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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
原产地(ORIGIN)其原意是指来源或由来。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提取、采集、饲养、加工、制造地。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与生产地有关的某一货物的经济国籍。具体讲,是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该货物的来源地,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产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原产地通常是以国家(地区)为界定范围的,即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指的是其原产于某一个国家(地区),而不是指原产于这个国家中具体的哪一个省、市、县或者城镇。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原产地具有“唯一性”。即任何货物无论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经历了几个国家,但根据原产地规则,其原产地只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可能既是A国原产又是B国原产,否则将导致货物原产地判定的混乱,给国际贸易的统计、贸易政策的实施带来不便。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规范,与加工贸易密切相关。原产地规则在进行国别贸易统计、实施最惠国待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实行政府采购等贸易措施中有着重要的作用。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东京签署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及D1、D2、D3三个附约。在以后的关贸总协定和WTO中,继续完善相关内容,最终签署了《原产地规则协议》。从狭义上来说,就一个国家而言,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有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它由一国政府及其主管原产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和颁布,并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和对外贸易政策加以调整。从广义上来说,就世界范围而言,原产地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为了确定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国家(或地区)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决定和行政措施。由于各个国家原产地规则的不尽一致,特别是在判定含进口成分货物原产地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有时也会出现按不同国家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判定同一货物,而得出其原产地不同的结论。这也正是世界贸易组织将制定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原因所在。
为了既能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又能有效地利用外资;既能缓解贸易摩擦,又能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加快与国际原产地规则接轨的步伐,我国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第一部有关出口贸易原产地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原产地规则》),并于1992年3月8日颁布,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产地规则》是我国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于1992年4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下简称《加工工序清单》)。《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加工工序清单》对《原产地规则》中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于1992年5月1日与《原产地规则》同时实施。
12。农业的特殊保护措施
(1)特殊保障措施。WTO《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对那些已经遵守关税化的产品限制进口,以防止进口量激增和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
使用特别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该产品必须已经经历了关税化过程;②必须是一国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③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基础的触发标准。
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机制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进口数量剧增时的“数量触发”;二是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时的“价格触发”。触发方式不同,征收的附加关税方式和水平也不同。数量触发根据市场准入机会和进口量变化幅度确定。市场准入机会以近三年实际进口量占国内消费的比例计算(即根据自给率情况)。数量触发水平是实际进口同前两年平均进口量的比例。价格触发是根据实际进口价格与基期参照价格的差额来确定的。如果实际进口价格低于触发价格,并且差额较大,就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
(2)国内支持措施。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不同类别的国内支持政策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农业协议文本中,并没有这些通俗性叫法)。
“绿箱”政策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WTO《农业协定》规定了两条基本标准:第一,该项支持应当是通过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税收减免),而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转移。这是因为消费者转移意味着价格扭曲和贸易扭曲。第二,该支持不能具有或产生与价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为价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贸易扭曲效果。
“黄箱”政策是WTO《农业协定》中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要求各成员对它们进行削减。“黄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第一,价格支持;第二,营销贷款;第三,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第四,牲畜数量补贴;第五,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第六,对贷款的补贴。
“蓝箱”政策措施是价格支持的特例,是指在实行价格补贴时,以农民控制生产数量为前提。“蓝箱”政策措施可以免于削减义务,但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第一,是按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第二,享受补贴的产品数量不超过基期(即1986—1988)平均生产水平的85%;第三,按固定的牲畜头数所提供的补贴。
(3)综合支持量(AMS)。按照《农业协定》的定义,综合支持量(AMS)是指“给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某种特定农产品提供的,或者给全体农业生产者生产非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通俗一点说,综合支持量是扶持农民的国内政策支出之和。《农业协定》规定,国内支持要以“综合支持量(TotalAM5)”为基础进行削减。
综合支持量是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和支持等量的总和,它包括所有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及所有特定农产品的支持等值。
(4)微量允许措施。微量允许是指如果国内支持量很少,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它主要包含三层内容:第一,对于某一特定产品的本应削减的国内支持,如果不超过该国该年该产品总产值的5%,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第二,对那些本应纳入削减计算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果不超过该国农业总产值的5%,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第三,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为10%。
16。2 新兴的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环境壁垒和劳工标准()
16。2。1技术性贸易壁垒
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及其性质
技术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简言之,就是由国与国之间对产(商)品管理时,由于其实际的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和检验制度四方面所带来的差异而形成的贸易壁垒,称之为技术壁垒。它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之一。
在实际使用中,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作用往往具有两重性。
其一,由于各国文化背景、生活习惯、维护人身健康、安全及生活环境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各国工业化程度、科技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也存在着差异,导致了各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客观差异。当各国用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去决定某种商品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技术经济政策或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时,就很容易造成进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后果,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换句话说,标准本身并非是贸易的障碍,但在产品检验和认证过程中,这些法规和标准既能加速也能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其二,某些国家或厂商主观上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制定某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去限制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一个典型案例是“垒球棒”事件。日本消费品安全法引用的强制实施的金属垒球棒JIS标准,通过对球棒材料的规定,曾长期把美国的铝制垒球棒挡在了日本的国门之外。又如,美国联邦药物和食品管理局(FDA)宣布,自1989年4月14日起,对进口乳胶手套正式实施GMP检验规范。依照这项法规,所有向美国出口的乳胶手套需完全符合GMP规范和21CFR(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号列中Part820的规定,而且在商品进入市场前90天,需向FDA提出申请,待取得FDA的核准后方能进入美国市场。
2。技术壁垒的现状和历史回顾
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因国际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产生之后又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现在世界各国在进出口贸易中普遍实行质量认证制度,这种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激烈,用户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对生产厂家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以使客户对生产厂家是否具备条件生产符合要求的商品建立信心,为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公布了ISO9000系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