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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是b损失了两次,而生产者只得到了一次,另一次变成了成本。因此,从总体上看,出口补贴会造成一国福利水平下降。
既然出口补贴对一国的经济福利会产生负效应,为什么各国还要采取这种政策呢?实际上,在出口国看来,如果短暂的出口补贴损失或消费者福利损失,能够促成该国生产规模的扩大,进而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或者能够实现促进本国获得经济成长等长远利益,那么这种损失也许是值得的。
从进口国的角度看,出口补贴是一种威胁。因为接受补贴的产品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国外市场,从而会挤垮进口国的同类企业。对此各国都采取一些措施,以反对因出口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国可以对采取出口补贴的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抵消性关税,也即反补贴税。这样,就可以使外国因实行出口补贴而价格低廉的商品恢复到原来的价格水平,从而抵消出口补贴的效果。
17。2。2反补贴
由于补贴措施是一种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因此,世界各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补贴行为采取坚决反对和禁止的态度和行为(如征收反补贴税),这就是反补贴(Counter…subsidy)。通常,反补贴的主要方法是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受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时,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得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另外,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既征反倾销税,同时又征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申述和调查;举证(书面证据);双方磋商解决问题;承诺(如果遵守磋商协议——停止补贴;如果无实际行动——继续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17。3 倾销、反倾销与贸易保护()
倾销、反倾销与国际贸易发展史和工业化发展史一样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倾销随工业化的先后由最初少数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但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7。3。1倾销
1。倾销的含义与种类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规定,倾销(Dumping),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倾销是不完全竞争(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战略,它常表现为一个出口企业在某一个国外市场上以低于它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上的价格出售商品。
根据我国法律,在中国市场上的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通常,按倾销的目的、时间的长短等,可将其分为三种:
(1)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即无期限的低价出售,是指出口商以占领市场为目的持续地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种持续性倾销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享受低价商品,从而提高了进口国的实际收入水平。因此,持续性倾销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有利,而不利于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发展。
(2)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它是指为打败竞争对手,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消除竞争对手后,重新提高价格,控制市场。掠夺性倾销是有害的,由于企业降低价格是临时的和短暂的,因此消费者只能获得暂时性的低价利益,一旦竞争者退出市场,倾销者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得垄断性的超额利润,由此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但不会上升,反而会下降。因此,掠夺性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追求垄断地位的行为。
(3)偶然性倾销(SporadicDumping)。即苦于手头存货过多的企业,一面坚持国内正常价格,一面临时向国外低价倾销。
厂商要实施倾销战略,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个厂商都是价格的承担者,因此它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即任何一家企业销售量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市场价格,且产品能够在不降价的条件下出售。但是作为采取倾销行为的企业,其必要的前提条件是该企业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面临着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其次,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所面临的需求弹性不同。在国内市场上,该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在国外市场上,由于消费者有多种产品可以选择,因此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大。再次,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是完全隔离的。否则进口国市场上的低价商品将流回出口国。
2。倾销成立的构成要件(或条件)
(1)倾销的存在。这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一个条件。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确定正常价格(价值)有以下三种方法: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是指:第一,低于国内价格,即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第二,或低于第三国价格,即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第三,或低于构成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但要注意:这三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即若能确定国内价格就不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依此类推。另外,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市场经济第三国),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制造的电视机,而同样型号的电视机在日本售价333美元。这一行为就构成对美国的倾销。
在美国,称正常价值为“公平市场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是确定是否存在倾销的两个要素之一。其值越是大于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就越高;反之,倾销幅度就越低或不存在倾销。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主要有:①国内销售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且只有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的国家才采用此种方法。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要具有代表性,价格应是在正常商业做法下形成的,国内销售价一般使用批发价格。另外,美国要求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要大于或等于出口国向其他所有第三国出口量的5%。②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如果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无销售或销售量极小,这时出口国可能采取此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③结构价格(构成价格)——是指对被指控产品的生产成本的估算并加上一定的利润。美国法律规定要在生产成本上加10%的管理费,利润不能少于8%。④低于成本销售时的正常价格——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中规定,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做法。目前的趋势是放弃简单的“价格与价格”的比较,代之而起的是“价格与成本”的比较,即以生产成本作为测量公平价值的唯一标准。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在正常价值确定上,对于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家控制经济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要采用特殊的方法。中国也被列入其中。①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是一个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在价格上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合理的类比国制度是造成中国产品在美国遭反倾销指控多的一个重要原因。②结构价格——与前所述一致,其计算方法是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管理费和利润而定。用结构价格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是不合理的,因为中国许多原料、动力和劳动力的价格比市场经济国家要低,而且管理费和利润率也被高估了。③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如果替代国和结构价格均不能提供一个充分的基础,将用此法。④美国综合贸易法的新规定——美国新贸易法的公布显示,其对来自中国的所谓倾销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的确定,朝公平方向迈进了一步。对于某一特定出口产品的工业,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它是按市场经济机制运转,则商务部可以使用企业的生产要素来确定有关产品的公平价值。
出口价格是指进口商实际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价格。实际上就是我国外贸公司的FOB或CIF等价格条件下的价格。
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法》,被控倾销产品的出口价格称“美国价格”,即指产品在美国的出售�