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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1。“三峡工程”技术引进的成功范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2。中国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应如何处理好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之间的关系?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是什么?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技术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3。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有哪些?
4。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的程序是什么?
5。国际技术转让价格的构成内容有哪些?
6。确定技术价格时,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7。技术选择的方法有哪些?
8。选择引进技术时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9。引进技术时贯彻的原则有哪些?
10。选择引进技术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11。中国改革开放后,利用“市场换技术”战略引进技术,实际效果却不太成功。试分析现阶段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在技术引进中应采取什么策略?
23。1 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概念与作用()
【引子】来自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从事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而又由于各国的国内法在调整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局限『性』,导致国际贸易面临着比国内贸易更加复杂的法律困境,国际贸易惯例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独特而有效的做法。在外贸业务实践中,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其有关的国际惯例解释,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相应地确定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3。1。1 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概念与作用
1。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概念
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从“惯例”和“习惯”的比较中入手。就一般字义而言,“习惯”(usage)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custom)则是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规则,它被行业人士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以习惯『性』做法为基础并被普遍认可和遵循。国际贸易的一些习惯做法,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贸易的逐渐发展,它的影响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通行。贸易惯例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另一方面表现就是其内容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扩大。这不仅表现在它的规模上,还表现在它所涉及的领域、内容、形式和手段上。国际贸易惯例比法律更具有灵活『性』,能较容易地进行修改,及时跟上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因此,很多国际贸易惯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过多次的修订。例如,国际商会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53年做过一次修改,以后又经历了1967年、1976年、1980年和2000年的多次修订,基本上是10年修订一次。
(2)贸易惯例是经过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化成文化的行为规范。任何一种国际贸易惯例,都不是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国际会议讨论通过而形成的,而是由地区、行业以至国际社会组织或商业团体对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或解释加以整理而形成的。他们把一些习惯做法归纳成条文,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与解释,从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
(3)贸易惯例对贸易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例如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希望适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凡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适用于合同。
我们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起着一定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2。国际经济贸易惯例的作用
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并且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得以不断完善,其内容已达到相当高度的统一,但各国的法律并不完全统一,甚至差异较大。因此,许多国际贸易惯例已被各国商人所广泛接受,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1)运用贸易惯例解决各国贸易中的法律分歧,避免被动局面。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国际惯例,不仅可以解决各国的贸易中的法律分歧,而且还可以使一国的国际贸易业务在一定条件下不受外国法律管辖,从而可以避免被动局面。到目前为止,各国法律仍存在较大差别,虽然国际社会不断努力缩小这种差别,但要达到统一的目标还为期遥远。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关于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时间、界限,以及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界限等问题的差别短期内难以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都不愿使合同受对方或他国法律管辖,因而有可能阻碍合同的订立。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弃适用本国法律而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既可使分歧消除,又可以使合同不受其他国家法律制约,从而起到促进交易顺利开展的作用。
当前,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还在不断加强,在某些情况下,惯例的适用已无须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便有可能被视为默示同意某项惯例的约束。我国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2)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通常买卖合同尽可能将交易的主要事项加以约定,但因种种原因,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贸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某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交货时间、开立信用证的时间等,同时又未明确合同采用的惯例,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恰巧在这些方面出现了争议或纠纷,同时也无法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中找到依据时,则有关仲裁或法院往往会引用具有一定影响『性』的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来解决贸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实践中,许多国家的仲裁或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适用国际惯例,而设法避免适用外国法。
23。1。2 国际经济贸易惯例产生发展的历史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约在公元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往来已经非常兴盛。当时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法。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因而又被称之为“商人的法律”或“商人法”。著名的“康苏拉度”法(consulado de mar)就是1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习惯做法的海事法典。到了公元17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上述国际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各主权国家纳入其国内法,从而形成了各国的国内商法。例如,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这两个条例后来成为大陆法系指定商法典的基础;又如,英国自1756年孟斯菲尔德(mansfiield)法官担任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首席法官后,通过对具体的商事惯例作出特别裁决,将商事惯例吸收到普通法(mon law)中,使之成为普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时期,尽管各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立法,使商事习惯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排挤,但并不能使各国的国内商法完全取代国际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仍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国实体法之间的法律规定差异,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都要求适用本国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了尖锐的法律冲突。虽然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调整这种法律冲突,但是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仍然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国内法来调整。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为了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