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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元
科举制度中状元的别称之一,因系殿试一甲第一名而得名。
殿院
唐、宋御史台所属有台院、殿院、察院。殿中侍御史隶殿院。
殿直
一、宋武散官名。有左班殿直与右班殿直。政和二年(1112)改左班殿为成忠郎,右班殿直为保义郎。二、宋宦官阶官名。政和二年改宦官阶官高品为左班殿直,高班为右班殿直。
殿中监
官名。三国魏置,晋、南北朝沿置,南朝宋为七品。北魏亦设。北齐以殿中局为官署名,设监四人。隋称殿内局,有监二人。炀帝升局为省,主官称殿内监。唐改为殿中省,主官为殿中监。唐殿中监地位上升,为从三品。北宋殿中监仅存虚名。
殿中局
官署名。北齐置,属门下省,有监四人,掌驾前奉行等事。隋改为殿内局,后又升格为省。参见“殿中省”、“殿内省”。
殿中省
官署名。唐武德元年(618),改殿内省为殿中省,掌皇帝生活诸事,所属有尚食、尚药、尚衣、尚舍、尚乘、尚辇六局。唐龙朔二年(662)曾改中御府,咸亨元年(670)复旧。宋沿置,仅为寄禄官,六尚局职掌分由它署担任,如尚食归御厨,尚药归医官院等。辽以其职掌属南面官内侍省。参见“殿中监”、“殿中局”、“殿内省”。
殿中侍御史
官名。三国魏派御史二人居殿中,察非法,后乃以之为官名。两晋南北朝沿置。隋改称殿内侍御史。炀帝时省。唐复置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兼知库藏出纳及宫门内事,及京畿纠察事宜,位从七品下,较侍御史(从六品下)低。台中食坐之南有横榻,名“南床”,为侍御史专席,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正八品下)均不得坐。侍御史称“台端”、“端公”,殿中称“副端”。宋沿设殿中侍御史,掌纠弹百官朝会失仪事。元亦设此官,初沿宋制为正七品,后提高至四品。明初尚置,洪武九年(1376)废。
殿中司
元官署名。属御史台。至元五年(1268)始置。有殿中侍御史,掌纠举大朝会时百官班序失仪失列、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大臣入内奏事不可与闻而随入者等。
殿中丞
官名。唐改殿内省为殿中省,殿中丞为其属官。
殿撰
宋有集贤殿修撰等官,简称殿撰。明、清进士一一甲第一名例授翰林院修撰,故沿称状元为殿撰。
督办
一、清后期,中央与地方皆有临时设置机构,存在时间长短不一其长官品级特高者称督办或总办,副职称会办,资格次于会办者称帮办,负责处理日常例行事务者称坐办。北洋政府时期仍有此制。二、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督军曾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办”
督办政务处
清官署名。简称改务处。光绪二十七年(1901)置。以军机大臣领督办事,参预大臣无定员。掌讨论政治改革事宜。三十二年改名会议政务处,属内阁。宣统三年(1911)废。
督捕清吏司
清官署名。顺治十年(1654),置督捕衙门,属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废,以其事归刑部,在刑部置督捕前后二清吏司及督捕厅。雍正十二年(1734),并督捕前司及督捕厅于督捕后司为督捕清吏司。掌缉捕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亡者。
督抚
清总督,总管两省工数省军政与民政,巡抚则为一省地方长官,合称督抚。
督军
官名。一、东汉光武帝用时置督军御史,职似监军。见《晋书·职官志》。汉末与魏在郡国置督军,系地方领兵官。魏文帝代汉,封献帝为山阳公,置山阳国督军以防之。此系临时特置。汉末至晋另有“督诸军”。《宋书·百官志》谓汉末建安中曹操为相,“始遣大将军督军”(《晋书·职官志》作“督之”)。夏侯恼督二十六军,即其例。晋、宋二志均谓,晋时“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二、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下的军事长官。辛亥革命时,各省行政军事长官多称都督。不久,另设民政长,都督专管军事。二次革命后,袁世凯都督为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民国五年(1916)袁世凯死后,改称督军。十一年(1922),黎元洪倡“废督裁兵”未成,遂改督军为督理某省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理。各省又有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者,简称督办。十三年(1924)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任用各省军事长官,均用督办军务善后事宜之名,一般称为军务督办或督办。后直系吴佩俘再起,发表任命均用督理之名,北京用督办名,各行其是,直至北洋军阀失败。
督理街道衙门
清官署名。掌京师外城街道修治及居民修造房屋。先由工部满、汉司官二人管理,乾隆三十一年(1766)改由都察院选满、汉御史二人,工部及步军统领衙门各选司官一人,由皇帝简派管理。京师内城由步军统领衙门管理。
督练公所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年(1904)置于各省。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初设总办、帮办、提调等官,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宣统三年(1911),改设督办、军事参议官、副官、书记官等官,改置筹备、炉饷二科及军械局。
督粮道
官名。掌督运漕粮。明置于各省,十三布政司各一员。清置于漕运各省,江南二人,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各一人。
督销局
官署名。清后期置于额定行盐省分,掌地区食盐运销。辛亥革命后,改设榷运使。
督邮
官名。汉置。郡守属吏,掌监属官。汉时位轻权重,凡传达教令,督察属吏,案验刑狱,检核非法等,无所不管。郡分部者,部皆置,如西部督邮、东部督邮等。魏、晋起地位似不如前代。后设置渐少。北齐只设于清都郡。隋初废郡,督邮亦废。
督作使
唐官名。掌督工程建设。天册万岁元年(695)在端门外造天枢及次年重建明掌时均置。
福晋
清贵族妇女封号。满语妻子之意,也含有贵妇之意。顺治十七年(1660)规定,亲王、亲王世子及郡王妻封福晋,侧室则称侧福晋。亦用以封蒙古贵族妇女。
埂端�
官署名。清末度支部的一个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官。掌盐法杂课、土药(本国出产的鸦片)统课等。
鼓吹令
官名。晋始置,属太常,东晋中期废。南朝宋、齐皆无,梁、陈属太常卿,北齐、隋、唐、宋属太常寺。掌军乐鼓吹,以备皇帝仪仗之用。辽南面官沿唐制,金以大庆乐署令兼鼓吹署令。
鼓司
官署名。宋初,立登闻鼓于禁门外,士民有事可击鼓申诉,先以宦官,后以朝官主管,称鼓司。景德四年(1007),改称登闻鼓院。
简点使
唐官名。唐初。征十八岁以上中男入伍,置诸道简点使。
简任官
官类名。民国高文官的第二等。须经大总统或国民政府主席任命。北洋时期的各部次长、多数司长、各省厅长、高等审判厅厅长等,国民党时期的次长、司长、厅长、高等法院院长等,均系简任官。
解元
科举制度中乡试第一名,唐制,举进士者均由地方解送入京,后世相沿,乃有此名。
锦衣卫
官署名。即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置。原为执卫皇宫的亲军,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特令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权力, 以便于亲自掌握重大案件的情况。主管为指挥使,秩初为从三品,旋改正三品,常以勋臣外戚充任。其属有经历司,掌文移出入;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理军匠,其下有专司侦察的官校。洪武二十年,曾焚锦衣卫刑具,罢锦衣狱,所系囚犯送刑部审理。成祖时恢复。并增设北镇抚司,专理诏狱,直接取旨行事,用刑尤为惨酷;原有的镇抚司改为南镇抚司,专理军匠。
谨身殿大学士
官名。明仁宗始以杨荣为太常卿兼谨身殿大学士,阁职从此渐崇。世宗改谨身殿为建极殿,阁衔也从改。参见“大学士”。
禁暴氏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禁暴氏,设下士六人及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掌禁止以暴力侵犯他人及诈骗造谣等事。北周亦于秋官府设禁暴中士、下士。
禁防御史
官名。魏、晋置,位第七品,职似殿中侍御史,参见“殿中侍御史”。
禁杀戮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徒所属有禁杀戮,设下士二人及史杀伤,如发觉重于伤人见血之罪而未告官者及小吏不受理被害者申诉、或被害者受人威胁不敢申诉等情况,报告属寇,加以惩罚。北周亦于秋官府置梦杀戮中士、下士。
禁直郎
金宦官散名,从七品上,为宦官第十六阶。
蓝翎
清官员冠饰。皇帝近臣领侍卫府官,护军营、前锋营、火器营、銮仪卫满员五品以上者皆戴孔雀花翎,六品以下则戴鶡鸟尾羽,称为蓝翎,无眼,俗谓老鸹翎。参见“花翎”。
廉访
清按察使的尊称。元有肃政廉访使,掌监察官吏,明、清按察使亦有此职权,故用为尊称。
粮长
明代征解田粮人员。洪武四年(1371)置。掌催征、经收与解运田赋。洪武十八至十九年间,复增劝民耕种、劝民按期纳粮当差、申报灾荒蠲免于朝、检举逃赋人户等责。江浙等地并预测地造册之事,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兼有司法之权。明初粮长,多由大户充任累世相承,称“永充制”。后因赋役日重,税户逃亡,粮长赔累不堪,乃集数户共应其役,称“朋充”法,或以粮长与里长合一。粮长地位随之降低,由半官地位转为人民对朝廷的职役。
粮料使
唐官名。掌供应军饷、粮草。遇兵事时置。唐后期,或为节度使属官,或由度支使差派。
粮料院
官署名。宋初承唐制,有都粮料使,先以三司大将担任,宋太祖开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