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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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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拉
  清代内廷机构中担任勤务者。如军机处所用苏拉,通常拣选十五岁以下不识字小太监,以防泄漏机密,但后来不拘此例。苏拉为满语闲散之意,亦指一般闲散之人。

苏州织造
  明、清在苏州设局织造宫廷所需的丝织品。明由提督织造太监主管。清初年仍旧。顺治时曾由户部差人管理,旋仍归宦官的十三衙门。康熙二年(1663),改由内务府派官久任。在任最久者为李煦,从康熙三十二年(1693)到任,至六十一年雍正帝即位后罢官,达三十年之久。苏州织造有密折奏报各处情况的任务,李煦所报,屡受康熙帝赞赏。雍正十三年(1735),废密折。然从李煦任上开始的每月具奏晴雨录及粮价单,仍继续执行。道光元年(1821),上谕谓与江苏巡抚所报重复,始废。参见“织造”、“江宁织造”。

体量
  宋公文用语,意为调查、审查、分析某事。

体仁阁大学士
  清官名。乾隆十三年(1748),定大学士员限,省中和殿,增体仁阁。参见“三殿三阁”。

条记
  官印的一种。明百官印信,方形,直纽,以银或铜铸造,未入流则用条记,长方形,直纽,铜制。明初杂职先用方印,洪武十三年(1380)改用条记。清礼部铸印局大使,内务府官房租库及各州县儒学、县丞、主簿、各省守备等官,以及未入流如驿丞等用条记。

条狼氏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条狼氏,设下士六人及胥六人,徒六十人。条即洗涤之涤。狼,旧注作“狼扈道上”,意为不洁之物狼籍道上。即掌贵族出行时执鞭驱逐行人。

投供
  清制,侯选官员将得选缺时,按吏部规定日期报到,亲笔书写履历单,呈交吏部文选司,以待铨选,称投供。其亲笔书写的履历单称为亲供。

巫马
  官名。《周礼》谓夏官司马所属有巫马,设下士二人,医四人,以下有府、史、贾、徒等人员。掌治马病。所需费用向校人领取。贾掌出售死马皮骨。

吾祖
  西夏国主嵬名曩霄(赵元昊)的称号。党项语音译,亦作“兀卒”。

闲厩使
  官名。唐万岁通天元年(696),置仗(按指仪卫)内六闲养马,亦称六厩,圣历三年(700)置闲厩使,分原属殿中省与太仆寺饲养宫廷马匹职务。开元年间,闲厩并养骆驼、巨象,闲厩使亦兼管鵰坊、鹃坊、鹞坊、鹰坊、狗坊,以备皇帝狩猎。宋太平兴国五年(980)改为崇仪使。

县长
  官名。秦至南北朝时,县的行政长官,大县称令,小县称长。大小之别,汉以万户为界,晋以千户为界。南北朝后期,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述南朝陈的官制,仅言县令,不提县长。北齐规定,概称县令,其名遂废。民国国民党政府时期,改县知事为县长,始复用。

县大夫
  春秋时晋国和战国时齐国的县的长官。《左传·襄公三十年》:“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齐威王因即墨“田野辟”而封之万家,阿“田野不辟”而烹阿大夫。见《史记·田世家》。

县公
  一、春秋时楚国对县尹的尊称。《左传·宣公十一年》记楚庄王曰:“诸侯县令,皆庆寡人。”杜预注:“楚县大夫皆僭称公。”王引之以为称公并非僭拟于公侯,是县大夫之通称。见《经义述闻》。齐国亦称县邑大夫为公。《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杜预注:“棠公,齐棠邑大夫。”
  二、爵名。晋始置,历代多沿置,元以后废。

县官
  一、县之长官。
  二、西汉时常用以称政府或皇帝。《史记·绛侯世家》司马贞索隐:“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县君
  妇女封号。汉武帝封其同母异父(金王孙所生)姊为修成君。修成为当时县名,唐内命妇三品、四品母封正五品县君,五品文武官之母或妻封县君。宋升朝官之母或妻封县君。金四品文散官少中大夫、武散官怀远大将军以上之母或妻封县君。元正从五品官之母妻封县君。明郡王曾孙女封县君。清贝子女封县君。

县令
  官名。战国时三晋《魏、赵、韩》和秦已称县的行政长官为令。秦商鞅变法,并诸小乡为县,置令及职责。县令本直隶于国君,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秦、汉法令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县官称县令,秩六百石至千石;万户以下的称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汉以后放宽尺宽,《晋令》云:“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见《北堂书钞》七十八)所辖户数不及汉制十分之一。南朝县,户数一般很少,而《宋书·州郡志》所载,大多为令。后遂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只说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不提县长。北齐县分九等,县官一律称令。隋、唐因之,只以县的等第,分定县官品秩,唐县令,京县、畿县正五品上有与正六品上,余自从六品上至从七品下,宋县令只存虚名,以京朝官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因而有知县的名称。元为县尹。明、清以知县为正式官名。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称县知事;民国党统治时期称县长。

县马
  宋宗室女封县主者,谓其夫为县马。

县男
  爵名。唐始置,从五品,金、元沿置,明废。

县师
  官名。《周礼·地官司徒》于闾师外,又有县师,所掌为公邑,即六遂的余地由周王派吏管理的地区。县师即公邑之长。

县士
  官名。《周礼》谓秋官司寇所属有县士,设中士三十二人,以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四等公邑的狱讼。《司马法》谓距王都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其中不为王之子弟及公卿大夫之采地者,王使大夫治之,均为公邑。县士即治此等地区狱讼之官。北周仿其制,设县法上士、中士。此所谓县,当专指距国都三百里至四百里之地,与《周礼》县士所治范围不同。

县试
  清由各县县官主持的考试。试期多在二月,要取得出身的童生,向本县礼房报告,填写姓名、籍贯、年岁、三代履历,并取得本县廪生保结。一般考五场,也有四场或六七场者,各场分别考八股文、试贴诗、经论、律赋等。第一场取录者即有参加上一级考试即府试的资格。

县尉
  官名。秦、汉制度,与县丞同为县令佐官,掌治安捕盗之事。一般大县二人,小县一人。西汉长官与东汉洛阳,各有四尉。魏、晋、南北朝沿设。西晋洛阳与东晋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为正,后又置尉,分户曹、法曹。唐初再改为正,旋复为尉,县二或一人,掌分判诸司之事。宋县尉以阅羽弓手、禁止奸暴为职责。辽、金、元均沿设,明废。参见“部尉”。

县尹
  春秋时楚国的县的长官。楚于春秋时不断在边地设县,作为边防重镇,有征赋制度,拥有重兵,其长官称县尹,尊称为县公。楚灵王时陈、蔡,东西不羹四县,赋皆千乘(即一千辆兵车)。见《左传·昭公十二年》与《国语·楚语上》。

县正
  官名。《周礼》谓为一县之长。每县有二千五百家,参见“遂大夫”。

县正堂
  知县的代称。官府治事大厅称正堂。明、清时知州、知府、知县等地方长官在官署大堂处理政事,故称正堂,各县官署所发广告亦常以县正堂为知县的代称。

县知事
  官名。辛亥革命后废府、州,仅设县,置县知事为一县行政长官,后改称县长。

县知事公署
  官署名。民国初年各县的行政机关。下设二至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技士数人及书记等低级职员。各科除总务科掌署内各种事务外,分掌一方面事务,如民政、教育、财政等。有的省无科长,只设科员;部分省设参事为县知事的助手,设掾史从事庶务工作。兼理司法的县,尚有承审员。有些县另设县佐,驻于县内要地。署外所属有公款局、劝学所(后改教育局)、劝业所(后改实业局)、警察公所(后改警察局)。后署外各所渐改为局,机构人员逐渐澎涨。国民党政府时期,改知事为县长,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县佐、掾史等不置。

县主
  妇女封号。东汉皇帝之女封县公主。唐亲王女封县主。明、清郡王女封县主。

县子
  爵名。唐始置,正五品,金、元沿置,明废。

县尊
  以“尊”为敬称,并称长辈为尊,如称皇帝为至尊,父为家尊等。明、清时尊称知县为县尊,知州为州尊。

县佐
  官名。民国初年设置,为县知事的佐理,实即县丞改名,但不普遍设置,且驻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于驻在地方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及处理违警案件。后废。

县丞
  官名。战国已见,为县令之佐官。历代惟晋及南朝宋无(宋只设建康狱丞),余皆沿置。丞之官秩,汉为二百石至四百石,清为正八品。

孝弟力田
  汉选拔官事吏的科目之一。始于惠帝时,名义上是奖励有孝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者。中选者经常受到赏赐,并免除一切徭役。至文帝时,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教化的乡官,成为定员。

孝廉
  一、汉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武帝元光元年(前134),用董仲舒策,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孝为孝子,廉为廉吏,均以伦理为标准。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用左雄言,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方得应选。举孝廉者往往被任为“郎”,在东汉实为求仕进者必由之路。魏、晋、南北朝及唐、宋仍有举孝廉之事,但不分孝、廉为二,如北周武帝诏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岁一人;孝廉也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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