBehaviourofProtohumanHominids”ScientificAmerican;April1978。



在人类发展的那个阶段,事实很可能真是如此。但是,人类为了过渡到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他们就不得不否弃他们业已确立的那种“分享”习惯。①为了实现这种过渡而采取的一切步骤,都是对那种支配着小群体的“团结一致”(Solidarity)的破坏;毋庸否认,即使到今天,这类“破坏性”的措施还常常会遭到一些人的怨恨,但是,这类“破坏性”的步骤却是人类步向几乎所有在今天被我们称为“文明”的状态的必要步骤。在人类社会从熟人社会(face…to…facesociety)②向被卡尔·波普尔爵士恰当地称为抽象社会③的过渡过程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直到今天,人们也没有完全理解这种变化的含意。在波普尔所谓的那种抽象社会中,指导人们与陌生人交往的因素,已不再是那些熟人的已知需求,而是那些抽象的规则和非人格的信号(impersonalsignals)。正是这类变化,才使得专业化的发展有可能远远超出任何一个人所能察知的范围。



①这个过程当然并不总是一个和平的过程。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较为富裕的城市居民和商人常常会把一项与数量较多的农村人的习俗相悖的法律强加给这些农村人,就像在一个军事集团实施征服以后,一个军事土地贵族集团也会在封建时代把一项从经济进化之更为原始的阶段遗存下来的法律强加给城市人一样。这也是这种过程的一种形式,而借助于这种形式,那种以更强有力的手段组织起来的社会(它能够用战利品或掠夺物的形式作为诱饵来吸引个人)也许会取代一个文明程度更高的社会。



②K。R。Popper;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5thedn;London;1966);vol。1;pp。174-6。



③这些倾向的怀旧特征已由BertranddeJouvenel给出了特别精彩的描述。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182页所征引的他在Sovereignty(Chicago;1957;p。136)一书中的一段文字。



即使在今天,绝大多数人(恐怕还包括许多所谓的经济学家)都尚未理解这样一个道理,即这种以广泛分散的信息为基础的范围广大的社会劳动分工,完全是凭靠人们对那些源出于市场过程的非人格信号的运用而成为可能的,因为那些信号能够告诉人们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能够使他们的活动与他们并不直接知道或了解的事件相调适。显而易见,在一个范围广大的劳动分工的经济秩序中,指导人们行动的因素已不再可能是对共同目的的追求,而只能是对抽象的行为规则的遵循——以及我在本书前两卷中力图阐明的在这类个人行为规则与某种秩序之形成之间的全部关系;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就是这样一种极为深刻的洞见,在今天仍然遭到了大多数人的拒绝。一般来讲,最有助于社会之正常运转的因素,乃是人们所继承的那些传统规则,而不是那种在本能上被认为是正确的东西,也不是那种从理性上被认为是有助于具体且已知的目的的东西——而这正是在我们这个时代占居支配地位的唯建构论观念所拒绝接受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现代人发现他的先天本能并不总是能够把他引向正确方向的时候,他至少会自以为是地宣称,正是他的理性使他认识到了一种不同的行为会更好地服务于他的先天价值。有论者认为,在满足自己先天性欲求的过程中,人类便已然有意识地建构起了一种社会秩序。然而,这种观点却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如果在本能与理性设计之能力之间不存在文化进化,那么人类就不可能拥有使他在今天有可能去尝试建构这种社会秩序的那种理性。



人并不是因为明智而采纳了新的行为规则;实际上,人恰恰是因为遵循了新的行为规则而变得明智起来。现在,我们必须强调指出,那些对人类最有助益的制度(从语言到道德及法律的制度),不仅从来就不是他们发明出来的,而且直到今天,他们还没有明白为什么他们在这些制度既不满足其本能也不满足其理性的情况下还应当维护这些制度。我们之所以有必要一再强调这个最为重要的洞见,实是因为许多唯理主义者仍在拒斥这个洞见,甚至还倾向于把这个洞见归入迷信的范畴。文明的基本工具——语言、道德、法律和货币——都是自生自发之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然而,有组织的权力机构却完全控制并彻底腐化了其间的后两项工具:法律和货币。



尽管左派倾向于把所有这样的努力都统统贴上“卫道辩护”(apologetics)的标签,但是确定无疑的是,努力发现那些并非我们刻意制定的规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正是通过遵循这些规则而形成了远非我们的理解力所能企及的复杂秩序),却依旧是我们在智识方面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我早已指出,人类在本能引导下去追求的那种快乐肯定不是进化为之服务的目的,而只是这样一种信号:这种信号在原始的条件下会促使个人去做维续本群体之生存通常必需做的事情,但是这种信号在当前的条件下却不再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了。因此,那些从当下的规则是否有助于个人快乐这一点来推断它们是否有效的唯建构论功利主义学说,是完全错误的。当代人已然学会遵循的那些规则,确实使人口的大规模激增有了可能;而这一点是否也增加了每个个人的快乐,我则无甚把握。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人类的发展并不是在自由状态中进行的。那种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死守着小群体的成员,根本就不是自由的。自由乃是一种文明的产物:它把人从小群体的羁绊中解放了出来——因为我们知道,这种小群体所具有的即时性反复无常的要求,根本就无法使个人获得自由,而且即使是小群体的头领也不得不对之臣服听从。经渐变而来的文明之规训使自由成为可能,它同时也是自由之规训。【原译:自由乃是经由那种同时也是自由之规训(thedisciplineoffreedom)文明之规训(thedisciplineofcivilization)的进化而成为可能的】。自由一方面通过非人格的抽象规则(impersonalabstractrules)来保护个人并使他们免受其他人的专断暴力的侵犯,另一方面则能够使每个个人都去努力为自己营造一个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干涉的确受保护的领域,其间,每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据此我们可以说,我们之所以享有自由,实是因我们对自由的约束所致。约翰·洛克写道“因为当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某个人颐指气使的时候,还有谁能够享有自由呢?”(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7节)



从熟人社会(或者至少是由彼此相知或相识的人组成的群体社会)向开放且抽象社会的过渡,乃是一场巨大的变革,因为第一,开放已抽象的社会已不再是经由追求共同且具体的目的而只是通过服从同样的抽象规则而凝聚在一起的;第二.不仅这场巨变所产生的那种社会秩序越来越难以理解了,而且人们为了维续此种社会秩序而不得不服从的那些习得的规则也往往是与人们的先天性本能相反对的。①这里最难理解的很可能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个开放且自由的社会所具有的惟一的共同价值并不是那些有待实现的具体目的,而只是那些能够确使一个抽象秩序得到持久维续的共同的抽象行为规则:这种抽象秩序只保证向个人提供他得以实现其个人目的的较好前景,而不赋予个人以要求特定东西的权利。②



①这些倾向的怀旧特征已由BertranddeJouvenel给出了特别精彩的描述。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182页所征引的他在Sovereignty(Chicago;1957;p。136)一书中的一段文字。



②左派采取的最新诡计是,把古老的自由主义人权传统转变成一些主张特定利益的肯定性要求(就像现代最大的煽动家所创造出来的“免于匮乏的自由”一样)。当然,我在这里所说的自由主义人权传统,所意指的乃是那种限权传统,它既限制政府也限制一些人对个人进行支配。鉴于左派所采取的这项诡计,我们应当在这里强调指出,在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集体行动的目标只能是为不确定的任何人提供机会(亦即任何人都能够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而加以运用的手段),但却不能够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为之服务的具体的全国性目标。政策的目标应当是为每个人提供一个更好的机会以找到一个更优越的位置,而这种位置反过来又会给每个人提供一种实现自己目的的好机会;当然,这意味着他在其他情况下是得不到这么好的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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