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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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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我们说皇上是冤大头,是把皇上当成天道的代理人来说的。他作为个人可能非常贪婪非常苛刻,斤斤计较,甚至带头糊弄天道。对这样甘愿当败家子的皇上,我们也就不好说他是冤大头了。天道才是冤大头呢。


  注:

  (1)《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御史阿内情”作“郭瑞”,《明史》卷三百四作“郭阳”。

  (2)(7)参见《明史》卷一百八十二,王恕列传。

  (3)参见《明通鉴》纪三十六,弘治元年十一月甲申。

  (4)参见《明通鉴》纪四十,弘治十七年六月。

  (5)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吴晗《朱元璋传》第108、196页。

  (6)《明史》卷二十四,庄烈帝二。





摆平违规者



   



  (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年底,山西官场出现危机:介休一位姓林的县令向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告发一串高级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并恳请将报告转奏皇上。林县令的揭发属于正式公文,不是可以随便扣压的告状信或匿名信,省长不能隐瞒不报。可是林县令的揭发实在叫人看了害怕。他揭发的内容共二十二项,其中最要命的一条,竟是告发钦差大臣接受厚礼。(注1)

  林县令揭发说,在钦差大臣来山西的时候,比如前不久汤金钊大学士和隆云章尚书分别驾到,总要由太原府(类似现在的太原市政府)出面,以办公费的名义向山西藩司(近似省政府,主管财税和人事)借二万两银子招待钦差。事后,再向下属摊派,每次摊派的数目都有三五万两银子。

  三五万两银子不是小数。当时福建一带家族械斗,雇人打架,一条人命不过赔三十两银子,这三五万两银子可以买上千条人命。当时在江南买一处有正房有偏房的院子,价格不过一二百两银子,这三五万两可以买二三百处院子。若以粮价折算,这笔款子大约在一千万人民币上下。同时,林县令所告的大学士更是举足轻重的人物,其地位近似现在的政治局候补委员或国务委员,尚书也是中央政府的正部长那时候中央政府可只有六个部,不像现在有好几十。

  林县令揭发的问题,其实是一项地方官员与钦差大臣交往的潜规则,当时叫做〃陋规〃。陋规二字,在明朝的文献里便经常出现了,而陋规二字所指称的行为,在春秋战国时代便不稀罕了,堪称源远流长。陋,自然不好明说,说起来也不合法,但双方都知道这是规矩,是双方认可的行为准则,是彼此心照不宣的期待。钦差一出京就知道会有这笔收入,地方官员也知道钦差得了这笔收入,会尽量关照本省,凡事通融,至少不会故意找麻烦。送钱的具体方式也随着时代演变,原来是作为盘费交给钦差带走,后来钦差不肯带了,地方便等他们回京后通过汇兑送到家里。总之,双方配合早已默契,违规才是意外。大概正由于这种习以为常,太原府的领导们也就放松了警惕,竟然亲笔给下属写信,要求摊派款项,并送太原府汇总。林县令手里拿着这些证据,其中包括首道姜梅(类似太原市委书记)的亲笔信,真称得上铁证如山。

  此外,藩司(即布政使司,近似现在的省政府)在给县里办事的时候,经常索取额外费用,收取各种名目的好处费。在中央这叫部费(如今大概叫跑部费,不如古称简洁),在地方则统称使费。这一切都是官场中的潜规则,是心照不宣的内部章程,如今全被林县令抖搂出来了,并且有藩司官吏开出的收据为证,谁也别想抵赖。

  据说,藩台(布政使,近似省长,为二把手)张澧中接到林县令的揭发,一连数夜睡不着觉。这些事都有他的份,奏到皇上那里,肯定没他好果子吃。可是擅自扣压给皇上的奏章,恐怕罪过更大,最终也未必捂得住。经过几个不眠之夜的权衡,不得已,张澧中向杨国桢巡抚(近似山西省省委书记,一把手)请示汇报。

  杨巡抚刚调到山西不久,正在雁北视察。看了张省长的汇报材料,很是惊愕不是为钦差费和使费惊愕,而是为山西官员的〃不上路〃而惊愕连官场共同遵守的〃陋规〃都要告发,山西官员未免也太〃生〃了点。杨巡抚把张藩台的汇报给陪同他视察的朔平知府(近似现在的雁北地区行署专员)张集馨看了,问道:山西的吏风怎么如此荒谬呀?张集馨清楚山西官场上这段恩怨的内幕,答道:这是激出来的。

   



  介休的林县长并不是埋伏出击的清官,也不是生瓜蛋子。他是个老滑的官吏,很懂得官场上的潜规则,也认真遵守这些规矩。领导让他摊派,他就摊派,上级部门索取好处,他就送上好处,并没有抗拒的意图。但是上级领导却有不守规矩的嫌疑。

  几个月前,山西接到皇帝的一道指示,说据汪御史(近似现在中纪委的处长)汇报,平遥县大盗张金铃的儿子结伙轮奸妇女,奸后将女人的小脚剁下,如此重案地方官却不缉拿严办。皇帝命令立刻严拿惩办。接到皇帝的命令,山西立刻紧急行动,委派张集馨去平遥介休一带调查处理。

  据张集馨说,他去介休调查的时候,林县令送这送那,他本人一概不要。林县令再三苦求,他才收下一两种食物,其他东西全部推掉。由此可见,林县令是很懂规矩的。送礼还要〃苦求〃人家收下,这正是规矩的一部分,目的是让领导实利和面子双丰收,既当婊子又立牌坊。张集馨描绘说,因为他只收下一两种食物,〃林令以为东道缺然,心甚不安。〃这更证明林县令懂规矩。他知道怎样做东道,人家不让他遵循东道的规矩就不安心,可见这规矩已经深入心底。

  不过,对方不按照规矩收礼也暗示着另外两种可能,第一是人家要公事公办、不徇私情。御史已经告地方官失职了,公事公办当然令人担忧。第二种可能是嫌你送得少,要敲你一笔狠的。这便是危险的迹象了。张集馨明白林县令的担忧,遇到轮奸剁足案之外的百姓上访控告,一概按常规送交林县令的上司,自己并不插手,毫无搜罗敲诈理由的意思。于是林县令的顾虑打消了,感到自己欠了张集馨的情。这种领情再一次证明了林县令懂规矩:他承认,人家本来是应该多吃多占、收礼受贿的。

  轮奸剁足案很快就有了结果。大盗张金铃的儿子被拿获了,但是只承认盗窃,不承认轮奸剁足。张集馨查了报案记录,访问了乡绅,也说没有这种案子。查来查去,了解到一个传闻,说介休县某贡生的女眷花枝招展地在村里看戏,被盗贼看中,尾随入室强奸,最后还把女人的弓鞋脱走了。张集馨又传来贡生,反复开导,贡生只承认家里被盗,坚决不承认有轮奸之类的事。

  这案子本来就可以结了。但皇上交办的案子,查来查去却说没那么回事,不过是一起寻常的盗窃案,总有不妥的感觉。正好原山西巡抚去世,新的一把手接任,下令再查。二把手张澧中藩台接受了任务,委派他信任的虞知府赴介休调查,这一查就查出了毛病。

  却说虞知府到介休后,百般挑剔,要这要那,日夜纵酒,甚至挟优宿娼。这一切林县令都忍了。毕竟人家是来查自己的,处理此事的权力在人家手里,要什么给什么就是。闹了两个月,得出的结论与张集馨并无不同,虞知府也玩够了,满载而归。回到省里,向皇上写了汇报,大意是事主只承认盗,不承认奸。这关系到两家的脸面,一经供认,乡里见难以见人。反正盗犯已经问斩,轮奸属实也不过如此了,建议就此结案。皇上同意,还夸奖说办得好。

  如此说来,介休的林县令并没有隐瞒失职之处,自然不该处分。但是御史既然告了,总要给人家一个面子,虞知府就撺掇张藩台把林县令在另外一起案子上隐瞒不报的错误附带上奏,结果中央下令,将林县令〃斥革〃。林县令鸡飞蛋打,白守规矩了,白白巴结上司了。

  林县令的反击是极其凶悍的。我们知道他凭着铁证揭发了钦差大臣,揭发了省政府,揭发了太原府。他还揭发了虞知府,并且把帮助虞知府找娼妓的差人的供词,把虞知府嫖过的娼妓的供词一并搜集齐全,显示出很高的专业水平。只要把林县令的报告往北京一送,山西乃至全国就要兴大狱了。

   



  在官场中,违背潜规则的现象并不常见。我在读史书时留心搜集数月,收获寥寥。时间长了,我也想通了其中的道理。违背潜规则,意味着互动中的某一方要擅自涨价或者压价。这不是小事,简直就是抢劫钱财。除非双方的造福或加害能力发生显著变化,潜规则是不能随便修改违背的。而帝国体制延续两千多年,利害格局已经相当稳定。双方都认识到,遵守这套成规对自己最有利。这就好比交易,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不成交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既然是交易,拿人钱财就要替人消灾。拿了人家的东西还要害人家,对无力反抗的小民可以,在官场上则难免遭到报复。

  在虞知府与林县令的关系中,林县令已经尽了东道的责任,连娼妓都帮他找了,虞知府还要撺掇张藩台出卖林县令,从潜规则的角度说,这就是虞知府不对。

  在张藩台与林县令的关系中,林县令也算小心伺候了。省政府办事索取使费,介休就老老实实地给,并没有说三道四。招待钦差大臣本来并不是林县令的直接责任,钦差大臣得了数万两银子,只能领几个省市领导的人情,绝对不会领他林县令的人情,但是上级摊派下来,林县令并没有说二话。他买的是省市领导的面子。既然林县令已经尽到了在陋规中的责任,并没有露出公事公办的脸色,省市领导也就有义务替他担待遮掩,不能再摆出公事公办的架势。既然如此,怎么可以把他的小错误卖给御史呢?从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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