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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故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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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判决让共和党欢呼,让联邦党无言。本来,国会中激进的共和党人摩拳擦掌,就看马歇尔怎么判。敢惹事,我就弹劾你!结果,马歇尔判国会的立法违宪,国会一句反对声都没有,坦然接受了最高法院的权威。这叫有冤无处诉。国会要是坚持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有效,就说明法院应该给国务卿下“强制令”,这显然不符合共和党的利益。已经做好最坏打算并随时准备反击的杰斐逊总统似乎也松了一口气。他虽然不同意马歇尔对“司法审查”的理解,但他没在公开或私人场合对此案发表过意见,以沉默认可了法院的判决。他是有苦说不出。官司都赢了,还有什么好抱怨的?马歇尔以退为进,以守为攻;杰斐逊赢了战斗,输了战争。激进的联邦党人不满马歇尔的中立立场,但他们也说不出什么。马歇尔的逻辑丝丝入扣,你就算想咬他都不知道从哪儿下口。两党的媒体对此案都是一片赞扬声。几份主要报纸全文刊登了马歇尔1。1万字的判词,称赞他以平静、温和的权威抚平了党争引起的骚动。

    当然,尽管马歇尔的判词看上去句句在理,但并不完美无瑕,他的逻辑还是受到一些学者的挑战。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马歇尔极为狭隘地解释了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初审权)。对宪法的理解一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占主导地位的是“广义派”,马歇尔本人也是“广义派”。但是,在此案中,他一反常态,一个字一个字地抠宪法的表面文章,不能不让人觉得他的解释是为此案服务的。反对他的人说,宪法第三条只是为初审权定了个“底”,它的目的是让国会往上加“货”,而不是像马歇尔理解的那样,它是个“顶”,国会不能在上面放任何东西。二是马歇尔选择性地解读了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其实,第十三条的文字并没有明示初审权,它只是说法院在所有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件中有发“强制令”的权力,甚至暗示这种权力主要是在复审权中使用。法院可以认为马伯里告错了地方,但不应该宣布第十三条违宪,因为它本来就不违宪。马歇尔此举似乎只是为了确立司法审查的权威。还有人指出了马歇尔的其他漏洞。比如,在法院确定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后,案子应该立刻终止。但马歇尔不但没终止审判,还进一步判定国会的立法违宪,这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律程序。一般而言,法院在判案时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确认自己对此案有管辖权,然后再说别的。马歇尔把管辖权的问题留到最后讲,难免让人怀疑他“别有用心”。再比如,严格地说,马歇尔本人应该回避此案。他作为亚当斯的国务卿曾亲自处理“午夜法官”的任命书,他是最直接的当事人。他弟弟詹姆斯马歇尔是证人之一,因为他曾帮着哥哥往外发那些信件。这是明显的利益冲突,马歇尔不应该以法官的身份介入此案。

    但是,反对声无法改变案子的结果,也没有影响马歇尔的声誉。美国人接受了他的逻辑,也许是因为他的观点太有说服力了。这个观点是:宪法是法律。听上去很简单吗?如果你回到二百年前,你就会知道它的分量了。宪法真的是法律吗?大部分人不这么认为,英国的传统不这么认为。宪法不是法律是什么?英国人认为它是政治文件,是协调各方利益的工具,是合同不是法律。本质上,它是人民意愿的体现。既然是人民的意愿,让代表人民的议会来解释宪法不是理所当然的吗?杰斐逊同意这个观点,后来的林肯总统也同意这个观点。杰斐逊说:人民的意志应该由人民解释。国会是人民的代表,自然要由国会解释宪法。离人民最远的最高法院凭什么多嘴?这就是英国和美国的区别,各有千秋,无关优劣。在英国,议会至高无上,议会解释宪法;在美国,宪法至高无上,法院解释宪法。一直跟在英国身后做小学生的美国从此走上了与老师不同的宪政之路,这条路的名字叫“美国特色”。

    在确定了宪法是法律之后,马歇尔和他的同事们要进一步确立的是“法的统治”,就是如今大家最喜欢的那个叫“法治”的家伙。马歇尔认为,“法治”让政府成为“法的政府”,政府在“法之下”。但是,如果由国会解释宪法,政府就在“法之上”,法就变成了“政府的法”,而不是“人民的法”了。“马歇尔法庭”留给后人的启示是,任何人,包括总统,都不能无视法律;任何机构,包括国会和法院本身,都不能超越法律。然而,“法的政府”和“人民的政府”之间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它们之间的界线从来都不明显。特别是,当“人”变成“人民”时,谁还说得清是非曲直?还记得林肯总统那句名言吗?“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林肯是伟大的总统,他可是非常不喜欢司法审查的噢。谁能分清“人民的政府”和“法的政府”有什么区别?谁能确定它们俩是不是一回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案例,没有之一,但它是开始不是结束,最高法院的权威还要在漫长的旅途中接受重重考验。这些考验不仅来自联邦政府,还有更多的是来自各州。长达34年的“马歇尔法庭”一共审了一千多个案子,马歇尔亲自写了519份判词。那些脍炙人口的判例,如“伯尔叛国案”“马丁诉亨特租客案”“马卡洛诉马里兰案”“吉布斯诉奥格登案”“达特茅斯诉伍德沃德案”等等,像一颗颗珍珠,编织了宪法头上的那顶王冠,把这些珍珠串在一起的是马歇尔的天才和智慧。但是,马歇尔不是在单打独斗。他的成功仰仗其他大法官的帮助和支持,也依靠其他两权的尊重和配合。比如,在1809年的“美国诉皮特斯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施耐德州长甚至召集本州的国民自卫军,要用武力保卫宾夕法尼亚人民的利益(此案涉及财产分割)。联邦法院也不示弱,宣布宾夕法尼亚州国民自卫军对抗联邦,属于非法集结,双方眼看着都没了退路。施耐德向时任总统麦迪逊求助,希望总统复查此案。施耐德是共和党人,宾夕法尼亚州也是共和党的天下,他觉得,总统看在“同党”的分上当然应该帮他。刚入主白宫的麦迪逊给施耐德写了一封很客气的信:“这案子没必要复查了美国政府的行政权不仅不能阻止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法院的判决在执行中受阻,行政权应该强制执行这些判决。”麦迪逊是在温柔地提醒施耐德:你的行为已接近叛乱,再不老实,我派联邦军队收拾你。州长一看总统这态度,还有啥好闹的?一场风波烟消云散。“宪法之父”对宪法的忠诚让他在关键时刻把“国”放在了“党”之上。也就是从麦迪逊开始,司法权与行政权进入“蜜月期”,双方合作得天衣无缝。此后的詹姆斯门罗总统和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都非常尊重最高法院,三权分立在“三权”共同的努力下日益完善,年轻的国家也在权力的平衡中平稳地走向现代。

    “马歇尔法庭”其他的著名案例我们在以后的故事中再讲。现在,让我们回头看看刚刚取得“革命”胜利的杰斐逊政府。意气风发的共和党人将怎样巩固他们得来不易的江山?杰斐逊总统将怎样实践他梦寐以求的共和理想?请看下一个故事:新秩序。

第82章 新秩序() 
1800年的大选让杰斐逊与共和党登上历史舞台,虽然把它叫作“革命”有点“意淫”的感觉,但它毫无疑问是建国以来最重要的大选。在尘埃落定之前,所有的人都在问三个问题:第一,亚当斯和联邦党会依法放弃权力吗?第二,杰斐逊与共和党能顺利获得权力吗?第三,共和党上台后饶得了联邦党吗?事实上,联邦党控制的国会和各州中确实有人提议通过立法使选举结果无效。共和党的支持者则声称要组织民兵,联邦党敢耍赖,咱就武装夺权!新大陆分分钟都有陷入内战的可能,这还真不是吓唬人。在那个弱肉强食的年代,权力从来没有在两个对手之间和平交接过,“成王败寇”才是真实的人性。然而,所有的担心和恐惧都没变成现实。当1801年3月4日来临时,一切似乎已归于平静。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去国会山为新总统主持就职典礼前写信给朋友说:“今天,一个新的政治年代开始了,一个新秩序开始了。”马歇尔对这个“新秩序”充满悲观与失望,因为它不是他的理想。但是,这份和平与安详难道不是一场“革命”吗?

    杰斐逊用诗一般的语言书写了他的就职演说,因为他对“共和”有诗一般的追求。他真诚地相信,在华盛顿和亚当斯的领导下,美国已变成英国的附庸。现在,他要让新大陆重返共和原则。这个看上去焕然一新的共和国被后世称为“弗吉尼亚王朝”。听上去有点开玩笑的意思,因为“王朝”里面没有“王”。很多人认为这个“王朝”是从华盛顿开始的,但是,杰斐逊开启了与华盛顿截然不同的治国理念,也带领新国家从“精英政治”向“大众民主”迈出了第一步。从这一点上说,杰斐逊确实是“弗吉尼亚王朝”的开创者。

    杰斐逊的不同从他的就职典礼就开始了。他摒弃了前两位总统的排场,不穿镶金挂银的衣服,不坐豪华马车,在几个朋友和卫士的陪伴下,步行到国会山。后来,他干脆把总统的专用马车卖掉,出门骑马,只身一人逛街。人们去拜访总统府的时候,来开门的经常是总统本人而不是仆人,搞得大家直愣神儿,还以为看错了。他不在意穿着,不喜欢热闹,没事时经常自己哼着歌,逗逗鸟,拉拉小提琴,做点科学实验。他取消了与民众的见面会和与议员们的正式宴会,改成更放松、随意的交谈和小型晚餐,以亲民的态度代替总统的威严。但是,这位如此接地气的总统可不是省油的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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