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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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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章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第一节强制执行
  第2204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下列财产,得请求强制执行:一、债务人所有的不动产及视为不动产的附属物;二、债务人所有在不动产上的用益权。
  第2205条但对于某一共同继承人在遗产中不可分的不动产上所有的应有部分,其债权人在自己认为分割适当,请求分割或拍卖不可分物以进行分割前或在分割中依继承章第882条参与分割前,不得单独请求强制执行该应有部分。
  第2206条对于未成年人一不问其解除亲权与否一的不动产,或禁治产人的不动产,在未先就其动产取偿前,不得强制执行。
  第2207条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共同负担债务的情形,或在债权人先对成年人提起诉讼或在禁抬产人未宣布禁治产前向其提起诉讼的情形,债权人即得对此等人共有的不动产请求执行,无须先就其动产取偿。
  第2208条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的不动产请求强制执行时,即使妻为债务人的情形,仅得对于其夫提起追诉。对于妻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动产请求强制执行时,应向夫及妻提起追诉,如夫拒绝与妻共同应诉或夫为未成年人的情形,妻得请求法院许可其自行应诉。
  在夫妻均为未成年人,或仅妻为未成年人,夫虽已成年,但拒绝代妻应诉时,法院得为妻指定监护人,在此情形,强制执行之诉即以该监护人为被告。
  第2209条债权人仅在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价金不足清偿其债权的情形,始得就未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请求强制执行。
  第2210条请求强制执行的数个不动产所在地如在不同的数个地区时,只能陆续请求执行之,但各不动产如为同一经营的一部分时,不在此限。
  如各不动产为同一经营的一部分时,应向其主要经营地法院请求之;如无主要经营地时,应依照土地税登记的标准向提供最大收入额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之。
  第2211条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与未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或与不在同一地区的不动产,如构成同一经营,而经债务人的请求,其中若干不动产强制出卖时,其他不动产得随同出售;如有必要,按照强制拍卖所得总价金,以确定各不动产的价金。
  第2212条债务人如以公证租赁契约证明其不动产一年内不负有负担的纯收入足够偿还债务原本、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提出将此一年收入让与债权人时,法院得停止其诉!但在支付时发生异议或障碍时,仍得回复其诉。
  第2213条为确定的和已清算的债务的清偿,不动产的强制出卖仅得依公证及执行证书为之。
  如债务尚未清算,其请求执行的诉讼有效,但强制出卖只能在债务清算后,始得为之。
  第2214条有执行效力的权利证书的受让人,仅在将受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始得请求执行。
  第2215条执行之诉得依据确定或暂先判决为之,暂先执行,即有上诉时亦不停止执行;但强制出卖只能在终审判决或判决发生判决拘束力后,始得为之。
  宣告缺席判决后在债务人得声明异议的期间内,不得提起执行之诉。第2216条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请求的债额超过其应负的数额为理由,而请求驳回执行之诉。
  第2217条债权人在请求强制出卖不动产之前应先请求执达员送达支付命令于债务人本人或其住所。
  请求送达支付命令及强制出卖的方式,依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节债权人的顺位及其分配价金
  第2218条分配不动产价金的顺位及其进行分配的方式依诉讼法定之。
  第二○章时效
  第一节通则
  第2219条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第2220条时效不得预先抛弃:但在时效完成后,得抛弃之。
  第2221条抛弃时效或为明示的,或为默示的:由事实得推定其抛弃既得权者即为默示抛弃。
  第2222条无处分权的人,不得抛弃已完成的时效。
  第2223条审判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
  第2224条无论诉讼进行至何种程度,即使在国王法院(上诉法院),均得主张时效;但依情况对于不为时效抗辩的人应认其为抛弃时效时,不在此限。
  第2225条(有主张时效权利人的)债权人或其他一切对于时效完成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得主张时效,即在债务人或所有人抛弃时效时,亦同。
  第2226条对于不能为买卖的物件,不得适用时效的规定。
  第2227条国家、公共机关及区乡与私人同受时效规定的拘束,并得向其主张时效。
  第二节占有
  第2228条对于物件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该项物件或权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之,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保持或行使之。
  第2229条为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的占有。弟2230条在任何情形均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自己而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
  第2231条占有人开始占有时如为他人占有者,推定其此后亦为他人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2条如仅系单纯的投与他人为某种行为或容忍他人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行为,不得成立占有或时效。
  第2233条胁迫的行为亦不得据以成立主张时效的占有。
  有效的占有仅自胁迫停止之时开始。
  第2234条现在占有人如证明过去亦有占有者,在前后两时之间,推定为继续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5条占有人得将自己的占有与让与人的占有合并而使时效完成,不问占有人依何种方式继承让与人的占有:或基于包括的或特定的权利根源:或基于有偿的或无偿的权利根源。
  第三节阻止时效的原因
  第2236条为第三人占有者,不论经过任何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权人、及其他一切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7条不问依前条规定的何种原因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的继承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8条如前两条规定之人,基于从第三人受让的原因或自己否认所有人权利而为相反的主张,致使占有名义更改时,亦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9条依出让契约由承租人、受托人或其他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受让其财产者,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40条任何人不得超出其取得占有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自己不得更改其占有的原因和性质。
  第2241条任何人得反于其设定权利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得依时效而消灭其所约定的债务。
  第四节时效中断或停止的原因
  第一目时效中断的原因
  第2242条时效的中断得依自然的原因或法律的原因。
  第2243条占有人被所有人或第三人剥夺其占有物的享用达一年以上者,即为自然的中断。
  第2244条送达法院传票、支付命令或扣押命令于享有时效利益者,即为法律的中断。
  第2245条为和解传唤被告至治安审判员办公场所,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者,其时效的中断应自和解传唤之日起算。
  第2246条裁判上传唤,即使该审判员无管辖权者,亦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第22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为时效中断:一、传唤因欠缺形式而无效时;二、原告撤回其诉时;三、原告因不遵守诉讼期间而丧失诉权时;四、原告之诉被驳回时。
  第2248条债务人或占有人对于因时效进行而受不利益之人的权利为承认时,即中断其时效。
  第2249条依前数条规定送达传票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法院传票于连带债务人的继承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如债务非不可分割的债务,即使设定有抵押权,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述的送达或承认,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仅就该继承人负担部分的债务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传票于已死债务人的全体继承人或得其全体继承人的承认时,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全体发生全部中断时效的效力。
  第2250条送达传票于主债务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保证人亦中断其时效。
  第二目时效停止的原因
  第2251条时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于任何人均不停止其进行。
  第2252条对于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应停止时效的进行,但有第2278条的规定及法律规定其他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253条夫妇间停止时效的进行。
  第2254条即使妻未依夫妻财产契约订定或经法院宣告采取分别财产制,对于已婚妇女由其夫管理的财产,不停止时效的进行,但妻对夫有求偿之权。
  第2255条依第1561条规定构成奁产制的奁产出卖时,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停止进行。
  第2256条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依下列情形停止进行。
  一、妻只在其行使承认或不承认共同财产的选择后,始得自行提起诉讼的情形;二、夫不经妻的同意而出卖其个人财产,夫对此种出卖负担保责任的情形,以及其他妻得转向其夫提起诉讼的情形。
  第2257条时效在下列情形下停止进行:一、条件成就前的附条件债务;二、追夺之诉提起前的担保请求权,三、特定日到达前的订有特定日到期的债务。
  第2258条关于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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