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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故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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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他说:“教育是国之重器,是立法权应该关心的问题。政府可以建立教育机构,把它完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任命官员管理学校,这些都无可置疑。但达特茅斯学院是这样的机构吗?它的教育是由政府控制的吗?它的教师是政府官员吗?它的经费来自政府吗?”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关于“公司”的性质,马歇尔的定义是:“公司是一个看不见的、无形的‘人’,存在于法律的概念中。它是永恒的、个体的它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像自然人那样行使自己的权利。”正因为是“人”,公司的行为就是私人行为,公司的财产就是私有财产。建于1769年的达特茅斯学院本质上是私人公司,它是达特茅斯的信托人与英王乔治三世之间的合同。现在,虽然美国已不再是英王的殖民地,学院的章程也从英王的授权变成新罕布什尔州政府的注册,但程序的改变不能把一个私立机构变成公立机构,也不意味着州政府有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它。宪法第一条第十款(“合同条款”)规定,政府不能通过任何破坏合同义务的法律。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与宪法相悖。达特茅斯学院胜诉。

    对达特茅斯学院来说,这是甜蜜的胜利。对美国的高等教育来说,这是自由的赐福。如果一个私立学校可以被随意改成公立学校,今天的美国还会有常春藤联盟吗?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缺一不可,怎能互相替代?当然,这个案子之所以如此重要,可不是因为教育问题,而是因为它明确宣布公司是受宪法保护的私人合同,政府不能摧毁或改变它。保护公司就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投资人的勇气。如果政府可以随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甚至关闭公司,你还敢买股票吗?没人投资,经济怎么发展?这个判决的效果非常明显。此前,“公司”主要用于学校、教会等非营利组织,工商业一般采用“合伙人”或私人控股的形式,因为大伙都搞不清楚“公司”到底姓“公”还是姓“私”。比如,到1800年为止,全美国一共注册了310家公司,其中只有8家是贸易公司。“达特茅斯诉伍德沃德案”对“公司”的明确定义和保护让所有的人都放了心。到1830年,光新英格兰地区就有1900家公司,一半以上从事工商业。你能小瞧律师和法院的力量吗?

    “达特茅斯诉伍德沃德案”在1819年的乱局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当时,对银行的痛恨波及所有的企业,大伙看着资本家就来气,各州也磨刀霍霍的。最高法院为公司和私人企业提供了强大的保护,也为联邦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国会和总统可以名正言顺地抵挡来自各州的围攻和来自民众的指责。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对暴民情绪的最有效的制约。

    就在“达特茅斯诉伍德沃德案”结束两个星期后,最高法院裁决了第二个重要案子,直接刺痛了很多人的神经。这就是“斯特吉斯诉克劳宁希尔德案”。一个叫理查德克劳宁希尔德的商人向约西亚斯特吉斯借了1544美元开纺织厂。当时,他俩都住在纽约州。就在克劳宁希尔德借钱一个月之后,纽约州通过了破产法。第二年,克劳宁希尔德的生意失败。根据破产法,他宣布破产,解除一切债务。斯特吉斯抗争无效,他的钱算是打了水漂。后来,克劳宁希尔德迁往马萨诸塞州,重整旗鼓,获得成功。斯特吉斯到联邦法庭状告克劳宁希尔德,说纽约州的破产法违反了宪法的“合同条款”,克劳宁希尔德应该偿还借款。

    案子到最高法院时正是“1819年大恐慌”最水深火热的时候,各州纷纷出台破产法,帮助债务人解除债务。这个案子比“达特茅斯诉伍德沃德案”复杂得多,因为大法官们的意见严重分歧。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制定破产法的权力属于国会(联邦政府)。现在的问题是,国会没有相应的立法,这一块儿是空白。那么,在国会不作为时,各州是否可以填补空白?大法官约瑟夫斯多利和布什罗德华盛顿认为不可以,大法官亨利利文斯顿和威廉约翰逊认为可以。另一个问题是,纽约州的破产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合同条款”(第一条第十款)?

    因为案子的时间超级敏感,又牵涉成千上万人的“身家”,各州都屏住呼吸等待最高法院的判决。那是个痛苦的过程,马歇尔和同事们翻来覆去地讨论,持不同观点的大法官们最终同意各退一步,达成一致的法庭意见。正如大法官约翰逊所说:“与其说这是司法案件,不如说它是一桩妥协案。”

    马歇尔代表法院写的判词,首先肯定了各州制定破产法的行为不违宪,因为联邦政府没有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各州可以填补联邦立法的空白。至于纽约州的立法是否违反了“合同条款”,马歇尔抛出一个很有技术含量的妥协。他说:虽然各州的破产法是有效的,但宪法“禁止任何破坏合同的法律”。所以,破产法只对未来有效,不能反作用于过去。也就是说,在破产法通过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借贷合同不容侵犯,该还的钱就得还,而之后的合同可以适用于破产法。法院既没否定也没肯定破产法,没有判断破产法本身是否违宪,而是规定破产法只能“瞻前”,不能“顾后”,在维护合同的同时给了各州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在此案中,克劳宁希尔德向斯特吉斯借钱一个月之后纽约州的破产法才生效,他不能利用此法解除债务。斯特吉斯胜。

    应该说,尽管最高法院向现实做了让步,但它对这个案子的判决还是比较“冷血”的。法官们显然不想轻易减除债务人的痛苦,因为他们更愿意保护基于诚信合同的债权人利益。这是“马歇尔法庭”的一贯风格,私有财产和私人合同神圣不可侵犯,而“人权”似乎不是法庭最关心的事。但话又说回来,当你的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时,你的自由还有保障吗?再说,如果债务人太容易合法赖账,必然导致借贷成本飙升,你要么借不到钱,要么付高额利息,最后吃亏的还是债务人。法院对社会潮流的冷漠既是“司法独立”的表现,也是对“大众民主”的防范。马歇尔和大法官们从来没掩饰过对“暴民政治”的厌恶,不管社会如何改变,秩序和法治永远是他们不变的选择。

    “斯特吉斯诉克劳宁希尔德案”让很多靠破产法赖账的愿望落空,引发的不满和抗议可想而知。因生活奢侈而欠了一屁股债的前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就大骂法院一手遮天,食人民的俸禄却不为人民办事。但这还不是最糟糕的。紧接着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也叫“银行案”,才真要引爆各州的怒火,因为,这一次,中央银行成了案件的主角。

    如前所述,合众国银行在危机前后的糟糕表现让它成了众矢之的,人们叫它“怪兽银行”。各州都铆着劲儿要整它。合众国银行的总部在费城,在各州有18个分行,包括设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的分行。1818年2月,马里兰州议会通过法律,对所有不是根据马里兰法律建立的银行课重税(印花税)。合众国银行首当其冲,因为它是由国会创立的,跟马里兰没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合众国银行因成本太高而没法在马里兰做生意,赶紧滚蛋。

    合众国银行马里兰分行的经理是詹姆斯麦卡洛克。当收税官来银行收钱时,麦卡洛克说,对不起,我不能从命,因为马里兰无权向中央银行征税。结果,马里兰州法院判麦卡洛克有罪,他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这个案子的重要性不在于那几个税钱,而在于中央银行的合法性,在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危机中的各州已经开始对合众国银行下手了,二分之一的州,比如田纳西、佐治亚、北卡罗来纳、肯塔基、俄亥俄,都通过立法向它征税,伊利诺伊和印第安纳干脆宣布禁止合众国银行在它们那儿建分行。弗吉尼亚的国会议员提议彻底消灭中央银行,虽然议案在国会受阻,但“银行案”的结果决定着中央银行是否将名存实亡。

    马里兰实际上是代表各州跟联邦政府打官司的,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州权与联邦的“对决”。双方的媒体都开足马力,骂战铺天盖地。最高法院破例允许双方各派两位以上的律师出庭(一般案子不许超过两位)。结果,六位当时最好的律师出现在法院,堪称法律界的“名人堂”。代表马里兰州的首席律师是我们的老熟人、75岁的路德马丁(还记得他在“伯尔叛国案”中的表现吗?)。联邦政府(中央银行)这边是刚刚在“达特茅斯诉伍德沃德案”中大获全胜的丹尼尔韦伯斯特,号称史上最出色的总检察长威廉沃特,还有传说中那个年代最伟大的律师威廉平克尼。双方在法庭上整整吵了九天(一般案子只允许三天)。马歇尔对这九天的评价是:“光华闪烁的口才,摄人魂魄的辩论,无与伦比。”大法官斯多利也说:“我从未听过如此精彩的陈述。”

    马里兰方的主要观点是,马里兰州是主权政府,有权向境内所有的企业征税。宪法虽然声称“我们人民”,但它是由各州创立的,不是由人民创立的,最明显的证据是,当初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不是人民直选的,而是各州议会委派的。所以,宪法是各州之间的合同,所有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由各州保留。宪法只字未提国会有建立银行的权力,国会的银行法违宪。如果国会能建银行,那就意味着它也能建公司,建工厂,建矿山,意味着它能任意掠夺各州的资源,侵犯公民的自由。如果国会能向各州的企业征税,各州为什么不能向联邦的企业征税呢?

    银行方最重要的武器跟28年前汉密尔顿使用的武器一样:宪法的“必要与适当条款”(参看066必要与适当)。平克尼说,宪法只说国会有权提供邮政服务,没说它可以建邮局,没说它可以修路,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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