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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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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王朝的治国精神,这可以说是事实俱在。他们建立起来的勇营肯定不属于 
  清朝的旧军制,这时却可以与旗兵和绿营军相匹敌。但勇营仍是清帝批准建 
  立的,同样忠君,并且这时成了王朝安全的屏障。在这一实力基础上,清帝 
  仍继续利用由于长期公认的正统地位而产生的有利条件:即他是文化和道德 
  方面的仲裁人,有权封赐功名,批准奖赏,敕建纪念碑和祠庙;他也是任命 
  下至知县一级官僚的唯一权威。尽管作了某些必要的调整,固有的制度仍继 
  续存在。 
       宋代的理学继续得到慈禧太后的支持,原因之一是把它作为抗衡实用主 
  义的恭亲王力量的手段,另一个原因是用它来延续国 家与文化的实质,这种 
  实质正是清朝统治阶级领导成就的标志。从太平天国叛乱的爆发直至捻军战 
  争终结的十八年中,北京的会试及乡试一次也没有停办过。此外,有三年在 
  全国范围安排了恩科会试和乡试。在叛乱盛行地区的乡试当然被迫中断了, 
  只有在山西省,这些名义上三年一次的考试才未受影响。湖北省推迟过一次, 
  四川、河南和山东推迟过两次,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和陕西三次,湖南 
  和江南四次,广西五次,贵州和云南六次。但一有可能,就计划和举行专门 
  的补考。在湖南,早在1857年初就举行补考。按规定应在南京举行的江苏、 
                                                                              ① 
  安徽两省补考于1859年在杭州举办,那时帝国的胜利还相当渺茫。 由于乡 
  试功名最后能使人获得官职,这些及时举办的补考使士子们为了自己的前程 
  而倒向清朝。不但考试尽可能按期进行,到1870年几乎所有中断的考试都已 
  补齐。 
       可是在此期间,大部分官员的质量下降了。清王朝沿用前几代皇帝的旧 
  例,不但照常捐卖监生功名和一些官衔职称,而且捐卖实授官职,甚至也卖 
  知县职位。巡抚们仅就“军功”也已经在推荐候补人了。在全帝国将近1, 
  290个县中约有512个县的地方志材料表明,1850年以后,捐纳的知县大致 
  增加了一倍,其数相当可观。② 

① 芮玛丽:《同治中兴》,(1966 年版序言)第7 页和18 页。 
① 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97—100、151—152 页。 
② 李国祁、周天生和许弘义:《中国地方志研究:清代基层地方官人事嬗递现象之量化分析》,第1 册第 

212—213 页。总的说来,这一大规模研究的发现,可以与张仲礼、瞿同祖、梅茨格和华特等人(见参考书 
目章)的统计(即抽选不同的年份和地点对地方官的资格和任期所作的统计)相印证。何炳棣发现,在1871 
年七品至四品的地方官中有51。2%是捐的官,在1840 年仅为29。3% (见《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48—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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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许多成为知县的低级生员,如果功名资格不与捐纳相结合,无 
  疑是当不成的;当然,有些甚至没有生员功名而有才 能的文人也是通过捐官 
  发迹的。但大部分捐纳知县的候选人被认为是城市商人,他们企图通过浮收 
                               ① 
  和其他盘剥形式来捞钱。这样的弊病由于所有知县的任期越来越短而更加严 
  重了,他们的任期甚至比知府和其他高级官员的任期更短。 
        知县的任期短暂只能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进一步腐化。因为同治时期所恢 
  复的制度中,有一项就是恢复基层官僚机器的决定性作用。1868至1870年 
  任江苏巡抚和为人非常谨慎的丁日昌认为,衙门胥吏的权力正在扩大。胥吏 
  的人数不但比知县及其私人幕僚和仆役要多,而且更了解条例和地方情况; 
  他们之所以有权主要是任期比其上级更长。他说县令任期最多四、五年,短 
  则二、三年,而胥吏的子孙则是世操此业。丁日昌在1868年的奏折中说,江 
  苏的胥吏“空缺”可由在职者出售,代价高达一万两,此数比捐纳知县的代 
             ② 
  价更高。 洪亮吉 (1746—1809年)曾经估计,在十八世纪一个县有胥吏二 
  百至一千名,人数视县之大小而定。而1862年的进士、山东人游百川御史估 
  计,捻军以后的时期,大县有胥吏二、三千名,小县至少三、四百名。此外, 
  胥吏与差役相勾结,后者走乡串村与地保(地方)联系。十九世纪初,浙江 
  省的一些县已有差役一千五、六百名,而山东的一个大县至少有一千名。1851 
  年,咸丰帝在一名御史的奏折上批注道:“直隶、河南等省白役,一州一县 
  何至盈千累百之多?”1870年以后时期的材料说明,一个村的一件杀人案要 
                                                                                     ③ 
  出动一、二百名差役去陪同进行调查的胥吏。还必须招待就餐和致酬。大部 
  分 知县不得不依靠这批下属取得收支平衡和在一两年内积累一笔资产。这 
  样,成为这一世纪中期叛乱主要原因的地方政府陋习,显然在这场大破坏中 
  被保存了下来。 
        县以下的事务,仍然是不学无术的吏役为了攫取权势而与地方的名门大 
  族不是勾结,就是倾轧。但北京的确设法使省一级的官员主要由取得高级功 
  名的文人来担任,因为这些人对王朝的支持更为坚定。现有的最完整的统计 
                ① 
  材料表明, 在同治时期,65。9%的知府取得高级功名——贡生或贡生以上; 
  此外,任期三年以上的知府的这种百分比要比知县的百分比大。 
        在督抚一级的领导层,清帝已经表现了灵活性。一般说来,清帝同意吏 
  部的意见,即有“军功”的人如担任高级省职,仍需要相应的学术资格。但 
  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为止,北京除了允许破格外,别无其他选择。典型的巡 
  抚是一名文官,他能成功地驾驭军人和征收厘金税,此外,他通过某种考试 
  还可能担任过省内的按察使或布政使,这通常是担任巡抚之职的垫脚石。② 
  湘军将领成为巡抚的人中有左宗棠、唐训方(都是举人);刘长佑、曾国荃 

① 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第146—149 页。参阅李国祁等编:《中国地方志研究》,第1 册第384—387 

页。 
② 丁日昌:《丁中丞政书》,卷5 第19—20 页。 
③ 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第39、59 页。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8 第46 页。《大 

清十朝圣训·咸丰朝》,卷7 第4 页。葛士浚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2 第6 页。 
① 根据中国本土全部一百八十个府中的七十个府的材料。李国祁等编: 《中国地方志研究》,第1 册第 

206—207、374—377 页。 
② 魏秀梅: 《从量的观察探讨清季布政使的人事嬗递现象》,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1 

年6 月,第525、529—530、533 页。又见她关于按察使的论文,第487、491—4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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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李瀚章 (都通过考试成为贡生);刘蓉和刘坤一(都只是生员)。太平军 
  战败后,勇营将领担任高级文官的人较少。淮军将领中有少数功名获得者, 
  其中只有三人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成为按察使或布政使,他们是刘秉璋 (进 
  士和翰林)、潘鼎新(举人)和张树声(生员)。随着剿捻战争的结束,北 
  京停止有“军功”的候选人可以担任布政使或按察使的做法,除非他们有正 
  规 的高级功名,或者符合文官条例规定的资历。① 
       清廷收敛了满族的种族傲慢气焰,同时坚信通过正途上升的士大夫可以 
  培养成更可靠的省一级官员,它希望这样做足以确保它的官僚机器的忠诚。 
  但清帝也有办法迫使省巡抚和勇营将领放弃战争年代的那种松弛习惯。其中 
  的关键在于清帝具有任命官僚的绝对权威,以及他有抽取各省财政资源的新 
  办法。对最近因剿捻战争而受破坏的地区,田赋豁免到同治六年 (1868年1 
                      ② 
  月24日结束)。但根据北京的指令,各省官员必须负责每年从这些地区的 
  其他土地赋税和厘金中抽出不同名目的款项上缴北京和解交其他省份,这种 
  指令一反旧制。随着许多省份的田赋和漕粮税制的中断,户部在十九世纪五 
  十年代已经感到要估计每省掌握的多余资金是越来越困难了。按照惯例,各 
  省对多余资金的估计能使户部逐年比较切合实际地估算出每省未来应负担的 
  任务,这种制度称为“春秋拨”。在对次年田赋的“冬估”(它由每省随同 
  本省开支的报告上送)中,已经决定了“拨”往北京或其他省份的总数。这 
  个制度在太平军叛乱爆发后不再可靠,于是清廷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决定宁 
  可单凭主观的估计,估计是根据户部本身对每省财政状况的粗略计算作出 
  的。在对太平军和捻军战争的整个时期,清廷已从某些省份的特定财源中抽 
  款作为“协饷”,拨给其他有军事开支的省份。为了满足北京自身开支的需 
  要,清廷这时还采用了摊派办法。它在1863年开始施行,那时有几个省被分 
  摊每年的固定份额作为它们上缴的传统京饷(在此以前由每省逐年作出估 
  算)。1868年后不久,所有省份和大部分新海关都已摊派了京饷的款额,一 
  年按期可以征得总数八百万两。不久,又规定在各省开征其他专款,以应京 
  师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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