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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利润表
40.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分别列示从事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与非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并按照费用的功能分类,将费用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41.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经营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
(5)投资损益;
(6)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7)营业损益;
(8)自然灾害损失;
(9)终止经营损益;
(10)所得税费用;
(11)当期净损益。
42.如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时,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上增加单列的项目、标题或小计项目。
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利润分配表
43.在利润分配表中,根据法律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与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以及向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分别列示。
44.利润分配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净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应付普通股股利;
(5)未分配利润。
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45.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由与所有者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由企业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应当分别列示。
46.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实收资本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2)资本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3)盈余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4)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净损益、本期利润分配数。
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现金流量表
47.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会计报表附注
48.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关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企业针对重要经济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对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以及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披露,或有助于准确、完整地理解会计报表的信息。
49.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披露,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与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参照。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声明;
(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详细信息;
(5)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如对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等。
50.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在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3)关键计量假设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导致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产生重大调整的不确定因素和关键计量假设。包括这些不确定因素或假设的性质、可能受到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金额及其可能发生的调整金额等。
(4)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9)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的说明;
(10)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衔接办法
51.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与本准则不相同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和列示。
附则
52.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准则的起草背景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投资者决策和加强内部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澳大利亚等组织和国家均有专门的准则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我国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法规,该条例构建了企业财务报告的基本框架。同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有关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在此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中也都有关于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为了对散见于各项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进行总结,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我国经济环境的要求,归纳出对企业财务报告列报的一般性原则要求,对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保证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财政部于1998年将《财务报告的列报》项目列入了准则规划。在认真研究了我国经济环境、现行会计法规体系的要求与特点,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组织和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财政部加快了《财务报告的列报》的起草进程,9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
本稿目前将财务报告的范围限定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的年度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需要编制和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本稿认为,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了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和讨论,以及对经营计划的说明和未来前景的预测等内容,虽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用,但是无法用会计准则或制度的原则和方法对其中的数字及文字说明性信息进行规范,国际会计准则及我们考察的其他国家的相关准则,也未涉及此部分内容。因此,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
三、关于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
本稿规定了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利润分配表;(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增减变动表;(6)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中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其中,要求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报送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只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报送的报表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至少在年度报告中报送的报表是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至少应当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本稿认为,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哪些会计报表首先与会计报表所属的会计期间密切相关。我部已就中期财务报告中的列报问题进行了规范,本稿规范的内容主要从年度财务报告的角度出发,规范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至少应提供的信息。其次,准则正式发布后的实施范围也将影响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本稿目前考虑是将除小企业外的企业作为实施范围,从年度财务报告的角度来规范应提供的会计报表。如果将来本准则仅在上市公司执行,本稿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也将是一个最低要求。
四、关于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本稿中规定的对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包括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列示的一致性、报表项目的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报表项目间的相互抵销、比较信息的提供等,目前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散见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会计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