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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月份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时所有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七、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车间、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使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3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工业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工业生产成本”、“运输成本”、“施工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营业费用”、“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2号科目 在途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单独核算的商品流通单位和服务单位购入的在途商品原价。
购进商品验收入库和支付贷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在同一天办妥的,应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购进商品,结算凭证先到,已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商品未到或未验收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在途商品到达并验收入库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货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售价小于进价的差额应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同)。
三、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和供货单位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为在途商品的进货原价。
第133号科目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单独核算的商品流通单位和服务单位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发出加工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等。
代管其他单位的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应设备查帐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记帐。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记帐,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
1.商品购入并已验收入库,按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凭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在途商品”等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在途商品”等科目,按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于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凭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按暂估的进货原价,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通过本科目核算。
2.购入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短缺或溢余,不应计入商品价值。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的损失,应计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3.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加工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将库存商品发出加工,采用进价核算的,按进价借记本科目(加工商品),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加工商品),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同时,按售价大于进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商品)。
发生的加工费用、税金等,借记本科目(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运杂费、加工税金等,作为加工后商品的进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加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加工完成的新商品的售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贷记本科目(加工商品),按其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后进先出、个别计价、毛利率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应按差价率计算法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营业成本”科目。
5.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应按进价(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应按销售金额,借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按已扣代交税金和代销手续费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商品进价,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采用销价核算的,平时按商品的售价,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月终,按已销委托代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营业成本”科目。
收到代销单位汇来的货款净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代销单位”科目。
四、企业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发生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按进货原价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