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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5条夫妻双方得约定以共同财产的全部归于双方中生存的一方或特定的一方,但于此种情形,他方的继承人有取回被继承人结婚时加入共同财产中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中加入于共同财产的原本的权利。前项约定,不问关于其内容或方式,不得视为适用有关赠与规定的利益,而应视为结婚双方间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一项约定。
第八目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
第1526条夫妻双方得以夫妻财产契约约定以全部现有的或将来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或仅以现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或仅以将来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全部加入共同财产。
运用于以前八目的规定
第1527条关于共同财产制具体的条款不限于前述第一目至第八目的规定。按第138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得约定任何其他的条件,但应受第1388条至第1390条规定的限制。如夫妻的一方有前婚的子女时,任何约定给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超过本编生前赠与及遗嘱章第1098条规定的数额者,其超过数额的部分无效:但夫妻双方以共同劳动所得的报酬,以及双方自日用节约所得的积蓄[即使此种节约所得并不相等]所为的财产给与,不得视为有害于前婚子女的利益。
第1528条关于并未以契约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变更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的一切情形,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仍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的规定。
第九目不采用共同财产的约定
第1529条夫妻双方未采用奁产制,又表示其结婚将不设立共同财产或将分别其财产时,此种约定的效力应依下述各条的规定处理之。
第一分目夫妻结婚约定不设立共同财产的条款
第1530条夫妻间结婚虽有不设立共同财产的约定,但妻并不因而取得管理其财产或收取其果实的权利;此项收益应归于夫,作为维持家庭的费用。
第1531条夫有管理姜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因之,有收受妻携作奄产的动产以及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动产的权利,但此项动产,大于解除婚姻或法院判决分别财产后应返还之。
第1532条如妻携作玄产的动产或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取得的动产,包括有不消费即不能使用的物品者,应添具清单及评价书附于夫妻财产契约,或附于取得上述物品时作成的财产目录,以后夫应返还评价书或财产目录所载的价金。
第1533条夫负担关于财产用益权所生的一切义务。
第1534条本分目规定的条款,并不妨碍妻为维持其生计及个人的需要,每年以自己的受领证书收受收益的一部。
第1535条于本分目所述情形作为奁产的不动产,并非不得让与。但前项不动产非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非经法院许可,妻不得让与之。
第二分目分别财产的条款
第1536条夫妻双方于夫妻财产契约规定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妻有完全管理其动产与不动产及自由享用其收益的权利。
第1537条夫妻双方均应依夫妻财产契约的订定,分担家庭的费用;如夫妻财产契约无订定时,妻应负担的家庭费用以其收益的三分之一为范围。
第1538条不问在何种情形,亦不问依据何种约定,妻未经夫的明示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未经法院的许可,不得出让其不动产。
夫于夫妻财产契约或以后概括地同意其妻得随意出让其不动产者,无效。
第1539条采用分别财产制之妻以其自己财产的用益权给与其夫时,夫仅在妻向其请求的情形,或在解除婚姻的情形,有返还妻现存收益的义务,至于请求或解除婚姻以前已经消费的收益,夫不必返还之。
第三节奁产制
第1540条在奁产制下及在第二章规定制度下的奁产为妻携交于夫充作家庭费用的财产。
第1541条妻自行设置的一切财产,或因夫妻财产契约给与妻的一切财产,
均为查产;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目奁产的设立
第1542条奁产的设立得包括妻现有与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仅包括妻现有财产的全部,或妻现有与将来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甚至仅限于某项物件。
仅概括地以妻全部财产设立查产者,不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
第1543条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得设立查产,亦不得增加奁产。
第1544条如父与母共同设立玄产而未明定各自分担的部分者,应认为双方各负担平等的部分。
如父单独以父与母的名义设立奁产者,即使母于成立契约时在场,亦不负担义务;全部查产应由父一人负担设立。
第1545条如父母中生存的一方以双方的财产为其女设立奁产而未明定其分担部分时,首先应从先死的父母一方的财产中将其女应得的部分作为奁产,其不足之数以设立奁产的一方的财产补足之。
第1546条受父母赠与奁产之女,即使其有个人的财产而由其父母享有用益权时,奁产仍应由设立奁产的父母的财产中取出之;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1547条设立仓产者,就其给与的财产负担保的义务。
第1548条承诺给与奁产之人应自结婚之日起就奁产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即使关于宦产的给付,曾经另定给付期日者,亦同;但有相反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目夫对于奁产的权利以及奁产的不可让与性
第1549条婚姻关系存续中,奁产由夫一人管理之。
仅夫具有对奁产的债务人及持有人提起诉讼,收取奁产的利息及收益,以及受领原本偿还的权利。
但夫妻双方得以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妻为维持其生计及个人的需要,每年以自己的受领证书收受其收益的一部。
第1550条夫于收受奁产之时并无提供保证的义务,但依夫妻财产契约夫应提供保证者,不在此限。
第1551条如奁产的全部或一部为动产,井在夫妻财产契约中记明价值,而未表示此种评价目的不在出卖者,夫应取得上述动产的所有权而负返还其价金的义务。
第1552条就作为奁产的不动产评定价值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移转于夫,但有移转其所有权于大的明白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1553条如夫妻财产契约井未规定音产中的现金的运用条件时,以奁产中的现金买入的不动产并不成为奁产。以金钱设立奁产,而给与不动产以代支付时,此项不动产亦不成为奁产。
第1554条奁产为不动产时,夫妻的一方或双方不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出让或抵押之;但有下述各条规定的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1555条妻经夫的同意,或于夫拒绝同意时经法院的许可,得以其奁产为
前婚的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但如妻只取得法院的许可时,应为夫保留此项财产的用益权。
第1556条妻经大的同意,亦得以其查产为双方的共同子女拨赠成家立业的资金。
第1557条查产中的不动产,如夫妻财产契约规定得以出让者,得出让之。
第1558条奁产中的不动产,在下列情形下亦得依法院的命令经三次布告后以拍卖出让之:为使夫或妻脱离监狱时;为依第一编结婚章第203条、第205条、第206条规定的情形,供给亲属以抚养费用时;为清偿妻的债务,或赠与音产之人的债务,而此种债务有确定日期发生在夫妻财产契约以前时;为保全奁产中的不动产需进行重大的修理时;奁产中的不动产系与他人共同所有,尚未分析,且显然认为不能分割时。
前述各种情形,拍卖不动产所得的金钱超过认可的需要额的部分应仍归于奁产,井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59条奁产中的不动产,如证明与其他不动产相交换确属有利,须经妻的同意,法院的许可,并由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人的评价,始得与价值相等或至少达原有不动产价值五分之四价值的另一不动产交换之。
前项情形,交换所得的不动产应属于奁产:如原有不动产的价值超过交换所得的不动产而有价金余额时,此项价金余额亦应属于奁产,并为妻的利益而运用之。
第1560条除前述各种特别情形外,如夫妻的一方,或双方共同出让奁产者,于婚姻解除后,妻或其继承人得取消其出让契约,相对人不得以婚姻存续期间作为时效期间对妻或其继承人主张之。又妻在与其夫分别财产后亦有同样的权利。
夫本人得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消出让契约,但如未于出让契约中声明出让的不动产为妻的奁产者,对于买受人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1561条奁产中的不动产未经夫妻财产契约约定得以出让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不得进行;但时效于结婚前已开始进行者,不在此限。又时效不问于何时开始,在夫妻分别财产后,应照常进行。
第1562条夫对于奁产应负担用益权人的一切义务。
夫对于因其懈怠致使时效完成以及财产遭受损坏时,均负赔偿责任。
第1563条如奁产有遭受损失的危险时,妻得依第1443条及以下数条的规定对夫提起分别财产的诉讼。
第三目奁产的返还
第1564条奁产为不动产,或为未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或虽为于夫妻财产契约上评定价值的动产但载有评价并不取消妻的所有权的声明时,夫或其继承人于婚姻解除后应立即返还之。
第1565条奁产为一定的金额,或为曾经夫妻财产契约评定价值的动产而未规定其评价不移转所有权于夫时,返还仅在婚姻解除一年后,始得请求之。
第1566条如妻保留所有权的动产非因夫的过失而因使用致有所损坏者,夫只负返还现在残存的部分井按现在的状况返还的义务。
不问何种情形,妻因现实的需要得取回其衣著及麻布制品,但如衣著及麻布制品早已评定价值者,其价值应于夫返还奁产时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