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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看米兰昆德拉的作品,最大的感受是:在虚假的语境中,越是神圣的东西越有搞笑功能。在这个像“哈哈镜”一样的“场”里面,真的东西、美的东西进去了,也会变形。
有时我同情自己,更同情那些被我们采访的先进人物,比如抗击非典的白衣天使,好好的人,有血有肉,有脾气有爱好,被咱们一打扮,他们自己都认不出来自己了。
我那位宣武医院的哥们就坚决不让媒体捧他,他说,咱是个啥样,我自己还不知道,喝完酒了爱骂老婆。被你们一报道,嘿嘿,形象一高大的我以后还敢酒后胡说八道吗?多累呀,我才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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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茶舍 笼子里的猴子与孙志刚、李海婴
(起9M点9M中9M文9M网更新时间:2004…3…21 20:07:00 本章字数:1372)
南粤之地的人好口腹之欲,无所不食,包括人类的表亲——猴子。据说店家把一群猴子关在笼子里,这些灵长类的动物都知道自己将成为刀俎上的肉,一个个惶恐得不行。
顾客往往自己点哪只猴子,店家就宰哪只。当顾客指定某只猴子后,笼子一打开,别的猴子立马把这只猴子推出去。大伙明白,只有牺牲这只同类,自己才能苟且偷生一刻。不然要是顾客临时改了主意,马上挨刀的可能是自己。——至于下一个顾客会不会点自己,那就顾不得这么多了,反正多活一刻是一刻。
猴子是畜生,为了苟活有种牺牲同类的天性,畜生本来没有“善恶”之分的,所以这种动物性很正常。可有善恶之分的人类何尝不是如此?
通过检察院的公诉书,我们基本上可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孙是被和他一样的被收容人员打死的(当然,最后还是由法院认定)。据本案的第二被告人李海婴的律师辩护说,李海婴是被胁迫下打孙志刚的,他不打孙志刚,“护工”会打他。另一位参与殴打孙的四川民工也说,他比孙也就早被收容几小时,也挨了打。
我们可以预料,李海婴之类,这些和孙志刚一样同样需要“暂住”的青年人,最后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写到这里,我不仅悲悼韶华早逝的孙志刚,也悲悼打人的李海婴他们,他们无非是将孙志刚推出笼子,推向祭坛的“群猴”而已,为了苟活,他们不能不如此。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已经争论了几千年。但无论恶也好,善也好,我觉得我们的伟大导师老毛说的那句话没错:“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事后的庭审也证明,这些人根本不认识孙志刚,他们不可能有犯罪故意,那么是什么让他们为恶,是什么让他们犯罪呢?
他们同样是收容制度的受害者,这种制度又让受害者成为害人者。但是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吗?正如古罗马斗兽场里,将手持利器的奴隶和猛虎、狮子放在一起,你不杀狮虎,你就会被狮虎吞吃或者被奴隶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再懦弱的人也会成为猛士。
我不相信殴打孙志刚那些民工,天生就是暴戾,就是嗜血。他们回到自己的家乡,也许会是一个孝顺的儿子,和善的邻居。可是他们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里,自己不为恶,自己就会成为那只被推出去的“猴子”。
我们不仅要问,是什么制造了孙志刚的悲剧,同样要问,是什么制造了李海婴他们的悲剧?让一群和死者素昧平生的人成为罪犯?
好的制度是矫治罪恶,是把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会诱导甚至激发人心中的恶。人一般是兽一半是神,在那个笼子里面,你要活下去,只可能成为兽。我们驱民为恶,用制度制造暴民的教训还不够吗?“文革”时期让多少天真无邪的少年变成暴徒,让多少相濡以沫多年夫妻互相告密,让多少管鲍之交相互背叛。我们不反思“文革”,不清算“文革”,反而在大批量地生产“李海婴”他们。
我想,如果我进了那个笼子,不成为李海婴就必须成为孙志刚,因为笼子外面的主人不会给你别的选择。不论罪犯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若干年回顾这件事,我们会觉得,这是民族的耻辱。同样的受害者,因为为了活命,只得相互残杀。这只有笼子里的猴群才会这样。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什么时候退化若此?!
为了我们不成为下一个孙志刚,同样为了我们不成为下一个李海婴,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了结这件个案。 200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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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茶舍 '新闻评论'私产是否需要入宪重要吗?
(起8O点8O中8O文8O网更新时间:2004…3…21 20:07:00 本章字数:1219)
陈永苗坚决反对私产入宪的文章题目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确实有某种超越世俗的神学意义上的强化,但在宪法中,无论如何申明私产的神圣性,毕竟属于世俗社会范围内的调整,也就是即使入宪,也是属于凯撒。
不过,宪法在中国,却有某种神学上的地位,我宁愿把我国的宪法看成农家堂屋正中间的牌位,从宗法意义上来说,这块木牌子地位最崇高,以此来体现慎终追远、永远孝思的持家之本。但是我们知道在实际生活中,它不如睡觉的床,不如吃饭的桌子。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无非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国家的基本结构、强调平等自由原则而已,不会将某种“教义”入宪,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总是在强化某种主义之类的“意识形态”,而且这种主义、思想随时增减。针对中国宪法高而无用、长期虚置、“准教义”的状态,陈永苗的文章的题目倒是精要。
在今天中国这样的法制环境内,私产能否入宪,并不重要。永苗也说了,入宪也保护不了私产。何止是这样,翻翻我们的宪法,新闻出版、言论、游行示威、罢工都是自由的,但是谁能自由地行使这种权利呢?种种的行政规章,都可以吞噬宪法权利,比如说新闻审查制度,比如说游行前必须得到批准等等。行使宪法权利必须得到“行政许可”,而且这种“行政许可”极为严苛,那么就可视为这种权利完全是不可兑现的“法律白条”。
有成文宪法未必有宪政,无成文宪法未必无宪政,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有完备的宪法,而且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英国、新西兰无成文宪法,更没有在宪法中写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可是我们知道,朝鲜还停留在毫无人权的中世纪,而现代宪政肇始于英国,最早限制国王对私产的侵犯也在英国。
至于永苗说工商联力挺私产入宪是为了“ 从而排斥他人的窥探和抢占可能性的威胁”。 “在宪法上抢占合法性上的制高点。”我看不用拔得这样高。推动私产入宪,未必都能漂白非法财产;私产不入宪,通过上下其手,非法财产照样可以得到漂白。
永苗在文中不也说了,私产的保护问题,民法就能解决了吗?民法可以保护私产的前提是宪政的确立。也就是说,真正的宪政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各种权利得以厘定,得以保障,那么,“直在其中矣”,何必需要入宪呢?如果宪法只是一个虚置的文本,违宪行为得不到追究,就是在宪法中强调一百遍“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又有什么用呢?
民法典草案起草过程中,就有一些民法专家在争论,是人格权法更重要还是物权法更重要。主张物权法更重要的专家认为,私有财产是自由的保证,是公民一切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而主张人格权更重要的专家则认为,只有实行人格权的平等,只有人格权不受倒任意侵害,私有财产才可能得到保障。其实,在宪法没有得到必要的尊重情况下,这些争论无非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之类的伪问题。
那么我要说,没有真正的宪政,“私产入宪”和“党主立宪”一样,是个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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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茶舍 百姓起名 干卿何事?
(起7H点7H中7H文7H网更新时间:2004…3…21 20:08:00 本章字数:1214)
报载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将做出规定,以信息化为名,规定部分生僻字不能作为姓名。此举引起社会上一些人的非议,并称要坚决捍卫自己的姓名权。
生僻字作名字,确有许多不便,没有计算机之前,这个问题就存在。当年章太炎先生给自己的女儿起了个特别生僻的名字,章家有女初长成后,太炎先生纳闷竟然没有来提亲。凭自己的家境、学识、名望以及女儿的长相,也不至于如此呀。后来才知道,人家压根儿不认识他女儿的名字,名字不辨,何来提亲?
尽管生僻字作名字带来种种不便,但行政部门不能以此随意做出禁止性规定。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的权利便可行使,为自己儿女起名字的权利自然在此之列。
目前对公民起名没有法律作明确规定,但我想和“物”名商标对照一下。对起名范围的限制我想起码不应该比商标还要多吧?商标法商标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如“他妈的”、“包二奶”之类的不能作为商标。而生僻字起名既不违法,又不违反社会公德,干卿何事?仅仅以微机录入困难为理由,就排斥了以生癖字作名字的选择,实际上是对公民生活的粗暴干涉。而且技术性问题总能解决。在五笔字型等快捷的汉字输入法还没有发明之前,有人断言汉字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可现在有了多少方便快捷的输入法?好像汉字也没有消亡的征兆呀。
照此逻辑,计算机没有出现以前,是否也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凡户籍警察不会书写的生僻字一律不能作名字?不过中国行政机关的随意性确实很强,我的一位朋友,叫“四忠”,我说只有“三忠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