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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商业言论可能并没有政治言论重要——其原因在于后者(而非前者)是防止垄断政治权力极高的潜在社会成本的必要保障,但这并不能解释对非商业非政治言论(主要是艺术表达)的区别对待,这种言论几乎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完全保护,是与商业言论相一致的。这种区分与更大的两分法有关,即保护货物竞争和保护思想竞争之间的区别,这是现代思想的特征。古典自由主义者们既坚信经济自由,又坚信思想自由。现代联邦最高法院对思想自由的偏好可能反映了政治权利对律师、法官和宪法学者——这些人对公共行为和政治行为抱有浓厚的兴趣并附有很大的利益——的特殊意义。总体而言,经济权利对于大多数人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我们知道,政府常常侵犯这些权利。立法可能会限制职工的选择、财富从消费者向股东转移,立法还可能阻止人们取得他们需要而又愿意为之支付代价的服务。
联邦最高法院已开始依宪法第一修正案着手弥合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处理间的差距,尤其是在其判决中废除了一项禁止药商对他们所收处方药的价格做广告的法律。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而且对穷人尤为麻烦。这一判决为宪法开辟了崭新的前景。现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所受理的所有虚假广告案都与所有诽谤案一样,提出了一个潜在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问题,尽管这是一个易于为委员会偏好所左右的问题。
但是,我们有没有忽视自由言论与自由贸易——前者是防止我们前面提及的最危险的一种垄断所必需的,而后者并非如此——之间的基本差异呢?虽然如此,但也许经济和政治自由是很难非常明确地分开的。不同政见需要财力作为后盾。在一个政府控制所有经济活动的社会中——在这种社会中,纸张是配给的,印刷是要得到批准的,国家是直接或间接的主要雇主——人们要组织和资助反对政府的政治活动是极端困难的。在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的全盛时期,被认为是同情共产主义的人们就不可能在政府部门(即使是并不敏感的工作)供职,他们并没有因此挨饿,他们在私人部门找到了工作,而且他们中的有些人今天又积极地活动于政治领域。如果政府是唯一的雇主,持不同政见的成本就会大得多,其结果是,持不受欢迎的观点会使他失去谋求生计的所有机会。
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在另一种意义上也是相互结合的。宪法判决中的趋势就是对传统的种族、宗教和政治少数人以外的团体(特别是穷人和妇女)的特殊宪法保护请求予以确认。但是,他们的利益往往是与经济自由中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完全相同的。对妇女职业选择限制的废除会在促进妇女权利的同时促进效率。废除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往往会既使其他集团受益又使穷人受益。
东欧和前苏联的近期发展已经证明了(即使用疑问)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在前面强调的操作层上的结合性。这种情况提出了以下问题:货物、思想或货物和思想的自由市场对像美国、日本、加拿大和西欧这样的富裕国家更重要,还是对贫困国家更重要呢?这一问题是很重要的,因为赞成东欧走向政治和经济自由化和强调政治和经济自由化运动不可分割的自由主义者们不想否定(而是往往想扩展)西方的集体主义试验,包括养老金和医疗的社会化、最低薪金制、工作时间限制、对农业的贴补和废除自愿雇佣。当然,我们富裕国家可能继续衰落,所以对有疑问的干预主义政策的试验成本在某种意义上就会相对小一点。但是,这一观点表明,这样的试验对富裕国家的穷人所造成的成本比对这些国家的非穷人所造成的成本要高。也许这些穷人应与前共产主义国家中的公民进行比较,而不应使之服从对自由市场的调整。而且,人们普遍认为,在一个复杂的经济体中,自由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比在一个简单经济体中的作用更为重要(为什么会这样?),富裕社会的经济比贫困社会的经济更为复杂。
27。6宗教自由经济学
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密切相关的言论自由、请愿自由、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还保护宗教自由。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确认”宗教或干预其自由礼仪。禁止政府“确认”宗教可以在经济意义上被理解为反对政府普遍地资助宗教或(更不容置疑地)资助特定宗教派别。后一种禁止是禁止政府为税收而选出宗教(或宗教派别)。其综合作用就是政府必须对宗教持中立的立场。
从这一观点看,联邦最高法院有时允许有时禁止政府政策涉及宗教的许多判决是一种不规则的决定。只有当宗教机构被认为其产生的外部收益等于或大于其接受的公共服务成本(这些成本是由财产税来支付的)时,宗教机构完全免除财产税才能像教育机构完全免除财产税那样有理由。无疑,宗教机构会产生一些外在收益,但这些收益是否等于或超过其免费取得的公共服务的成本,这充其量是一个信仰问题。还要注意的是,免除财产税因偏向那些需要精心设计的建筑的宗教派别而武断地干预了各教派之间的竞争。
在另一方面,禁止政府承担教区学校(在此是指由宗教组织开办的任何学校,而不仅指天主教学校)的任何费用又是对宗教进行歧视。教区学校会产出两种成果:常规的世俗教育和宗教教育。它与产出常规教育的公立学校和非宗教派别性私立学校进行竞争。如果政府为教区学校支付全部成本,那就会资助宗教,因为那会为宗教教育支付成本。但如果政府不为教区学校支付任何成本,那它就资助了世俗竞争者(公立学校),从而歧视了宗教。所以,政府应为教区学校项目支付成本,但只应为其世俗教育部分支付成本。这个部分如何量化呢?教区学校生产世俗和宗教产量的主要成本——实质上是学校建筑和行政人员的全部成本——是共同的,我们可以从前面的讨论回想(参见12.5、12.8),当共同成本依对这种成本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需求弹性进行相反配置时,产量就能最大化。如果对教区学校中宗教教育的需求弹性高于其世俗教育的需求弹性,这就表明教区学校教育共同成本的主要部分应该是世俗教育部分的成本,政府应有责任对此进行资助以保证与公立学校平等——除非人们认为公立学校创造的外在收益远远高于教区学校所创造的外在收益。在任何情况下,依照经济分析,政府几乎肯定有义务支付教区学校教育的部分成本。
一个艰难的问题是由为了世俗目的而非故意地歧视特定教派的法律所提出来的,如禁止多配偶的法律、要求罪犯留短发的规定、星期天打烊的法律、义务教育法等。这样的法律在实际上干预了宗教的自由礼仪,近期的一项判决使人们对此产生了疑问:假设这种法律的合宪性基于法律对受其压制的教民所产生的成本与法律的世俗收益之间的比较。
除了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偏离轨道外,几乎没有国家像美国那样依第一修正案的本质和第四修正案将其运用于各州而坚持强硬的路线反对政府对宗教的支持。每一个西欧国家至少有一个(有时有多个)确认(即国家支持)的教会。所以,有人认为美国是最不具有宗教色彩的国家。实际上,它与爱尔兰以外的任何一个欧洲国家相比,是一个更具来世信仰和其他宗教色彩的(如果以参教人员而言)国家。这里存在着经济理由:通过资助一个教派,可以人为地降低其(与其他教派成本相比较)成本,一个国家可以减弱宗教竞争。其他的教派会发现很难与国家确认的教会进行竞争。结果,宗教服务的消费者就会有较少的选择,从而使他更难找到适合他的宗教信仰,他就会转而寻求非宗教的替代品。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它有更多的教派好,还是有较少的教派好呢?亚当·斯密认为,教派越多,平均每个教派就越小,宗教在控制道德方面就越有效,因为搭便车问题将得以减弱。但是,这里还有一项相反的论据。必须为信徒而进行竞争的宗教派别越多,道德松懈的人就越容易发现和加入宽容他的教派。一个垄断的宗教就可能是严厉的,因为它有一个被控制的市场。竞争性宗教不可能是严厉的,就正如普通货物和服务的竞争销售者不可能以苛刻的态度对待其顾客一样。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二十八章 搜查、扣押和审讯
28.1再论隐私权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障人民的身体、住所、文件及财产安全,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并且还严禁颁发普遍适用的搜查、逮捕、扣押令(即,general
warrant,不指定具体的被搜查、逮捕、扣押的人或物的令状)。第四修正案的自我归罪条款(theself…incrimination
clause)禁止政府强制人们控告自己有罪。这一章将讨论这些宪法保障所提出的经济学问题。
依其最狭隘的含义,这一修正案可能被看作只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联邦官员(由于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可以将宪法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所以还包括州的官员)对其人身或财产的侵害。但在一种虽然有限却仍很重要的意义上而言,这是对人们隐私权(Privacy)的保护。如果警察闯入你的住宅,为了全面搜查而打扰了你正在进行的工作,即使他们没有获取有关你的任何信息,这仍是一种对隐私权的侵犯,正如一次毫无理由的电话请求就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一样。如果警察窃听你的电话,那么这完全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侵犯隐私权,这已在第3章中(参见3.2)得到论述。在此不存在打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