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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幕僚,巴结富人的时间长了,自己也就富起来巴结权贵的时间长了,自己也就有权势。农民种的粮,织女织的布,都被他们分占去了,他们的楼房、车马、衣服、奴仆和小老婆都齐备了。这是我看到的第七种情况。
我看到的这七种情况,不是唱歌作戏临时表演,不是醉酒患病神志不清,不是鞭揍棍打不得不做,也不是束于契约身不由己。这些人是从士、农、工、商四种人中间分出来的第五种人,是附在九流后面的第十流,他们挟持操纵各级官吏而颠倒了上下级的关系。可悲啊,是谁造成这样极端腐败的局面呢!
这是龚自珍于1815年至1816年(嘉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间所写的一组政论文中的一篇。文中作者采用问答形式,揭露了清王朝的各级司法部门的黑暗现象,刻画了刑名师爷(办案件的幕僚)勾结各级官吏朋比为奸,操纵把持弄狱,残暴地压榨和迫害劳动人民的罪恶行径。文章最后一段,从幕僚这一特殊政治势力的形成和专横跋扈,说明封建政治制度已经极度腐朽,并且隐约地指出造成这种腐败局面的正是清王朝最高统治者。这篇文章表现了龚自珍敏锐的政治目光和不畏强暴的斗争精神。
封建王朝的司法部门是地主阶级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龚自珍当然不可能对当时的司法制度作出深入的分析批判;但是,他对幕僚专擅司法权力这一黑暗、腐朽的政治现象所作的大胆揭发,也可以激起人们对腐败的封建政治制度的愤恨,这是有进步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