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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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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人,多投入劳动,就能增加收入,而且使干这行的人喜欢他们的待遇超过他们可能找到的任何其他地方的待遇。    
  只要支配劳动的是理智而不是贪婪,那么任何劳动都不会艰苦到与从事劳动的人的体力不相适应的程度。在别的地方强迫奴隶去干的活,是可以通过技术发明或应用机器的方便来代替。在土耳其与匈牙利交界处泰姆土瓦的土耳其矿山虽然比匈牙利的矿藏丰富,但是开采出来的并不多,因为土耳其矿一向单靠他们的奴隶的双手开采。我不知是受我的性格还是内心感情的支配写出这些东西的。地球上也许没有任何一种环境不能让自由人参加劳动。因为法律制定得不好,所以才有懒人出现。因为这些人懒惰,所以让他们做奴隶。    
  第九节  普遍建立起公民自由的国家    
  我们天天听到有人说,要是我们有奴隶,该多好啊!    
  但是,要对这一点作出正确的判断,就不必去考察奴隶对每个国家那一小部分富裕和好逸恶劳的人是否有用。无疑,奴隶对这一小部分人是有用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我想这部分人当中没有一个愿意抽签决定谁应做国家的自由人,谁应做奴隶。那些为奴隶制辩护最卖劲的人是最厌恶抽签的人,而最穷困的人也同样地反对抽签。因此,赞成奴隶制的叫嚣,便是奢侈淫逸者的叫嚣,而不是公众满意的呼声。有谁会怀疑每个人不为他成为别人财产、荣誉和生命的主人而高兴,他的一切感情不首先为之振奋呢?关于这一些,如果你想知道每个人的愿望是否合乎情理,你就得对所有人的愿望进行调查。    
  第十节  各种奴隶制    
  奴役的方式有两种:对物的奴役和对人的奴役。对物的奴役就是使奴隶依附于土地。塔西佗所说的日耳曼的奴隶就属于这一类。这种奴隶并不在主人的家中干活。他们向主人进贡一定数量的谷物、牲畜和布匹。他们的奴隶制的目的仅此而已。这种奴役方式也存在于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北德意志的一些地方。    
  对人的奴役就是在主人的家中劳动,依附于主人。    
  最混乱的奴役制则是同时实行对物和对人的奴役制。拉栖弟梦的伊洛底就实行这种奴役制。他们要承担户外的一切劳动,又要在主人家里遭受各种凌辱。这种伊洛底式的奴役制是违背情理的。普通平民只有对物的奴役制,因为他们的妻子儿女都干的是家务劳动。奢侈淫逸的富人们则需要对人的奴役制,因为他们要让奴隶干家务劳动。然而,伊洛底式的奴役制要把这两种奴役制结合起来一起使用。    
  第十一节  法律对奴隶制该做什么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奴隶制,民法应竭尽全力一方面制止滥用,另一方面要消除危险。    
  第十二节  奴隶制的弊病    
  在伊斯兰教国家里,不但女奴的生命财产属于主人,而且她们的贞操或名声也操纵在主人手里 '5' 。这些国家最大的不幸之一就是那里的大部分人生来就是为别人的淫逸享受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让奴隶过上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一种不幸。    
  这种怠惰,对那些屈尊幽禁在东方后宫的人也觉得,后宫变成了乐园。那些惟恐劳动的人会在这些幽静的地方找到他们的幸福。但是,我们从这里看到,它和建立奴隶制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情理上要求主人的权力不应当超过服役的范围。奴隶制应该有实际的效用,而不是为了骄奢淫逸。世界各国都应该认识到,有关贞节的法律属于自然法。    
  如果保护奴隶贞洁的法律在那些权力无限的专制国家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对君主政体的国家和对共和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合乎道德吗?    
  伦巴底人的法律有一条规定,好像对所有政体都是适合的。这就是:“如果一个主人诱奸了他的奴隶的妻子,那么该奴隶和他的妻子都将成为自由人。” '6' 这是预防和制止奴隶主们的淫乱行为,但又不够严厉的一种折中办法。    
  我没有看到罗马对此有什么好的办法。他们听任奴隶主们的穷奢极欲,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他们的奴隶的婚姻权。奴隶属国家中地位最低下的那部分人。但是,不管他们地位多低下,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道德风尚。再说,阻止奴隶成婚,也就破坏了公民的道德风尚。    
  第十三节  奴隶过多的危害    
  过多的奴隶在不同政体下有不同的作用。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奴隶多并不是一种负担。在国家机构中的政治上的奴役使人认识不到民事奴役。所谓的自由人几乎不比那些没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由。后一种人,即太监和脱离奴籍的人或奴隶;几乎可以处理各种事务,所以一个自由人的社会地位和一个奴隶的地位差不了多少。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奴隶多或少几乎没有什么差别。    
  但是,在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奴隶不能过多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在那里政治上的自由使人十分珍视公民的自由,一个人被剥夺了公民的自由,也就剥夺了政治自由。他会看到社会充满幸福,而自己却不是其中的一员;看到别人的安全受到保障,而自己却得不到这种保障;他感觉到他的主人的心胸宽广起来,而自己的精神上遭受压抑;随时看到自由人而自己却不是自由人,没有什么能比在这种状况下使人感到与牲畜的境遇接近的了。这种人是社会的天敌,如果这些人多起来就太危险了。    
  因此,政治上温和的国家经常有奴隶的动乱而专制的国家却没有,这是不足为奇的。    
  第十四节  武装起来的奴隶    
  把奴隶武装起来在君主国不像在共和国那么危险。在君主国,一个好战的民族再加上精良的部队就足以制服这些武装起来的奴隶。    
  但是,在共和国中那些作为普通公民的人要制服那些手持武器而又和公民是平等的人们几乎是不可能的。    
  征服西班牙的哥特人,傲居在全国各地,很快就变得不堪一击了。他们制定三项重要法规:(一)废弃 '7' 了禁止与罗马人通婚的旧风俗;(二)所有免交税的人都必须去打仗,否则降为奴隶 '8' ;(三)每个哥特人出发打仗时,必须武装他的十分之一 '9' 的奴隶去参战,这个数字与留下来的奴隶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此外,这些奴隶由他们的主人带领去打仗,不单独组成队伍,可以说他们在部队就像在家里一样。    
  第十五节  续前    
  如果整个民族都是尚武的话,那么武装的奴隶就更没有什么可怕的了。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奴隶偷了东西,所受到的处罚与自由人相同 '10' 。但是他如果通过暴力 '11' 去抢的话,他只要归还被抢的东西就算了结。在德国人看来,出于勇敢与力量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令人憎恨的。他们动用奴隶去打仗,多数共和国总是设法挫败奴隶们的勇气。但是德国人有信心,总是设法增加奴隶的胆量,奴隶成为他们劫掠和赢得荣誉的工具。    
  第十六节  温和政体的预防措施    
  一个政治上温和的国家,给予奴隶的人道能够防止它所害怕的、由奴隶人数众多所能产生的危险。人对于什么东西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习惯。只要主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难以接受就行了。雅典人对待他们的奴隶非常宽厚。所以,在雅典就看到奴隶使国家遭受动乱的场面。而在拉栖弟梦,奴隶却动摇了国家。    
  人们没有看见奴隶使初期的罗马人有什么不安。但是,当罗马人对待奴隶失去一切人道主义的感情时,内战就爆发了。人们把这种内战比做罗马与迦太基发生的布匿战争。    
  那些自身参加劳动的普通人对待奴隶通常要比那些厌恶劳动的人对待奴隶宽厚。初期的罗马人和奴隶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进餐,对待奴隶很温和公平。他们对奴隶的最严厉惩罚是让他背着一块分叉的木头在邻居面前经过。他们的风俗就能够使奴隶保持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    
  但是当罗马日益强大起来的时候,奴隶不再是他们的劳动伙伴,而是他们享乐与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道德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制定法律。甚至需要制定令人恐怖的法律来保证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中间就像置身于自己的敌人之中。    
  他们制定了“西拉尼安元老院法令”和其他法律,规定如有一个奴隶主遭杀害,那么在同一个院里或附近能听到人的叫声的地方居住的奴隶都要不加区别地全部处死。在这种情况下,谁要隐藏一个奴隶为他保全生命,那么就要以杀人凶手论处 '12' 。甚至奴隶因服从自己主人的命令而杀主人的也有罪 '13' 。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问罪 '14' 。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被害;那么那些曾与主人一起的和逃跑的,都要处以死刑 '15' 。所有这些法对于那些已被证明的无辜者也是适用的。这些法律的目的在于要求奴隶对他们的主人要非常尊敬。这些法律与平民政体无关,而是平民政体的一种弊病或缺陷,它们不是从民法的公正中派生出来的,因为它们与民法是相违背的。它们原本是建立在战争的原则基础上的,所不同的一点是敌人就在国内。“西拉尼安元老院法”是从国际法派生出来的,国际法认为一种社会即使不是完美的,也要被保留。    
  当官吏们认识到不得不制定这样一些残酷的法律的时候,那就是政府的一种灾难。因为他们使法律的执行遇到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惩罚,或更加怀疑奴隶们的不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能预计到变成一个令人憎恶的立法者的不幸。    
  第十七节  有关主奴关系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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