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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种主要有助益于资本者(Capitalists)的体制;而事实上;资本主义却是一种给企业施加戒律的体制:企业的经理们会因受到这种戒律而感到恼火;而且每个人都会试图规避这种戒律的约束。“自由放任”从来都只是一种仅凭经验行事的方法。诚然;“自由放任”表达了对滥用政府权力的做法的抗议;但它本身却从未提出过一个人们能够赖以确定政府之确当职能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讲;“自由企业”或“市场经济”这样的术语亦无能为力;因为它们并不能够明确界定个人的自由领域(thefreeSphereoftheindividual)。“法律下的自由”(libertyunderthelaw)这个表述;曾一度比任何其他的表述都更好地表达了这种状态的基本要点;但是后来也因为这个表述中的“自由”和“法律”两个术语不再具有明确的含义而变得无甚意义了。此外;惟一一个在过去为人们普遍接受而又为人们正确理解的术语;即“自由主义”;也已“作为一种崇高但却言不由衷的赞誉之词而为自由主义这一理想的反对者所盗用了”。①
①J。A。Schumpeter;HistoryofEconomicAnalysis(NewYork;1954);p。394。
一般的读者也许没有充分意识到我们的实践已偏离了上述术语所表达的理想有多远。尽管法律人(lawyer)或政治科学家一眼就会看出我所要倡导的乃是一种在很大程度已然不存而且也从未彻底实现过的理想;但是;大多数人却很可能认为某种与这种理想相类似的东西仍在支配着公共事务。正是由于我们偏离自由主义之理想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人所能意识到的程度;而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偏离会因其本身的势头而使一个自由的社会堕落成一个全权的社会(除非这一发展趋势即刻就得到制止);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对那些指导我们政治行动的一般性原则进行探讨。我们在今天之所以还是自由的;乃是因为某些传统的然而很快就会消失的定见阻碍了这样一种进程的顺利推进;然而由我们自己酿成的那些变化的内在逻辑却正是凭借着这一进程而趋于在一个日益扩大的领域中凸显自身的。在目前的思想状况下;全权体制(totalitarianism)的最终胜利;实际上只是那些在智识领域中早已占据支配地位的观念对于传统主义者的抵制(traditionalistresistance)的最终胜利。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还在方法论上获致了这样一个洞见;即在复杂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情形中;我们所能够确定的永远只是这些自生自发秩序之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一般性原则;或者说;我们绝不可能预见此一环境中的任何事件所会引发的特定变化。就政策而言;这个方法论上的洞见具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它意味着:首先;在我们依凭自生自发之有序化力量的情况下;我们往往不可能预见种种特定的变化;而正是经由这些变化;我们才可能对业已变化的外部环境做出必要的调适;其次;我们有时候甚至无力认识那个被打破了的“均衡”或“平衡”是以何种方式得以恢复的。我们对自生自发秩序之机制在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想维续这种整体秩序而不使它分崩离析;那么我们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时所诉诸的方法处于无知的状态之中;然而就是这种无知;常常会造成一种恐慌并促使人们要求政府为恢复被打破的平衡而采取行动。
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人们之所以要求采取刻意的控制措施;往往是因为他们对自生自发的整体秩序之特征所获得的那种一知半解所致。只要贸易平衡(或者任何一种特定商品之供求关系的平衡)在被打破之后又以自生自发的方式调整了自身;那么人们就不会再去追问这种调整得以实现的方式了。但是;一旦他们意识到了不断做出这种调整和再调整的必要性;那么他们就会感到有必要让某人去专门负责落实这些调整和再调整的工作。经济学家从他们关于自生自发秩序之图式的性质出发;只能以下述那种自信的断言来打消人们所具有的种种忧虑;即只要我们不去干预自生自发的力量;我们所需要的那种新的平衡就一定会以其自身的方式得到确立。但是;由于经济学家一般都不能够精准地预测这种自我调整的发生方式;所以他们的断言也就不怎么能够令人信服。
然而;当人们有可能预见自生自发的力量可能恢复被打破的平衡的方式的时候;情势则会变得更糟。对不可预见之事件进行调适所具有的必要性;始终意味着某人将要受到伤害、某人的预期将会落空、或者某人的努力将会受挫;而所有这一切都会使人们要求以刻意指导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必要的调整;而这种要求在实践中则必定意味着由权力机构来决定谁应当受到伤害的问题。此外;这种做法常常还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只要必要的调整能够被人们预见到;那么它们就会受到阻碍。
科学能够为政策指导所提供的有助益的洞见;乃是对自生自发秩序之一般性质的理解;而不是有关一具体情势之特定细节的任何知识;因为科学没有也不可能拥有这样的知识。有关科学在解决我们的政治任务的方面极具助益性的正确认识;在19世纪时基本上是众所周知的;然而;这种正确认识却在后来被一种新的趋向遮蔽了。这一趋向乃源出于当下盛行的那种对科学方法之性质的误解:即科学是经由对那些特定的被观察到的事实的汇集而构成的;就一般科学而言;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而当我们必须处理的乃是复杂的自生自发秩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时候;这种认识就更具误导性了。由于这样一种秩序之任何一部分中的各种事件都是彼此独立的;而且这样一种抽象秩序并不具有能够根据个别属性加以识别的反复出现的具体组成部分;所以试图经由观察而在它的任何组成部分中发现常规性;都必定是徒劳的。在这个题域中;惟一能够宣称自己具有科学地位的理论;乃是那种有关整体秩序的理论(thetheoryoftheorderasawhole);再者;这样一种理论(尽管它亦须接受事实的检验)也绝不可能经由观察而以归纳的方式建构起来;而只能够通过构造一些心智模式的方式加以建构;当然;这些心智模式是以那些可观察到的要素作为其内容的。
短视的科学观专注于研究特定的事实;因为只有这些特定的事实才是可以从经验中观察到的;更有甚者;这种科学观的鼓吹者还夸耀自己根本不受那种只有通过他们称之为“抽象思辩”(abstractspeculation)的方式才能获致的有关整体秩序的观点的指导。毋庸置疑;这样一种短视的科学观根本不可能提高我们型构一种可欲的秩序的能力;反而在事实上使我们丧失了达致成功行动所须依凭的所有有效的指导。这种伪“实在论”(thespurious“realism”)自欺欺人地认为它根本就不需要任何有关整体秩序之性质的观点的指导;而且只致力于探究那些用以实现特定结果的具体“技术”;实际上;这种伪“实在论”是极度非实在的。尤其当这种态度——正如它所频繁导致的——导致人们根据特定措施在特定的政治舆论氛围中的“可行性”(practicability)来判断它们的可取性(advisability)的时候;它所具有的作用就只能是把我们进一步推向一种绝境。毋庸置疑;这种绝境必定是那些趋于摧毁整体秩序的前后相继之措施的最终结果;当然;这些措施的鼓吹者在实施它们的同时;实际上也以一种默示的方式承认了这种整体秩序的存在。
无须否认的是;整体秩序这种指导模式(theguidingmodel)在某种程度上讲始终都是一种乌托邦;因为当下的情势只是对它的一种趋近;但却依旧相距遥远;而且许多人士也都认为它是完全不切实际的。然而;只有凭靠坚定地信奉这样一种观念;即一种具有内在自恰性的模式能够经由一以贯之地适用相同的原则而得以实现;人们才能确立起某种有助益于一运行良好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有效框架。亚当·斯密曾经认为;“的确;期望自由贸易会在大不列颠得到完全恢复;就如期望一个‘大洋国’(Oceana)或乌托邦会在大不列颠得到实现一样荒唐。”①然而;仅在他讲这番话的70年以后;自由贸易却实现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讲;这实是他的工作所促成的。
①AdamSmith;上引书;vol。Ⅰ;p。435。
乌托邦;一如意识形态;在今天乃是一个贬义词;而且事实也是如此;即大多数乌托邦都旨在以激进的方式对社会进行重新设计;且深陷于那些致使它们不可能得到实现的内在矛盾的困境之中。但是;一幅可能无法完全实现的社会理想图景;或者一种应予实现的整体秩序的指导性观念;无论如何都不只是任何理性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而且也是科学能够为解决实际政策问题所做的主要贡献。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现代社会进行刻意变革的主要工具乃是立法(legislation)。但是;无论我们事先对每一单独的立法法案考虑得多么周全;我们都绝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对整个法律系统(legalsystemasawhole)进行全面的重新设计;或者说;我们绝不可能依照一个自恰一致的设计方案对它做一番彻头彻尾的改造。法律制定必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会对我们下一步所能够或所必须做的事情产生一些我们在当时无法预料到的后果。一个法律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与其说是依照一种全涉性的整体观而进行彼此协调的;倒不如说是通过前后相继地把一般性原则适用于特定的问题而逐步达致彼此协调的——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一般性原则;甚至常常不是以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