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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希梢杂勺帜浮⑹帧⑼夹巍⑼计⑾咛醯茸槌伞F放疲╞rand)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给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所冠有的名称,以便于同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第五,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有些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因其生产具有特定的地点,故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商品的交易,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第六,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产品,如汽车、飞机、船舶、大型成套设备、仪表等,由于其结构和功能复杂、型号繁多,难以用几项简单的指标或简短的文字说明表示其品质。对这类商品,一般采用说明书、图纸、图样、照片、技术参数以及其他数据来说明其具体的规格、『性』能及结构特点。
(2)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第一,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看货买卖也称看货成交,即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地方实地验看货物,从而决定成交与否。在国际贸易中,这种表示方法由于地域限制、品质不精确等原因,多用于现货交易、寄售和拍卖等业务中,一般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第二,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主要适用于质量难以标准化、规格化或用其他科学方法表示的商品。例如矿产品、土特产品等。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二是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他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接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三是对等样品。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3。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及其规定
(1)对某些产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它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第一,规定范围。规定范围是指对商品的某些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第二,规定极限。规定极限是指对商品的某些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差异的上下极限,一般用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or max。)或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or min。)来表示。第三,规定上下差异。规定上下差异是指对商品的某些品质指标规定允许上下变动的百分比。第四,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某些工业产品的品质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现误差若干秒,这种误差是公认允许的。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视为违约。但是,如果国际上对某些特定的指标并无公认的品质公差或者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的理解不一致时,就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明确列出一定幅度的公差。
(2)用价格调整来控制交货品质的变化。卖方交货品质在机动幅度允许范围内的变化,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是,对超出品质机动幅度外的品质变化,既可按违约处理,也可用在合同中规定价格调整的方法来处理,即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3)正确运用品质表示方法。
(4)视商品特『性』来选用合适的方法来表示品质。
(5)一般只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以避免品质指标的双重『性』问题。
24。1。4 商品数量
所谓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的数量处于主要交易条件的地位,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卖方交货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都有权拒收。
1。计量单位(unit of quantity)
常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单位(weight)、长度单位(length)、面积单位(area)、体积单位(volume)、容积单位(capacity)、个数单位(number)等。
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公制(the meter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和英制(the b system)。
1984年2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的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
2。商品数量的计算方法
(1)按『毛』重计算。『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皮重与净重之和,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加上包装料后的总重量。有一些价值不高的大宗商品,如粮食、饲料等,通常都是以『毛』重作为计价基础,故在习惯上称之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
(2)按净重计算。净重(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与商品的『毛』重相对应,净重是『毛』重减去皮重后的重量。皮重(tare),是指商品包装材料的总重量。在实际业务中,按计算方法的不同分为:第一,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即『毛』重减去商品净重后所剩全部包装材料的重量;第二,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即买卖双方通过抽查,得出某一批商品包装材料的平均重量后,计算出的全部货物的总皮重;第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即一些比较规范化的商品包装,其包装材料重量比较固定划一,无须特别计算。
(3)按公量计算(conditioned weight)。用科学方法抽取货物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用于水分不稳定的货物,如羊『毛』、生丝之类。公量是以货物的标准回『潮』率计算出来的,标准回『潮』率是交易双方约定的货物中的水分与干量之比。公量的公式为:公量商品实际重量x(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按理论重量计算。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规格、尺寸固定,用材质量均匀,仅根据商品规格就可推算出的商品数量。如马口铁,根据其厚度就可以测算出重量。
(5)按法定重量计算。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即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重量。有些国家的海关征收从量税时,以法定重量作为征税依据。实物净重又称净净重( weight),它是法定重量减去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重量,即纯商品的重量。
另外,还有离岸重量(shipped weight)和到岸重量(landed weight)。
3。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有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还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例如:100t。gross for ,100公吨,以『毛』作净;2400yds,2400码。
24。1。5 商品包装
1。商品包装的种类
(1)运输包装。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aging或package for transport)是指为了满足货物装卸、储存、运输要求而进行的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outer packing)。其主要功能是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完好无损地运送到消费者手中。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为了在装卸、运输、商检等流通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发生货物损坏事故,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刷制的标志。它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一般由几何图形和字母、文字、数字组成,并刷制在运输包装的显著部位。其主要内容有:几何图形和文字(文字一般表示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缩写或代号)、目的地或目的港名称、件号或批号。
由于国际货物交易量的大增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运输和单证流转方面,旧式运输标志的局限『性』日渐明显,因此,联合国欧洲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货物装卸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标准运输标志,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头或缩写;二是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号、合同号等;三是目的地,即货物的最终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四是件数号码,即标明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总件数。在刷制标准运输标志时,应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且不能使用图形。
第二,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它是指为了提示人们在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制的图形和文字,又称为安全标志或注意标志。它主要用在一些易碎、易变质的商品运输包装上。
第三,警示『性』标志(warning mark)。警示『性』标志又称为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