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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新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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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如何争取自由和保障自由,看来,人类至今找到的只有一条路,就是民主。民主是人们争自由和保障自由的唯一途径、唯一方法。
  这又涉及到自由和民主的关系问题。而自由和民主的关系,自十八世纪以来,又是一个有大争议的问题。谈论自由主义,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但本文未便展开,所以另写“补记”附后,请读者注意。
  由上述种种看来,自由确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人们生活的种种方面。我写此文自然不是希望在我们这里出现一个自由主义运动,也不是希望人们都能有自己的一套自由学说,文章除了陈述一些历史事实和历史教训供读者思考外,主要是想提出一个问题,这就是:既然恩格斯提示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是追求一个“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那末,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在回答邓小平提出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时,是否也应当将社会主义的自由问题以及自由和民主的关系问题考虑在内呢?
  二○○○年元月
  补记
  《自由主义新论》文中指出,西方学者关于通往自由之路,有民主与非民主之争,即一派认为民主是通往自由的道路,一派则认为民主可能出现“多数暴政”,因此自由不能依靠民主获得。民主与自由相冲突的争论仍在继续。
  西欧的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从十七、十八世纪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开始,由此也就有了强大的启蒙运动。而自由与民主的争论大抵从十八世纪开始,其触发点又是法国大革命。因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及其代表著作《社会契约论》被人认为是法国大革命的指导思想,而法国大革命期间发生了“暴政”,所以有人开始对卢梭的政治学说提出怀疑并进行攻击。
  我最早接触到这个问题是八十年代初读罗素的《西方哲学史》,其中谈到罗素对卢梭的总评价:“这本书(吴按:指《社会契约论》)在民主政治理论家中间重新造成讲形而上的抽象概念的习气,而且通过“总意志”(吴按:另一种翻译方法称“公意”)说,使领袖和他的民众能够有一种神秘的等同,这是用不着靠投票箱那样世俗的器具去证实的。它的哲学有许多东西是黑格尔为普鲁士独裁制度辩护时尽可以利用的。它在实际上的最初收获是罗伯斯庇尔的执政;俄国和德国(尤其后者)的独裁统治一部分也是卢梭学说的结果。”(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43页)由于我并不欣赏罗素,而且,老实说,当时我对罗素所说甚至连斯大林的独裁和希特勒的暴政也要由卢梭负部分责任的话,颇有些反感,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此当时我对这个问题并不十分在意。
  大概是一九九八年夏季吧,上海王元化同志给我一个电话,说他在《文汇读书周报》刊出他写的《〈清园近思录〉后记》,其中有张奚若先生对于卢梭国家学说的批评,希望我能加以留意(因为我当时正提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所暴露出的问题)。这是我第二次接触到卢梭的问题。我当时的答复较简单,大致是说:从当时欧洲反封建专制反神权的启蒙运动的大环境来看(离开这个大环境就无法评论当时的人物),卢梭(1712…1778)就整体来说,是早期杰出的民主主义者,他重自由,重人权,应是没有问题的。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开头就表示他的最大遗憾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张奚若认为法国的《人权宣言》与卢梭的思想毫无关系,恐未必适当。至于卢梭的国家学说自可讨论。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深受卢梭的普选思想和国家集权主义的影响。(载1998年6月6日《文汇读书周报》)
  这仍然是偶然的一次接触。直到这次写关于自由主义的问题,从友人提供给我的材料中,我才碰到自由和民主两者相冲突的问题,而其主要对象又是指向卢梭。盖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设计的国家方案,按照较为通俗的表述是,各位天赋拥有自由和主权的公民,将自己的主权转让给经选举产生的国家,而国家形成“总意志(或译为“公意”),每个公民均须服从,即将自己的人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总意志的最高指挥之下;虽然卢梭同时指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仍是人民的权力,“每个人仍有他作人的自然权利”,也可以“拥有与总意志背驰的个别意志”,因为“公意”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所以当个人服从公意时,不过是去服从自己本人”,卢梭甚至提出每年可以召开人民会议,讨论人民是否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人民是否愿意把行政权保留在当时行使它的人手里;但是,即令如此,有人仍认为,这时已集中公民主权于自己手中的国家(或称“总主权者”)所行使的权力,势不可免地将形成“绝对权力”,乃至产生“多数暴政”,各位公民无能为力。所以十八世纪以来就有人出来反对卢梭的“契约论”,指责这种“契约论”只能形成“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及其所表达的“公意”必然产生专制极权,堵塞人民通向自由之路。因此,为了拯救自由,必须慎防甚至反对“民主”乃至“国家”的行为。
  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卢梭的方案并非卢梭所独创。卢梭之前,在十七世纪,还有荷兰一位著名哲人斯宾诺莎(1632—1677),认为“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而且,斯宾诺莎提出的民主形式(国家)也和卢梭的最相近,他明确认为,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应当将自己的天赋之权完全转让给国家。他写道:“若是每个个人把他的权力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就有统御一切事物的天然之职;就是说,国家就有惟一绝对统治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这样的一个政体就是民主政体。民主政体的界说可以说是一个社会,这一社会行使其全部的职能,统治权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但是每个人无论什么事都要服从它。”(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1982年商务印书馆版,第216—217页)
  在每个人将自己的权利无保留地转让给国家这一政治观点方面,斯宾诺莎恐怕要超过卢梭多多。那末,为什么十八世纪法国的自由主义者要把矛头针对卢梭而放过斯宾诺莎呢?我想原因只能有一个:卢梭是属于发生法国大革命这场震撼全欧洲的反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的国家,而卢梭又被认为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领袖,因此他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斯宾诺莎,而法国大革命期间又确实发生过雅各宾专政和“暴政”,于是卢梭便首当其冲地做了某些自由主义者攻击的对象。这些攻击者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本雅明·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两位(最早攻击法国大革命和卢梭学说的保守主义者爱德蒙·柏克可暂不算在内)。
  我最近读到友人相赠的一本名叫《自由主义》的书(李强著),其中有相当篇幅介绍这两位自由主义者的言论。贡斯当是从自由主义角度最早抨击卢梭的人,他强调,企图通过民主方式来保证主权的绝对权力不侵害个人利益,只能是一种幻想。他批评卢梭将自由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即民主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思想是一种致命的思想。他写道:“任何治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不论这种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属于任何名义的人,还是属于法律。人民的同意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人民不能授予任何代表他们自身没有的权利。”(Jack Hayward;After the French Reuolution: Six Critics of Denocracy and Nationalism; New York: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P。107。)一句话,在贡斯当看来,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来行使,不能由“人民代表”行使,否则必然只能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而在托克维尔那里,“民主”首先意味着多数的统治,多数的统治则必然出现“暴政”,甚至在美国这样的“天然自由主义之国”也可能产生这种情况。他说:“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993年商务印书馆版,282页)
  综观这类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者也分不同的类)的言论,可以说,他们是为当今的人类出了一个难题。因为在他们看来,目前通常所说的“民主”或“民主国家”,或者说,多数人的意志,或“人民代表”的意志(按:也就是国家的“公意”或“总意志”),都是不可靠的,都是堵塞人民通向自由之路,都是出现“多数暴政“的温床。那末,用什么方法来获得自由呢?他们只表述一个笼统的概念:“现代人的自由是一种在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间,是个人不受社会与政治控制的权利。”(转引自李强著《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68页)
  这里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难题:在没有远到像《共产党宣言》所设想的“联合体”的理想世界之前,在尚不能没有国家、政府的情况下,法律又是由谁来制定的呢,并且将由谁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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