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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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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书主要关注的这些问题而言;可以说自大卫·休谟和伊曼纽尔·康德以降;有关思想似无进展;因而从诸多方面来看;我们还必须在休谟和康德停下来的地方重新展开我们的分析。正是这两位先哲比那时以来的任何论者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价值对于所有理性建构来说乃具有着独立且指导的地位。最后;我在这里还要谈一谈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scientificerror)来摧毁价值的问题;尽管我只能论及其间的一个微小的方面。我日益认识到;那种以唯科学的谬误来摧毁价值的做法;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悲剧——它之所以是一个大悲剧;乃是因为唯科学的谬误所趋于否弃的价值;实是我们的一切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那些转而反对这些价值的科学研究本身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建构主义趋向于把它所无力解释的那些价值一概当成是取决于人之专断的决策、意志行为或纯粹情绪的东西;而不把它们当成是建构主义阐释者视为当然的那些事实的必要条件。建构主义的这一取向已然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文明的基础和科学自身的基础;因为科学也同样是建立在科学手段所无力证明的价值系统之基础上的。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我希望'阐明究竟是谁以及在什么背景下发现了使自由国家得以形成的真实的法律。这一发现与那些已经给其他门类的科学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法的观念极为相似。这些观念的称谓有如下述:发展、进化和连续性。'我也希望'阐明这一发现是如何解决稳定与变革之关系这个古老问题的;又是以何种方式确定了传统在思想进步方面的权威地位的。



——阿克顿勋爵①



①LordActon;TheHistoryofFreedomandOtherEssays(London;1907);p。58。我们将在这一导论性的章节中所讨论的大多数问题;已在我所发表的一系列预备性研究论文中得到了较为详尽的考察;而其间的大多数论文已在拙著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LondonandChicago;1967)(以下简称为S。P。P。E。)中重印;尤请参见该论文集中的chapters2…6以及我于1966年所做的演讲:DrBernardMandeville;inProceedingsoftheBritishAcademy;lii(London;1967);andTheConfusionofLanguageinPoliticalTheory(London;1968)。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考察人类活动模式的方法有两种;这两种考察方法在对人类活动模式的解释方面以及在对这样的模式进行刻意改变的可能性方面;会导出全然不同的结论。在这两种方法当中;一种方法是以那些已被证明为荒谬的观念为基础的;由于这些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虚荣心;所以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就连那些明知它们是以虚构为基础的但却认为虚构并无危害的人也一直在使用它们。另一种方法则会在某些方面导出一些令人讨厌的结论;以至于没有多少人愿意自始至终地尊奉这一方法;尽管当论者从理论上阐明了它的基本论点以后;很少有人会对这些论点提出质疑。



第一种方法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在实现自己的愿望方面拥有着无限的力量;而第二种方法却使我们一方面达致了这样一种洞见;即我们能够刻意创造的东西是颇为有限的;另一方面则使我们认识到了我们现有的某些愿望确实是幻想。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却因甘愿蒙受上述第一种观点的欺骗而导致了这样一种恶果;即人在事实上限制了自己所能够达致的成就;因为不争的是;只有承认人所可能成就者的限度;人才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力量。①



①任何断定某件事情不可能的说法;在今天;都会受到人们的嘲笑;而且人们还会举出大量的事例来证明甚至连科学家都曾认为不可能的事情却在后来成了可能的事情;而这两种态度完全可以说是当下的一种时尚。但是无论如何;科学知识的一切进步;最终都在于对某些事件的不可能性所做的洞见。数理学家EdmundWhittaker爵士曾把这种状况称之为“无能原理”(impotenceprinciple);而卡尔·波普尔爵士也系统地提出了一种观念;认为所有科学定律在根本上都是由禁令构成的;也就是由一些宣称某事不可能发生的断言构成的;尤请参见KarlPopper;TheLogicofScientificDiscovery(London;1954)。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那么它们就会有助益于人之目的的实现;这种观点还常常认为;一项制度之存在的事实;恰恰证明了它是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被创造出来的;同时它还始终如一地主张;我们应当重新设计社会及其制度;从而使我们的所有行动都完全受已知目的(knownpurposes)的指导。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些主张几乎都是不证自明的;而且也似乎构成了具有思考能力的人所值得采取的惟一的一种态度。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主张乃是以这样一种信念为基础的;它相信所有有助益的制度都是人之设计的产物;并且认为只有这样的设计才会使或者才能够使这些制度有助益于我们的目的的实现。然而;此一信念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谬误。



就这种观点最初的渊源来看;它乃植根于一种根深蒂固的原始思想的倾向之中;亦即把在现象界发现的一切常规性都用拟人化的方式(anthropomorphically)解释成具有思考能力的人之心智设计出来的结果的那种倾向。但是;正当人类开始努力把自己从这一幼稚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的时候;这种幼稚的观念却因受到了一种强有力的哲学的支持而又复活了;值得注意的是;把人之心智从谬误的偏见中解放出来的目标一直与这种哲学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而这一哲学也成了在理性时代(theAgeofReason)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



上述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社会的有序性极大地增进了个人行动的有效性;但是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有序性并不只是因那些为了增进个人行动有效性这个目的而发明或设计出来的制度或惯例(practices)所致;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个起初被称为“增长”(growth)尔后又被称为“进化”(evolution)①的过程所促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惯例一开始是出于其他的原因而被采纳的;甚或完全是出于偶然的缘故而被采纳的;尔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维续;乃是因为它们使它们产生于其间的那个群体胜过了其他群体。这种观点自古以来就一直以一种缓慢且渐进的方式不断地发展着;但是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一度也几乎被那种更具迷惑力的建构论观点所完全淹没。自这种观点在18世纪首次得到系统的阐释始;它就不得不在两个路向上展开斗争:一方面要与原始思维的拟人化取向作斗争;而另一方面则更要与这些幼稚观点从那种新提出的唯理主义哲学中所得到的支持作斗争。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正是为了应对唯理主义哲学所提出的那些挑战;才使得进化论理性主义论者对进化论的观点做出了明确的阐释。②



①有关evolution这个术语;一般的译法为“进化”或“演化”;一些论者考虑到“进化”这个术语所具有的贬义而不赞同在理解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时采用这个术语;而主张采用“演化”的译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是由于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乃是经由简单(低级)向复杂(高级)的进化;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哈耶克明确认为“达尔文理论的纲领只能在极为有限的意义上被适用于制度和惯例的选择以及个人所具有的那些以文化方式传播或存续的能力的选择等问题;而且将该理论刻板地适用于社会现象的解释也会导致各种严重的扭曲;然而基本的进化观念在这两个领域中却还是一致的”;所以我经由斟酌;还是主张将哈耶克论著中的evolution翻译成“进化”。当然;在我们理解哈耶克的“进化”观时;我们至少应当注意下述三点:一、哈耶克的进化观与“社会进化论”之间的区别:前者所侧重关注的乃是制度和惯例的选择和个人所具有的那些以文化方式传播或存续的能力的选择;而后者所关注的则是个人的选择和个人与生俱来的能力的选择;二、尽管哈耶克与穆勒都赞同人之生活只是在活动过程中展示其价值的;但是他们的“进化”观或“进步”观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穆勒强调说;这是因为有东西(即幸福或满足)在这种活动过程中得到了展示;而哈耶克却认为活动本身就是价值;或者说;人之生活的价值在于个人所进行的“自由尝试”或“自由学习”的活动之中;在于追求特定目的的过程之中;因此;这种个人自由活动得以可能的状况;就是“进化”的状况;三、也是最为重要的;哈耶克一再强调说;自由的进化状况本身就是可欲的;而不是因为它使人们能够达致的目的状态或目标是可取的;为此;哈耶克追问道;究竟谁能断言由进化而带来的新的事态肯定是一种“较好的状态”或“一定比旧的事态更能满足我们的需求”;而我们之所以无力做此一断言;其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希望和目的在进步过程中也会发生种种变化”(《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页)。——邓注



②关于伯纳德·曼德维尔在这一方面所起的作用;参见我以他为题所作的演讲;参见本章的星号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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