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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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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个原则全部表现出来了。这个原则就是:理智的一般判断能力构成经验的本质。因此可以肯定,象这样的原则再也不会有了。这样的一种满意,是教条主义的方法永远不可能给的。虽然如此,但是这还远远不是这个表的最大好处。    
  对于指出这一先天知识的可能性同时并把所有这样的原则限制在一个永远不能忽视的条件之下的论据,我们必须加以注意;否则这些原则就会被误解,就会在使用上超出理智给它的原来意义。这个条件就是:只是由于一般可能经验受先天法则的制约,这些原则才含有一般可能经验的各种条件。就是因为这个道理我才不说自在之物本身含有量,不说它的实在性里含有度,不说它的存在性里含有各种偶性在一个实体里的连结,等等,因为这是没有人能够证明的,由于象这样的一种单纯用概念做成的综合连结,它一方面和任何感性直观没有关系,另一方面缺少在可能的经验里的感性直观的任何连结,所以这种连结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这些原则里的概念的根本限制是:所有的物都受上述必然的、先天的条件制约,仅仅作为经验的对象。    
  因而,第二点,这些原则就有了一个特殊的证明方式:这些原则不是直接关于现象以及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关系的,而是直接关于经验的可能性的(现象做成的只是经验的质料,而不是经验的形式),也就是说,是关于客观普遍有效的综合命题的,而经验判断之区别于单纯的知觉判断,就在于这些命题上。这是因为,作为占据一部分空间和时间的单纯直观的现象,是在量概念之下的,量概念根据先天规则把杂乱无章的多种现象综合地结合起来;而且,既然知觉除直观之外也包含感觉,而在感觉与零(即感觉之完全消失)之间,永远存在一个逐渐感少的过程,所以现象中的实在东西必然有度,因为感觉本身并不占有丝毫空间或时间。①不过,从空的时间或空的空间达到感觉这一过程,只有在时间里才有可能,因而,作为经验直观的质的感觉,虽然永远不能先天地在它同其他感觉的特殊差别上认出来,却能在一个可能的一般经验中象知觉的量一样,从强度上同其他每一个感觉分别出来;因此数学应用在自然界上,从感性直观方面来说,就首先成为可能,并且被规定出来,因为自然界就是通过感性直观提供给我们的。    
  ①热、光等等在一个小空间里和一个大空间里,在度上是一样大的。同样,内部表象,比如疼痛、一般意识,无论它们延续得长久或暂短,在度上是不减小的。因此在这里,〔空间的〕一点和〔时间的〕一刹那,和无论多么大的空间和多么大的时间,在量上是一样大的。所以度就是量,不过不是在直观里,而是从单纯的感觉来说,或者是按照一个直观的度的量〔大小〕来说,而且度只能由于从1到0的关系,也就是,只能由于每一个感觉都能够通过无穷的中介的度一直达到消失,或者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能够从零经过无穷的刹那增加的一直达到一定的感觉,才被看做是量。(Quantitasqualitatisestgradus〔质的量就是度〕。)    
  ①德文埃德曼版、舒尔茨版和施密特版是“grosser”(增大),黎尔(A。Riehl,1844—1925,德国哲学家)的意见是“Grossen”(量)。英文卡勒斯译本是“能够增大”,巴克斯译本是“量”;法文译本是“增大”。——译者    
  ②德文埃德曼版、舒尔茨版和施密特版是“Grundes”(根据的),罗生克兰茨版是“Grades”(度的)。英文卡勒斯译本是“度的”,巴克斯译本是“基础的”,法文吉勃兰译本是“基础的”。——译者    
  然而读者必须特别注意在经验的类比这一名称下所提供的原则的证明方式。因为这些原则不象数学应用在一般自然科学上的原则那样是关于直观的出生的,而是关于诸直观的存在在经验中的连结的,这种连结只能是在时间里按照必然界的法则对于存在(Existenz)的规定,它只有在必然法则之下才是客观有效的,从而成为经验。因此,关于综合统一性证明所针对的不是诸自在之物的连结,而是诸知觉的连结,而且这也不是从知觉的内容上说的,而是从知觉的规定上,从知觉按照普遍法则在时间里的存在关系上说的。所以,假如说经验上的规定是在相对的时间里的规定的话,那么普遍法则就应该包含存在的规定的必然性在一般时间里(即根据理智的一个先天规则)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客观有效的,从而成为经验。    
  在《导论》里我不能讲得大多,我谨奉告读者们,他们由于长期习惯于把经验仅仅当做经验上的知觉的积累,决想不到经验远远超过知觉。比如经验给经验上的判断以普遍有效性,这就说明经验一定具有先天存在于经验之先的纯粹的理智统一性。我谨奉告读者们千万要注意经验同单纯是知觉的积累之间的区别,而且要从这一角度上来判断证明的方式。    
  第二十七节    
  这里正是从基础上消除休谟的怀疑的地方。休谟说得很有道理: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一个物的存在与必须通过它而成立的另外一个什么物的存在之间的关系的可能性,是决不能通过理性来理解的。我补充说:我们对依存关系的概念,也就是几个物的存在建筑在一个主体之上,而这个主体本身不能再是任何别的物的属性的这种必然性,也同样不理解;不但如此,对这样的一种东西的可能性,我们甚至毫无概念(虽然对它在经验中的使用上,我们是能够举出一些例子来的);而且在物的共存关系上,这种不可理解性也同样存在,因为我们看不出怎么能从这一个物的情状得出在它以外、和它完全不同的另一个物的情状来;反过来也是这样,而且,许多各自有其单独的个别的存在性的物体怎么能彼此必然地互相依赖。虽然如此,我决不是把这些概念认为仅仅是从经验中得出来的,决不是把在这些概念里所表现的必然性当做虚构,当做是从长期习惯得来的纯粹假象;相反,我已经充分地指出来过,这些概念以及由之而生的原则都是先天的,即在一切经验之先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无可置疑的客观准确性,但是,当然只就经验而言。    
  第二十八节    
  因此,虽然我对自在之物的这样一种连结——即自在之物作为实体而存在,或者是作为原因而起作用,或者是能够作为一个实在的整体的部分同别的实体处于共存关系中——没有丝毫概念,虽然我对作为现象的现象之中类似的一些性质也同样不能设想(因为那些概念并不包含现象中的东西,而只包含理智必须想到的东西),不过在我们的理智里,而且当然是在一般判断里,我们对于这种表象的连结有一个概念,即这些表象以主体对属性的关系出现在一类判断里,以前因对后果的关系出现在另一类判断里,而在第三类判断里,又以部分对共同构成一个可能的总体知识的身分而出现。再说,我们先天地认识到:如果不把一个客体的表象看做是为这一个或那一个环节所规定,我们关于对象就不能有任何有效的知识;如果我们所管的是自在的对象,那么就没有任何可能的标志使我们能够知道它是否为上述的这一个或那一个环节所规定,也就是不知道它是否为实体性、因果性或者(在同别的实体的关系上的)共存性等概念所制约,因为我对这样一种存在的连结的可能性,没有任何概念。但是问题并不在于知道自在之物是怎样被规定的,而是,就一般判断的上述环节来说,在于知道物的经验知识是怎样被规定的,也就是作为经验的对象的物怎样能够而且应该被包摄在这些理智概念之下。因此十分清楚,我不仅对于一切现象都包摄在这些概念之下(也就是把这些概念用作经验的可能性的原则)的可能性,甚至必然性,我都完全看得出来。    
  第二十九节    
  我们把休谟的成问题的概念(他的curxmetaphy-sicorum〔形而上学的难关〕)也就是因果性概念,拿来做一个实验,首先我从逻辑上先天地有了一个一般的条件判断的形式,即一个既定的知识①用作前件,另一个既定的知识①用作后件。但是也可能是这样:在知觉里有一个表示关系的规则,这个规则是:在某一个现象之后经常跟随着另一个现象(虽然不能倒转);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使用假言判断,并且我打个比喻说:如果一个物体被太阳晒了足够长的时间,它就热了。在这里固然还没有一种带有必然性的冻结,从而也没有因果性概念。    
  ①埃德曼版和施密特版是“Erkenntnis”(知识),舒尔茨版是“Urteil”(判断)。——译者    
  不过我再进一步说,上述这个仅仅是知觉的一个主观连结的命题如果是一个经验命题,它就必须被视为必然的、普遍有效的命题。但是象这样的一个命题应该是:太阳通过光而是热的原因。上述的经验的规则从此就被视为一条法则,这条法则不是单纯对现象有效,而且也为了一种可能的经验的目的而对现象有效,这种可能的经验要求一些普遍的,也就是必然有效的规则。因此,我把因果性概念理解为必然属于经验的单纯形式的概念,而把它的可能性理解为知觉在一般意识中的一种综合的结合。但是对于作为原因的一个一般物的可能性,我还不理解,因为因果性概念所指的决不是属于物的条件,而是属于经验的条件,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现象和它的时间连续的客观有效的认识,由于按照假言判断的规则,前件是能够结合到后件上去的。    
  第三十节    
  因此,纯粹理智概念一旦离开了经验的对象而涉及自在之物(本体)时,就毫无意义。纯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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