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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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枰康鞯氖牵还嗽�6年以后出版的第三卷中;却放弃了这种做法;正如他本人所承认的那样;“我颇感抱歉的是;我自己没有勇气一以贯之地使用我在先前所建议采用的其他一些新词;例如:‘cosmos’;‘taxis’;‘nomos’;‘thesis’;‘catallaxy’;和‘demarchy’。然而;因此而在阐述中丧失的精确性;很可能会因它们易于理解而得到补偿”。因此;请读者在阅读和理解哈耶克这部三卷本的时候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邓注



②参见我的论文“Thetheoryofplexphenomena”;载拙著: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LondonandChicago;1967;以下简称S。P。P。E)。实际上;我之所以重新采用“秩序”(Order)这个颇令人讨厌的术语;最初完全是出于方法论上的考虑。亦可参见拙著:Thecounter…RevolutionofScience(Chicago;1952);p39:“如果社会现象除了经由刻意而被设计出来以外;就不会显现出秩序;那么;有关社会的理论科学也就的确毫无立足之地了;而且一如人们时常主张的那样;所存在的也就只是心理学上的问题了。”在最近的讨论中;论者也时常在我使用“秩序”(order)一术语的那种意义上使用“系统”(System)一术语;然而在我看来;“秩序”(order)仍不失为一个较为可取的术语。



③人们在政治理论中之所以通用秩序这个概念;其渊源似乎可以回溯到圣·奥古斯丁;尤请参见他的对话OrdO;载于J。P。Migne(ed)Patrologiaecursuspletussec。lat。32/47(Paris;1861…2);德文版DieOrdnung;trans。C。J。Peel;fourthedition(Paderborn;1966)。



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somespatialortemporalpart)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①显而易见,就此意义而言,每个社会都必定拥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也往往是在未经刻意创造的情况下存在的。正如一位杰出的社会人类学家所指出的,“显然,在社会生活中存有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久性。如果社会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序性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或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求。”②



①参见L。S。Stebbing;AModernIntroductiontoLogic(London;1933);p。228:“当我们知道一系列要素是如何得到安排的;我们也就有了推论的基础。”另请参见ImmanuelKant;Werke(AkademieAusgabe);Nachlass;vol6;p。669:“秩序就是彼此依法律所进行的合作”。



②参见E。E。Evans…Pritchard;SocialAnthropology(London;1951);p49;亦可参见该书第19页:



“显而易见;在社会生活中;肯定存在着一致性和常规性的东西;而且社会也必定拥有着某种秩序;否则社会的成员就不可能生活在一起。完全是由于人们知道在各种各样的生活环境中其他人期望他们采取什么行为、又知道自己预期其他人采取哪些种类的行为;也完全是由于人们会依照规则协调彼此的行为并只遵循价值观念的指引;所以每个人或所有的人才能够干好自己的事情。人们之所以能够做出预测。预料事件、并与他们的同胞和睦相处;乃是因为每个社会都有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系统或结构的形式或模式;而社会成员正是在这种模式中;以及在与这种模式相符合的情况下;过自己生活的。”



我们是社会的成员,而且我们大多数需求的满足也都是依赖于同他人的多种形式的合作而得以实现的。据此,如果我们想有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那么显而易见,我们就必须依赖于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所做的预期与他们实际上的所作所为之间的一致性,因为我们的计划正是以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所做的那种预期为基础的。在那些决定不同个人行动的意图与预期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吻合,正是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显现自己的一种形式;而我们所直接关注的问题,正是这样一种秩序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就这个问题而言,人们因受拟人化思维习惯的影响而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做出这样一个相当草率的回答,即这种秩序肯定是某个具有思考能力的心智设计出来的。①再者,由于秩序已经在相当普遍的程度上被解释成了这样一种由某人做出的刻意的安排,所以秩序这个概念在大多数主张自由的人士那里蒙遭了冷落,然而却在相当的程度上为一些威权主义者所青睐。根据这一解释,在社会中,秩序必须以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为基础,或者以整个社会的等级结构(ahierarchicalstructure)为基础;因此,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或等级结构中,优位者的意志,从而最终是某个最高权力机构的意志,决定着每个个人所必须做的事情。



①参见L。S。tebbing,上引书,p。229:“在人们工作的场合,秩序最为明显”。



然而,秩序概念所具有的这种威权主义的涵义,却完全源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只有系统外的或“源于外部的”(exogenously)力量才能够创造秩序。因此,这一涵义并不能适用于从内部确立起来的①或“源于内部的”(endogenously)一种均衡,正如一般市场理论所努力解释的那种均衡。这样一种类型的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从许多方面来看都具有着不同于一种人造的秩序所具有的属性。



①参见J。OrtegayGasset,Mirabeauoelpolitico(1927),inObraspletas(Madrid,1947),vol。3,p。603:“Ordennoesunapresiónquedesdefueraseejercesobralasociedad;sinunequilibrioquesesuscitaensuinterior。”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对各种自生自发秩序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经济理论的特有使命,尽管生物学从其诞生起也一直在关注我们称之为有机体的那种特殊类型的自生自发秩序。只是到了晚近一个时期,自然科学才发展出了一种以控制论(cybernetics)为名的专门学科,这门学科也关注那种所谓的自组织系统或自我生成系统(self…organizingorself…generatingsystems)的秩序。①



①参见H。vonFoersterandG。W。Zopf,Jr(eds)PrinciplesofSelf…Organization(NewYork,1962)。有关亚当,斯密预见到了控制论的主要概念的情况,可参见G。Hardin,NatureandMan'sFate(NewYork,1961),p。54;andDorothyEmmet,Function,PurposeandPowers(London,1958),p。90。



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这一区别对于理解社会进程以及对于制定各种社会政策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有好几个术语都可以被用来分别指称这两种秩序。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但是这种人造的秩序也可以被称之为一种建构(aconstruction)或一种人为的秩序,而特别是在我们必须去探讨一种受指导的社会秩序的时候,它甚至还可以被称之为一个组织。另一方面,我们把“增长的秩序”称之为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但是这种秩序最为合适的英语称谓则是自生自发秩序。古希腊人较为幸运,因为他们有独特且不同的单个术语来分别指称这两种秩序,即用taxis(外部秩序)来指称人造的秩序,例如一种战争秩序①,而用kosmos(内部秩序)来指称增长的秩序,其原意是指“一个城邦或一个共同体中的正当秩序”。②当然,我们间或也会用这些专门的希腊术语来指称这两种秩序。



①参见H。Kuhn,“OrdnungimWerdenundZeffall”,inH。KuhnandF。Wiedmann(eds),DasProblemderOrdnung(SechsterDeustscherKongressFürPhilosophie),Munich,1960,publ。MeisenheimamGlann,1962),尤其是P。17。



②参见WemerJaeger,Paideia:TheIdealsofGreekCulture,trans。G。Highet,vol。1,secondedition(NewYork,1945),p。110;有关“米利都的阿那克西曼德把dikè的概念从城邦的社会生活转向自然领域……乃是哲学上的内部秩序观的雏形:因为dikè一词的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中的确当秩序”;另见该书第179页:“这样,宇宙机械论者的内部秩序(cosmos),通过思想上的一种奇怪的倒退,反而成了人类社会中的eunomia模式。”也可参见同一作者的“Praiseoflaw”,inP。Sayre(ed),InterpretationsofModernLegalPhilosophies:EssaysinHonorofRoscoePound(NewYork,1947),尤其是p。358:



“以此方式得到‘论证’的世界,可以确当地以另一个取自社会秩序中的术语来指称它,即‘内部秩序’(cosmos);该术语最早出现在爱奥尼亚哲学家的语言之中;经由采取这一步骤并将dikè的规则扩展至整个实在世界,他们明确地揭示出了希腊法律思想的实质;他们也据此表明,希腊法律思想是以正义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



另见上引书第361页:“城邦'thePolis'赖以为基础的乃是法律。这样的法律并不只是律令,而是内部规则(nomos);内部规则的原初含义所意指的乃是所有为有关正确与错误方面的‘活’习俗所尊重的规则”;又见该书第365页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论述,即甚至在古希腊人对法律的信念崩溃的阶段,“内部规则(nomos)与内部秩序(cosmos)之性质之间的严格关系也没有受到普遍的质疑”。



然而,亚里土多德却把内部规则(n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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