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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皇权制度逆现代性的主要路径-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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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毅
  康德说:“对所有人来说,首先的责任就是进入文明社会状态的关系”;“如果人们在进入文明状态之前,并没有意思去承认任何公正的获得,这种社会状态就不可能产生。”他的意思首先是说,从中世纪那种人奴役人、少数人的权力意志奴役广大国民思想的状态进步到“文明的状态”,对每个人都是惟此为大的事;其次,在实现这一进步之前,必须首先意识到种种不公正的不能被继续容忍,而只有具备了这种对不公正的痛感和对未来公正的渴求,向“文明的状态”的进步才成为可能。
  我们民族走出中世纪却并非易事——表面上看,至迟到十六世纪,中国就具有相当规模的城市贸易、以及围绕于此而显出的走出中世纪的希望。但这希望并没有结出真正的果实,反而一次次衬托出中国迈向现代的步履之蹒跚。而我们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正是从明代开始变本加厉的皇权专制,造就了社会文化的一系列“逆现代性”。
  明代权力体制是皇权制度恶性化发展的典型
  以往的明史研究多是对一个具体王朝兴衰原因的分析,其实明史的更大意义,在于鲜明昭示了那因为历史和文化的滋养而发展到极为完善坚固的专制权力制度,因为自身不可克服的内在规定性而腐溃、挣扎,直至走到生命尽头的过程。
  一种大家耳熟能详的说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如果历史上真有这样的好事当然值得庆幸,但很遗憾,我得出的结论却与之完全相反,即:明代为代表的中国皇权社会晚期形态所具有的一系列最主要特点,无不是与世界的现代化进程完全相逆的。所以如果探究现代化进程为什么不能在此时的中国开始、并取得有积极意义的成果,那么至少有六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位的,是专制权力制度日益趋于高度强化。
  中国从秦始皇确立了“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原则以来,皇权专制始终是传统政治的核心;但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庞大宗法体系内的和谐与平衡,这个制度在其自我调整空间比较充裕的时候,又必须对过分专制化的趋向加以一定抑制,所以吴晗总结传统政体对君主权力的法定限制手段:“第一是议的制度,第二是封驳制度,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这些制度和名词的内容其实就是韦伯说的,在理性化方面取得进步的社会中,“合法的”统治权威必须是“非私人”的,它需要恪守统治规则和制度程序——换句通俗话说:皇上虽是万民万物的“圣上”,但也得守一点“王法”,不能总无法无天地由着私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所以在沦入生命末期以前,中国政体一方面始终保持皇权专制,另一方面却又建立了一整套相对于西方中世纪社会相当完备的制度;而这套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大体维持着对皇权过分专制的制衡。
  但如雅斯贝斯指出的:“一旦建立了独裁制,便不可能从内部把它消除。……这部机器几乎自动地保持它自己。”所以中国皇权制度对自身过分专制的自我抑制只能局限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即如吴晗又指出的:“皇权的防线是不存在的,虽然在理论上、在制度上,曾经有过一套以巩固皇权为目的的约束办法,但是,却没有绝对的约束力量。”因此其专制性不仅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相反会随着自身逻辑规定的方向而不断发展。
  皇权制度进入发展后期以后,其专制化的趋向被极大强化了,而明代则是这一趋向的典型时期。这首先体现在最高统治者在制度建设上启用了一系列中国政治史上空前的措施,以便全力强化君权对从上到下整个社会系统的超强控制,比如:取消相权;大规模诛除一切异己;皇帝通过制定颁布《大诰》,将空前强烈的统治威慑灌输到社会每一角落,等等;而这种权力体系在明代一直延续,所以明代人认为本朝政治统治之严密到了骇人程度,以至任何力量都不足丝毫动摇君权的威势(见《焦氏笔乘》“犬牙相制”条)。
  同时,统治权力的恶性膨胀越来越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抑制。如《明史·刑法志》所说,明代将自古皇帝之“敕”(个人意志)高于国家之“律”(法律规范)的制度特征发展到极端。于是从皇帝到各级官吏都可以玩法律于股掌之上,用顾炎武的话来说就是“权乃移于法”。由于极其专横地铲除和窒息了任何新制度因素生长的可能以及传统的内在制衡,于是王朝仅存的出路要么是:被以暴易暴的农民战争推翻、并在旧的统治模式基础上开始新的王朝轮回,要么是被异族的入侵和统治取而代之,而这两者又都只能使新制度因素的孕育生成更成泡影。明代的结局恰是这两大悲剧的叠加。
  明代专制权力体制下的社会整体性蜕变
  权力体制的上述性质,不仅加剧社会核心部分自我毁灭和“逆现代”的趋势,而且在最广大的社会文化范围内启动同样的趋向,因此明代政治和社会文化的蜕变就是一种整体性的腐溃。下面具体来看:
  明代专制权力作用于社会文化的第二个结果,是专制的空前强化在社会文化和国民政治心理的一切层面都产生强烈而广泛的“辐射效应”。
  明代权力体制的不断专制化,使从上到下的每个阶层,都只能通过比以往更为自觉得多地依附于权力的方式才能够生存;而当这种态势成为普遍法则以后,就产生一系列重要的社会特征:首先是专制权力越来越畅达无阻地辐射和笼盖社会的各个层面和一切环节。其次是高度强化的专制趋向,因其在社会每一层面和环节的共振效应而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放大和扩散。例如从明初开始,连为皇帝修建宫室的工匠、为衙门当差的民丁,都千方百计借助皇权的威势而欺压更为贫弱的百姓、从他们身上搜刮财物;而万历时,矿监税监四出横征暴敛,由于权力利益的驱动,所以“地方奸民窜身为爪牙以万计”。再次,上述势态对全社会的有效支配,造就了整个民族的“权威主义”政治心理定势,即:虽然人人都痛切地受到专制权力的压迫,都深受贪官污吏敲骨吸髓之苦,但是人人又只能越来越依靠钻营和夤缘于专制权力,才能使自己相对于那些更为孱懦的下层群体来说,得以改变在权力面前极端卑微和饱受压迫的地位。在这种机制的驱动下,专制的毒质充塞了整个社会肌体,成为了一种恶性程度极高的“社会性格”(明代流氓文化恶性发展及其与国家权力的结合即是后果之一,详见拙文《明代流氓文化的恶性发展与专制政体的关系及其对国民心理的影响》,《社会学研究》今年2、3期连载)。
  第三,社会伦理整体性的“黑洞化”。
  明代权势阶层伦理的恶化程度不仅前所未有,而且其恶性化的趋势迅速扩散到整个社会。于是,鲸吞无厌、夤缘钻营、蝇营狗苟、巧取豪夺、恃强凌弱等等,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生存通则。明代人用“于今交道奸如鬼”之类的话来概括当时的世风,于是社会文化中任何可以作为社会进步资源的理性化和良性化的因素,都被无处不在的专制权力黑洞及其扩散到社会一切角落的贪欲所吞噬。比如明代中期人记述官吏贪污受贿规模在很短时间内的迅速膨胀:“吾幼年做秀才时,见亲识人家有事,则以几百钱谢兵马;今则大天平兑银子矣,大是可骇事!”又如在嘉靖时,通行的社会准则就已经是:“贿赂盛行,先朝犹暮夜之私,而今则白日之攫!大臣污则小臣悉效,京官贪则外臣无畏。”这说明,腐败已成为权力体制运行的基本动力,成为全社会的兴奋中枢,并由此使整个社会被一种疯狂的、兽性般的贪欲所笼盖无余。
  明代社会的腐溃不仅有着很深的制度原因,而且更有着无处不在、高度活跃的驱动机制:在权力体制的作用下,社会中一切可能向积极方向发展的因素和希望最终都萎缩湮灭,而只剩下举世在恶性刺激下争相堕落这惟一的选择,因此明代社会的虚伪和腐败程度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中都最为突出。黑格尔指出:中世纪教会的腐败不是偶然的、不是只要遏制了某些私欲即可消除的;相反,它因源于制度原因而是一种必然的、根深蒂固的腐败,是不断地向一切社会空间弥漫扩散的死症,它注定到处孳生“权力欲、放纵淫佚、种种野蛮和卑鄙的腐败情形、伪善和欺骗”。明代不仅如此,并且更因专制权力的极端化而使其恶果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四,高度强化的专制统治向调控机能全面废弛的“晚期专制”的过渡。明代中后期人时常评判:“近日国事,无内无外,无大无小,酿成一片虚泡世界,如蠹在树中,风起则摧耳!”但为什么在明代那样为了维系君权至上和统治集团私欲的超常膨胀而不惜任何代价的环境下,反而导致了痿痹如泥的“虚泡世界”?
  原来,传统宗法社会比较稳定的运行,需要相对均衡地调节各个阶层的利益,这种机制被称为“王道”,其内涵是:“王道”要以和谐运行整个宗法社会为价值指向,而不能孤注一掷、不择手段地仅以统治者私欲为目的;也就是说,在不突破君权至上的前提下,统治者也必须一定程度顾及“社会公正”,其统治才具有合法性和长久维持的可能。但是到了明代,君权制度下原本很有限的公正性,完全被“超强权力转化为超大私利”的基本态势所吞噬瓦解,于是,一切法规准则、程序典章、道德规范,都成了权势者欺世谋私的手段;它们在百姓眼中,越来越因为其神圣外衣的千疮百孔之下显出其极丑鄙的本质而沦为笑柄(当时在百姓中流传有大量政治和伦理笑话),而作为支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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