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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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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在某些国家,由于种种特殊的理由,需要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由于气候的影响,使人口可能极多,而且;在另一个方面,维持生计的经济条件也可能极不稳定,所以最好是让人民普遍经营农业。在这些国家中,奢侈是危险的事情;限制奢侈的法律应该是极其严格的。因此,为了知道应该鼓励还是禁止奢侈,就应该首先观察那里的人口数目,以及使其谋生的最佳手段之间的关系。在英国,土地出产的谷物除了提供给农业经营者和衣物制造者食用之外还绰绰有余,所以,英国可以有一些无关紧要的艺术门类,因而也就产生了奢侈。法国生产的小麦也足以维持农民和工人们的生活。加之,对外贸易可以输入繁多的必需品与本国无关紧要的物品交换,所以人们丝毫也不惧怕奢侈。    
  中国的情形恰恰相反,妇女的生育能力极强,因此人口繁衍达到了惊人的地步,所以土地无论怎样垦殖也仅仅能勉强维持居民的生活。因此,奢侈在中国是十分有害的,与某些共和国所采取的方针一样,勤劳和节约的精神 '7' 在中国是极为适用的。人们应该全力从事必需的工艺生产,而避免从事那些供人享乐的工艺生产。    
  中国皇帝们诏书中华丽的辞藻表达的精神就是如此。汉朝的一位皇帝 '8' 说:“我们祖先训诫我们,如果男不耕,女不织,帝国中的人就会饱受饥寒。……”依据这一原则,他曾下令拆毁无数的寺庙。    
  第二十一朝代的第三个皇帝 '9' 执政时,有人把一座矿山中获取的一些宝石献给他,他却命令关闭这个矿山,因为他不愿意让人们为一件不能给人民带来吃穿的物品而艰辛劳作。    
  建文帝曾说:“我们如此奢华,连老百姓不得已出卖的男女小孩的鞋上都要绣上花。”众多的人为一个人制作衣裳,这难道是帮助众多缺衣少穿人们的办法吗?十个人坐吃由一个农民在土地上劳作的收获,难道是使众人免于忍饥挨饿的方法吗?    
  第七节  中国因为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历史上有过二十二个相继更迭的朝代,也就是说,中国经历了二十二次一般性的革命;这还并没有将无数次特殊的革命算在内。最初的三个王朝历时相当长,因为施政明智,而且版图也不像以后那样广大。然而,我们大体可以这样说,所有的朝代在它们建立之初都是相当好的。注重品德、处世谨慎、富有警惕心,在中国是必要的;这些品质在朝代之初还能保持,然而在朝代之末便荡然无存了。实际上,开国皇帝都是在艰苦的征战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推翻了沉湎于骄奢淫逸之中的旧皇室,他们尊崇曾被他们自身深刻证明的品德,担心他们曾目睹过的,会致人死命的骄奢淫逸。但是在经历了开国之初的三四个君主之后,后继者便成为腐化、奢侈、懒惰、逸乐的俘虏;他们把自己关在深宫里,他们的精神萎靡,寿命变得短促,皇室也日渐衰败;权贵兴起,宦官获得宠信,人们只把小孩推上王位宝座;皇宫成为国家的仇敌;皇宫中游手好闲的懒汉使辛勤劳作的人民遭受破产,皇帝被篡位者杀死或被驱逐,篡位者又建立另一个皇室,这个皇室的第三、四代的君主又会把自己关在同一个深宫中。    
  第八节    
  妇女的贞操    
  妇女们一旦丧失于品德,许多缺点便会接踵而至,她们的整个灵魂就会极端堕落;而且当这个首要原则丧失之后,也会导致其他品行的堕落;所以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淫乱之风便是这种国家最后的灾难,这也预示着该国的政体必然的变更。    
  所以共和国优秀的立法者要求妇女具备有一定的庄重的美德。这些立法者不但摈弃他们共和国中的邪恶,甚至邪恶的外表也不放过。他们连风流情场中的交际也全部加以摈弃,那些交际使妇女产生怠惰,甚至在她们还未被腐化之前就已经成为了诱使别人堕落的人了;这种交际充满着毫无价值的庸俗,却贬低了真正有价值的事物;这种交际使人们只按照揶揄戏弄的处世准则行事,而妇女们又谙熟这些准则。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在君主国里,妇女们很少受到约束,由于爵位品级在身,所以她们可以出入宫廷,她们在宫廷中采取无拘无束的自由姿态,在宫廷中只有妇女的这种举止是被容许的。每一个朝臣都把她们的美色和感情当做积累财富的阶梯。女人的软弱性不容许她们过于傲慢,但却容许她们有虚荣心;奢侈总是与女人一道统治着朝廷。    
  在专制国家里,妇女并不涉足奢侈,然而她们本身却是奢侈行为的对象,她们应该绝对成为奴隶。每人都追随政体的精神,而且把从别处养成的习惯带到自己的家中。因为法律的严厉性,执行的快速性,所以,人们担心妇女们被约束的自由意识会酿成事端。她们的争执、嘴不紧、憎恶感、倾向性、嫉妒心、口角,以及这些精巧娇小心灵特有的那种吸引大人物兴趣的艺术般的手段,在这种国家里都不会不招致麻烦。    
  另外,在这些国家里,君主们玩弄女性,他们拥有众多的女性;出于种种考虑,不得不把她们都幽禁起来。    
  在共和国里,依据法律妇女是自由的,但却受着风俗的禁锢。奢侈在那里受到摈弃,腐化和邪恶也一起被列在摈弃之列。    
  在希腊的城市中,男人们之间并不受这种宗教的约束,尽管这些风俗是宗教业已确立的品德的一部分。在这些城市中,某种盲目的邪恶以疯狂无度的方式支配着一切,情爱以一种缄默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婚姻只是单纯的友谊而已 '10' 。那里的妇女却有良好的品德;她们是如此的质朴、贞洁,人们几乎从来不曾见过哪一个民族在这个方面有如此良好的管理方式 '11' 了。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罗马人并不像希腊人那样特设官吏去监督妇女的行为。监察官像监视国内的其他人一样也用目光时刻监视着她们。家庭法庭 '12' 制度起着希腊特设官吏 '13' 的作用。丈夫召集妻子的长辈,在他们面前审判自己的妻子 '14' 。此种法庭维护了共和国的风俗。而共和国的风俗也支撑了这种法庭。这种法庭不仅审判违背法律的行为,而且对触犯风俗的行为也予以审判。既然要审判触犯风俗的行为,就必须有相应的风俗。    
  这种法庭的刑罚不能不具有随意性,况且,实际的情形就是如此。因为所有关于风俗、关于贞洁的准则,几乎不可能完全包括在某一个法典里。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对别人应尽的义务并不难;但是,让法律包罗我们对自己应尽的所有义务便是一件困难的事了。    
  家庭法庭监视着某些妇女的一般行为。但是有一种罪行,除了要受到家庭法庭的谴责之外,还要受到公诉。这就是奸淫罪。或许是这种犯罪严重地破坏了共和国的风俗,不能不引起政府的关注;或许是妻子的淫乱会使人怀疑她丈夫也有不轨行为;或许是人们担心如果不如此惩办,恐怕连最诚实的人也会隐瞒这种罪行,而逃避惩处,或者佯装不知情而放弃报复。    
  第十一节    
  罗马的审判制度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如同家庭法庭要依据业已确立的风俗判案一样,公诉亦应如此;因此风俗一旦败坏,这两种审判方式也就废弛了;而共和国一旦消亡,这两者也就随之不复存在 '15' 。    
  由于建立了常设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裁判官们彼此划分了各自的职权范围。裁判官们亲自参与审理所有诉讼案件 '16' 的习惯已日渐形成。这样势必削弱家庭裁判的作用。而史学家们对家庭裁判却惊讶不已。他们认为提贝留斯让家庭法庭判案简直是咄咄怪事,是古代诉讼程序的重现。    
  在建立了君主政体和改变了风俗之后,公诉制度被终止了。这是由于担心某些诡谲之徒因为受到妇女的蔑视而受到刺激,其非分要求被拒绝而感到气愤,甚至妇女的品德也会使他们怒气冲冲,于是便设计陷害她们。《朱利安法》规定在指控丈夫袒护妻子放荡行为之前,不得指控妻子的通奸罪,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这类指控,甚至可以说,近乎于取消这类指控 '17' 。    
  塞克司图斯五世似乎愿意恢复公诉判决 '18' 。但是我们只需略加思考,就不难看出这类法律对于任何一个君主国都不适宜;对他这样的君主国就更不合适了。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依据罗马的法律制度,除了那些受夫权支配的妇女 '19' 之外,所有的妇女都受到永久性的监护。妇女最亲近的男性长辈拥有这一监护权。用一句粗俗的俚语 '20' 概括的话,这种监护对于妇女似乎是极为难堪的。这种法律制度对于共和国而言不失为好方法,而对于君主国来说则完全没有必要了 '21' 。    
  在野蛮人的法典中可以看到,古日耳曼妇女似乎也受到永久性的监护。这一做法又流传至日耳曼族建立的君主国家之中,但是却未长期保留下去。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建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茹安法》规定了对通奸罪的刑罚。然而这一法律以及此后所制定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却远远不是优良风俗的象征,却成为其伤风败俗的标志。    
  在君主政体下,关于妇女的整个政治制度都改变了。法律己不再是为妇女树立纯洁的风俗,而是如何惩罚她们的罪行。人们制定新法惩处妇女的罪行,是因为人们不再惩处那些超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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