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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说,丰德聂战役是这个君主国灭亡的原因,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谁能使我将这一天的悲惨结局看上一眼呢!
这一战役后不久,罗达利乌斯、路易和查理三兄弟缔结了一个条约,我发现其中的一些条款使法兰西的整个政体发生了变化。
查理向人民宣布该条约有关人民部分的谕告中说,一切自由人可以随便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作自己的领主。在这个条约产生之前,自由人可以申请封地,但是他的自由地总是在国王权力的直接支配下,也就是说在伯爵的裁判管辖区。他之所以依属于一个他请求保护的领主,是因为他要从该领主那里获得封地。从产生该条约起一切自由人都要使他的自由人地受国王管辖或受另一个领主管辖,自由人自行选择。这里的问题不在于谁为封地申请保护,而是谁把自由地变成封地。这样,可以说离开了民法的管辖,而进入他们选择的国王或领主的权力支配范围。
这样,那些明显地在国王权力下以自由人的身份受伯爵管辖的人,已不知不觉地成为彼此的封臣,因为每一个自由人都可以随意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作为自己的领主。
一个人把永远属于自己一块土地变成封地时,这些新的封地就不仅仅是属于他本人终生享用的范畴了。所以,我们不久会看到有一条一般法出台,它规定封地由封地占有人的子女继承。这是秃头查理制定的法律,他是缔约的三君主之一 '59' 。
我所提到的自由,即君主国内每一个自由人从三兄弟条约出台后有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作为自己领主的自由,它又得到后来颁发的法令的肯定。
在查理统治时期,如果一个封臣接受一个领主的礼物,即使是价值一文钱的东西,他就不能再舍弃这个领主了 '60' 。但是,在秃头查理时代,封臣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或兴趣自由行事,却安然无恙。这位君主特别强调表达上边的意思,好像是建议人们去享受这种自由,而不是要加以限制。在查理时代,封地的属人性多于属物性,后来变为属物性多于属人性。
第二十六节 封地的变化
封地所发生的变化并不比自由地的变化少。我们从柏彬国王时期制定的,由刚比昂颁发的《敕令》中看到 '61' ,接受国王恩赏封地的人自己要把这恩赏封地的一部分再分给各个封臣,但是这些部分与整个恩赏封地没有区别。所以,当国王要收走整个恩赏封地时,连同这些分出的部分也收走了。当一个效忠王室的“宠臣”死亡时,他下属的封臣也随之丧失了他的“附属封地”,一个新的恩赏封地的受领者又来了,他又重新设立新的“附属封地”。因此附属封地并不属于封地,而是属于人。一方面,附属封臣终究是属于国王的,因为他并不是永远属于封臣的,另一方面,附属封地也同样是属于国王的,因为它是封地本身,而不是封地的从属。
这就是封地可以撤销时期的附属封臣制度。在封地可以终生拥有的时期也是如此。当封地可以继承的时候,这个制度就发生了变化。附属封地也同样可以继承。原来直属于国王的,这时也只是间接地属于他了。可以说国王的权力似乎稍有减弱,有时候看起来像后退两步,而实际上往往后退得更多。在论述封地的著作中我们看到,尽管国王的封臣可以把封地给予别人作为国王的封地,但是这些附属封臣或小封臣就不能同样把封地分给他人了。这样,国王的封臣们对于他们分出去的封地,想什么时候收回就什么时候收回 '62' 。此外,这种让与地不能作为封地传给子女,因为人们不认为它是根据封地的法律而产生的。
如果我们把两位米兰元老院议员写这部《封地论》著作时附属封地制度的状况和柏彬国王时代的状况作比较的话,我们就会发现附属封地保持自己的原始性的时间要比封地还要长。 '63'
但是,在这两位元老院议员写书的时候,人们为土述的规定加了那么多的例外,以至于使这些例外几乎取消了原来的规定。因为,如果一个从小封臣接受封地的人,随小封臣出征至罗马的话,他就取得封臣的一切权利。同样,如果这个人给小封臣钱来取得封地的话,小封臣在钱返回之前就不得收回他的封地,也不得阻止他把封地传给子女。最后,上述规定也不再被米兰元老院所遵守。
第二十七节 封地的另一种变化
在查理时代,人们必须参加不论为什么战争而举行的召见,违者处以重刑,不许以任何借口不参加 '64' 。如果伯爵宽容某人的话,伯爵自己就要受到处罚。但是三兄弟的条约对此加上了某种限制 '65' ,这样就可以说把贵族从国王的手下救了出来。贵族除了防御性的战争外,就不必跟随国王上阵作战。 '66' 在其他性质的战争中,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或者跟随领主作战,或者专心从事自己的事务。这个条约与五年前秃头查理同日耳曼王路易,这两位兄弟之间所缔结另一个条约有关。根据这后一个条约,如果二位兄弟相互攻打的话,他们的封臣们就可以不必跟随他们上阵作战,这两位君主对此发誓,并要双方的军队起誓。
丰德聂战役死了十万法兰西人,这使还活下来的贵族们看到 '67' ,国王为争夺自己的国土,最终使贵族走向毁灭,看到国王们的野心和嫉妒将会使所有还有血可流的人们去流血。制定了这条法律后规定贵族除了保卫国家反对外来入侵的自卫战争外,没有义务随从君主上阵作战。这条法律曾使用了几个世纪 '68' 。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好像一切都染上了一种怪病,而且又都同时变坏了。我说过,在初期,有许多封地是永久性让与的。但是那是一些特殊情况,一般来说封地总是保留它固有的性质。如果国王失掉一些封地,他就用其他封地来代替。我还说过君主没有把重要的官职永久地让与。
但是,秃头查理制定了一条通用法规,它影响到重要的官职和封地。他在其敕令中规定,伯爵的领地将由伯爵的子女受用,他又规定这条法规也适用于封地 '69' 。
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条法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以至于使重要的官职和封地甚至传给了远方的亲属。随之而来的是,大多数原来直属于国王的领主,这时只是间接地属于国王了。那些过去国王的庭审大会上审案的伯爵们,那些率领自由人上阵作战的伯爵们,这时处于国王与自由人之间,国王的权力又后退了一步。
另外,从敕令中可以看出,伯爵也有属于伯爵封地的恩赏性附属封地,而且他们也有封臣 '70' 。当伯爵的领地变为世袭的时候,伯爵的这些封臣就不再是国王的直接封臣了。附属于伯爵领地的恩赏性封地也不再是国王的恩赏封地了,伯爵们的权力更大了,因为他们已有的封臣使他们可能再得到其他封臣。
要了解第二代末引起衰败的原因,只要看一看第三代初所出现的情况就够了。在第三代初期,附属封地的大量增加将重要封臣推向绝望的境地。
王国曾有一种习俗,当哥哥把土地分给弟弟时,弟弟要向哥哥行臣服礼 '71' 。这样,最高领主只能把这些土地当做附属封地对待。菲利普一奥古都斯、勃艮第的公爵,涅瓦、布龙、圣保罗、唐比埃等地的伯爵,以及其他领主宣布,从那时起一个领地即使因为被继承或其他原因被分割,整个领地仍应属于同一个领主,不得有中间领主 '72' 。这条法规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执行,因为我在别的地方已经说过,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制定出普遍性的法规。但是,我们的好些习俗是受以上法规影响的。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统治以来封地的性质
我已说过;秃头查理规定,身居要职或拥有封地的人死后有儿子时,应将官位或封地让与他的儿子。这条法律带来的弊端在于各地的发展和扩大很难被追究。我在《封地论》中发现,在康拉德皇帝二世之初,在他统治的地区封地是不能传给孙子的 '73' 。只能传至领主选定的最终拥有者的儿子 '74' ,所以封地是通过领主在其儿子们当中经过选择而授予的。
在本章的第十七节中我曾作过说明,在第二代,王位在某些情况下是选举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是世袭的。说它是世袭的,是因为人们总是在这一家族中选出君主。它仍然在世袭相传,由儿子们做继承人。说它是选举的,是因为民众从这些儿子中作出选择,事物总是一步一步地向前发展;一条政治法规总是与另一条政治法规相关联的。人们在封地继承上的想法和过去人们在王位继承上的想法是一样的 '75' 。因此,封地按继承权和选举权传给儿子,封地就如同王位一样,既是选举的又是世袭的。
这种对领主的选举权利,在《封地论》的作者 '76' 所处的那个时代,即佛烈德利克皇帝统治时期,是不存在的 '77' 。
第三十节 续前
据《封地论》记载,当康拉德皇帝要动身前往罗马时,为他效力的一些忠实的追随者要求制定一条关于封地的法律,规定传给儿子的封地也可以传给孙子。还规定,哥哥死了,无合法继承人时,由同父兄弟继承曾属于他们父亲的封地 '78' 。皇帝批准了。
我们应当记得《封地论》的作者仍是生活在佛烈德利克皇帝一世的时代 '79' 。该书又补充说:“古代的法学家们一向认为,旁系亲属继承封地没有超过同父母的兄弟,尽管在近代,这种继承扩展到第七亲等,按照新法,直系继承,则可无穷尽地传下去。”康拉德法律的适用范围就这样逐渐地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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