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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12号所得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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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金额减少到其可收回金额。
  如果母公司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或重估价对投资计价,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暂时性差异可能与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内该投资的相关暂时性差异不一致。
  39.对于所有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则例外:
  (1)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者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40.当母公司控制了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时,就能够控制与那项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包括由未分配利润及任何外币折算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却常常难以确定应付的所得税金额,因此,当母公司已经确定那些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时,母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对分支机构的投资。
  41.企业应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其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如果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抵扣亏损(从而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外币确定,汇率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为这种暂时性差异与国外经营本身的资产和负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投资相关,报告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遵从第24段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递延所得税应借记或贷记入收益表(参见第58段)。
   42.联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控制该联营企业,通常也不能决定其股利政策。因此,如果没有协议要求联营企业的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投资者应确认与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收回其在联营企业的投资成本,有可能难以确定将来应付的税款,但能够断定应付的税款将等于或大于一个最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这个金额计量。
  43.合营企业各方之间的协议,通常涉及利润分配,并明确对这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要求得到所有合营者或合营者的特定多数的同意。如果合营者能够控制利润分配,并且该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是很可能被分配,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4.只有当以下情况成为很可能时,企业才能对所有由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中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
  (2)未来能够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抵扣的应税利润。
 45.要确定与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企业应考虑第28段至第31段设立的指南。
计量
46.本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的、预期应付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4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依据的是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
  4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通常按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量。但是,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政府对税率(和税法)的宣布对实际执行有重大影响,实际执行可能在宣布之后几个月。在这些情况下,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采用已宣布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49.当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水平的应税收益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预期适用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的平均税率计量。
  50.如第3段所说明的那样,本准则不规定企业应在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业的股利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51.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其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
  52.在有些税收管辖区内,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方式可能影响以下一个或同时影响以下两个方面:
  (1)当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时适用的税率;
  (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应采用与收回或清偿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示例1
  某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为100,计税基础是60。如果出售该资产,则适用税率20%;税率30%适用于其他收益。
  如果企业预期不再继续使用该资产而是将其出售,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8(40×20%);如果企业预期保留该资产并通过使用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12(40×30%)。
 示例2
  某项资产的成本为100,账面金额由80重估为150。计税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累计计税折旧为30;税率为30%。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30将包括在应税收益中,但超出成本的销售收入将不纳税。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70,同时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8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使用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150,但只能抵扣折旧70。由此,存在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4(80×30%)。如果企业预期通过立即出售(收入150)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则递延所得税负债可计算如下:
            应税         递延
          暂时性差异  税率  所得税负债
累计计税折旧     30    30%    9
超出成本的收入    50     0%     -
总计         80          9
(注:根据第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示例3 
  沿用示例2,但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将包括在应税收益中(按30%征税);在扣减物价上涨调整的成本110后,出售收入将按40%征税。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使用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它必须创造应税收益150,但只能抵扣折旧70。以此为基础,计税基础是70,存在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8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4(80×30%),与示例2相同。
  如果企业打算通过立即出售该资产收回其账面金额150,则企业将能扣减物价上涨调整的成本110。净收入40将按40%征税。此外,累计计税折旧30将包括在应税收益中,按30%征税。由此,计税基础是80(110减30),存在一项暂时性差异70,同时还存在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25(40×40%+30×30%)。如果在本例中计税基础当时还不明显,那么考虑第10段设立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有帮助的。 
  (注:根据第61段,因重估价而产生的附加递延所得税应直接借记入权益。)

5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折现。
  54.以折现基础来可靠地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要求详细地排定每一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时间排定不是切实司行的或相当复杂。因此,要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是不恰当的。如果允许但不要求折现,将会导致企业之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可比。因此,本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折现。
 55.暂时性差异应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向金额来确定,即使账面金额本身是以折现基础确定也是如此,退休福利义务即是此例(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6.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予以查核。如果不再是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利益,企业应该减少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金额。当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这种减少金额应当转回。
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57.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影响的核算,应与该交易或事项本身的核算一致。第58至68段贯彻了这项原则。
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收益表
5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并包括在该期的净损益中,但由以下(1)或(2)产生的所得税例外: 
  (1)在相同或另一个不同的期间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参见第61至65段);
  (2)购买式企业合并(参见第66至68段)。
  59.多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时,收益或费用包括在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中,但包括在另一个不同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在收益表内确认。例如以下两种情况:
  (1)当利息、使用费或股利的收取有推延井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按时间比例法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以收付实现制包含在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时;
  (2)当开发费用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并一直在收益表内摊销,而计税时却在其发生时抵扣时。
  60.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可能改变,即使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金额没有改变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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